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炭開發基金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炭開發基金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時間:1997年4月1日
  • 職責:加強煤炭開發基金徵收
  • 所屬:湖南省
(1997年4月1日湘政辦發〔1997〕12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我省自1988年開始徵收的煤炭開發基金,部分彌補了國家對煤炭工業投入的不足,對穩定煤炭生產起到了積極作用。為了加強我省煤炭工業的自我發展能力,進一步搞好煤炭開發基金的徵收管理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徵收辦法。國有煤礦的煤炭開發基金,由煤礦在收取煤炭銷售貨款時一併徵收,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開列煤炭銷售款和煤炭開發基金。
鄉鎮及鄉鎮以下煤礦的煤炭開發基金原則上實行源頭管理。煤礦必須在縣(市)煤炭開發基金徵收辦購領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煤炭開發基金收款票據,在銷售煤炭時使用此票據一併收取煤炭開發基金,並按《湖南省鄉鎮煤礦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為加大煤炭開發基金的征管力度,經省煤炭主管部門和省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審核,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國道、省道外的重點礦區出口處設站驗票稽查。各地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政策和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採取其他行之有效的徵收辦法。
二、使用範圍。煤炭開發基金用於煤炭建設性工程(主要是煤炭資源勘探,礦井增加生產能力的改、擴建工程,煤礦基本建設和礦區配套工程),必須專款專用,不準挪作他用。
三、使用管理。各級集中的煤炭開發基金必須實行集中管理、統籌使用。各地、州、市、縣集中的煤炭開發基金,由同級煤炭主管部門提出使用計畫項目建議,商同級計畫、財政部門後,報上級計畫、財政、煤炭部門聯合行文下達。省集中的煤炭開發基金,由省煤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建議,商省計委、省財政廳後聯合行文下達。煤礦的自留煤炭開發基金,由煤礦提出計畫,按隸屬關係報煤炭主管部門行文批准使用,不準上調、平調。
省、地(州、市)集中的煤炭開發基金及用於煤炭的財政專項資金的計畫安排,與各地的上繳掛鈎,多繳多安排。
四、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煤炭開發基金徵收工作的領導,煤炭、工商、交通、公安、監察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協同工作,保證煤炭開發基金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各級計畫、財政、煤炭部門要加強對煤炭開發基金的監督檢查,審計部門要進行定期審計,確保煤炭開發基金的足額徵收,並提高使用效益。
關於煤炭開發基金的其他事項,仍按湘政辦發〔1990〕7號、湘政發〔1993〕14號檔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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