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5.02.07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5.02.07
  • 實施時間:2015.02.07
山西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山西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政府規章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2月7日
為了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共山西省委關於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轉型綜改試驗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和《民主法治領域改革工作實施方案》,充分發揮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領推動作用,省人民政府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對5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二、對3件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山西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2.山西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政府規章
3.修改後的規章條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1.《山西省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號)
2.《山西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6號)
3.《山西省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徵收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
4.《山西省實施和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8號)
5.《山西省煤炭銷售票使用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政府規章
一、《山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7號)
1.將第一條、第十五條中“《山西省消防管理條例》”修改為:“《山西省消防條例》”;第十四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將第八條第三款中“郵電部門”修改為:“通信管理部門”。
3.將第八條第四款修改為:“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全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刪除第十二條第六款,即“不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或消防設施保管、維修不善影響滅火使用的”。
5.刪除第十八條的解釋條款。
二、《山西省散裝水泥促進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
1.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快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在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水泥”之後增加“、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3.刪除第九條第一款中“並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三、《山西省企業負擔監督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
1.將第五條、第二十一條中的“監察”刪除。
2.將第八條第二款中“暫未列入目錄的應當出示收費依據和法律、法規”刪除。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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