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監督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監督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做如下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征地補償費的性質和征地補償的分配範圍及分配辦法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失地的補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屬於集體資金,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所有者所有,不應與財政資金混同管理和使用。征地補償費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分配。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整承包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統一分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調整承包地給被征地農民,也沒有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安置的,必須將不少於75%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如不需要統一安置,安置補助費全部發放給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土地被全部徵收,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撤村建居”時,在集體資產處置前,被征地農民繼續享有原集體資產的分配權益。要嚴格規範征地和補償行為,不得降低國家和省規定的補償標準,不得貪污、截留、挪用、擠占應當支付給農民的各項費用。按照規定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屬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納入公積金或公益金,嚴格管理,首先應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於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
二、規範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程式及賬務處理
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預算方案要經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批准,並履行代表人簽署意見、姓名的程式,事後要將征地補償費的實際收支、管理情況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報告。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要嚴格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全部納入公積金公益金科目進行核算,並設立土地補償費專門賬戶,統一進行管理。當土地補償費使用的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經審核同意後,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報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同意並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入專戶賬目。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確定為不合理開支的事項,開支不得入賬,有關支出由責任人承擔。財務流程完成後,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式進行公開。
三、建立健全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一是要事先將有關征地補償費的檔案、標準及分配使用方案(預案)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做到家喻戶曉。二是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要按有關規定經過民主討論,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並接受民主監督。該方案在確定前應嚴格按規定進行張榜公布,廣泛聽取意見並核實相關數據。三是村民理財小組有責任有權利檢查審核征地補償費財務賬目、質疑賬目不清的開支、否決不合理開支,有權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及財會人員對征地補償費用專戶管理的財務問題作出解釋。四是全部收支和分配情況要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要切實維護農民民眾對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監督權。五是要及時受理民眾投訴。征地補償費財務運行情況要及時逐項逐筆進行公布,對民眾提出的問題,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和相關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有義務及時給予解答和解決,並將結果向民眾公布。對因接訪不及時、處理不力造成嚴重後果與不良影響以及越級上訪投訴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六是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農村審計機構要定期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的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要及時向民眾公布。對查出挪用或私吞征地補償費的,要責成責任人將挪用或私吞的征地補償費用如數退還給集體;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及村幹部失職瀆職、違法亂紀的,要提出處理意見,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對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在搞好專項審計的同時,還要堅持和完善定期審計工作。各地要結合農村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開發和建立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計算機網路監控體系,及時跟蹤監控征地補償費的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切實加強領導,共同做好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監督管理工作是一項涉及人民民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抓好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督促有關部門嚴格履行職責,落實各項工作。各級農辦及其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征地補償費分配辦法和征地補償費專戶管理制度,規範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程式。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專項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對於不公開或假公開的,要組織專人幫助其清理賬目,並監督其進行收支公開。各級國土資源、財政、勞動保障、農業、農村經營管理、監察、民政、審計等相關部門要互相配合,齊抓共管,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監督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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