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徵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通知》是2007年3月2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准,2007年3月9日,財政部以《關於批覆<山西省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函》(財綜函〔2007〕3號),批准我省從2007年3月1日起開徵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為了銜接好能源基地建設基金停徵與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開徵工作,防止出現徵收上的混亂,確保平穩而有效地推進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政策的全面實施。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07年3月1日起開徵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同時停止徵收能源基地建設基金。
二、有關部門2007年1月至2月徵收的能源基地建設基金,按分成比例全部上繳各級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按政策規定進行統一管理和分配。
三、能源基地建設基金停徵後,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徵收單位做好以前年度基金徵收的清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