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內容包括:1.廢止十件政府規章。2.修改九件政府規章。

事關國計民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發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
  • 發布日期:2004-06-22
  • 生效日期:2004-07-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廢止十件政府規章,修改九件政府規章,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2004年6月22日長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6月22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為了適應行政許可清理工作的需要,改善我市經濟發展軟環境,依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長春市人民政府決定:

廢止十件政府規章

(一)《長春市機動車配件經銷管理辦法》
(二)《長春市洗浴業管理暫行辦法》
(三)《長春市獸藥經營管理辦法》
(四)《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
(五)《長春市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管理暫行規定》
(六)《長春市測繪管理辦法》
(七)《長春市保全服務業管理辦法》
(八)《長春市洗浴業、美容美髮業治安管理規定》
(九)《長春市計畫生育藥具經營管理辦法》
(十)《長春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

修改九件政府規章

(一)將《長春市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第七條:“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據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發放《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修改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依據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許設定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
將第八條第一款:“申請設定戶外廣告,按照下列程式辦理:(一)申請人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二)經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到相關部門辦理會簽手續;(三)會簽後按規定繳納占道等費用,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修改為“申請設定戶外廣告,按照下列程式辦理:(一)申請人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二)經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到相關部門辦理會簽手續;(三)會簽後按規定繳納占道等費用,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準許設定的決定。”
將第九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審核批准之日起2個月內設定;逾期未設定的,其《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自行失效。”刪除。
(二)將《長春市防治塑膠製品污染環境管理辦法》第九條“塑膠製品生產企業生產塑膠製品,應當到環境保護部門辦理核准手續後,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領《塑膠製品生產許可證》。”“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核准手續和領取《塑膠製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塑膠製品。”“環境保護部門、經貿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答覆。”修改為“塑膠製品生產企業生產塑膠製品,應當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領《塑膠製品生產許可證》。”“未領取《塑膠製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塑膠製品。”“經貿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答覆。”
將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三)項、第十七條第(一)、(二)項、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三)項、第十七條第(一)、(二)項、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
(三)將《長春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本市從事城市雕塑設計的人員,應當經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向國家有關部門申領《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後方可進行城市雕塑設計。未取得《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人員不得單獨承擔城市雕塑任務。”修改為“本市從事城市雕塑設計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後方可進行城市雕塑設計。未取得《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人員不得單獨承擔城市雕塑任務。”
(四)將《長春市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辦法》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報送二次供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批准後,方可進行施工設計。”刪除。
(五)將《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城市建設工程,涉及供熱管網及設施的,必須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會簽手續。未經同意不得施工建設。”修改為“城市建設工程,涉及供熱管網及設施的,必須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將第十七條“凡在本市市區內設立熱源單位、供熱單位,均應當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審查手續。”“申請資質審查的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相關手續:(一)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單位)批准檔案,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填報資質審查申報表;(二)經消防、勞動、技術監督、環保等部門會簽認可後,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專業資格證書;(三)屬於營業性質的單位在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管理費。管理費的收繳標準,按規定的程式報批後執行。”“熱源單位、供熱單位資格證書,實行年度檢驗制度。” “年檢不合格、未取得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單位,不得從事供熱活動。”修改為“凡在本市市區內設立熱源單位、供熱單位,均應當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經營許可手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核實完畢,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發放經營許可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說明理由。”
將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除責令限期改正外,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除責令限期改正外,並處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將《長春市公共娛樂場所消防管理規定》第六條:“經營公共娛樂場所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審批表》,經縣(市)、區公安消防機構審查合格後,由市公安消防機構核發《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修改為:“公共娛樂場所使用、開業前,必須填報《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申報表》,經公安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核發《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後,方可使用、開業。”
(七)將《長春市體育市場管理規定》第八條:“開辦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體育場所的,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經市體育市場主管部門批准,領取《體育經營許可證》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刪除。
將第十二條:“體育行政部門收到舉辦體育經營活動的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查,在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答覆,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刪除。
將第十三條:“體育場所或者舉辦體育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經營範圍、活動場所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刪除。
將第十六條:“《體育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停止營業的,應當及時申報,並交回《體育經營許可證》。《體育經營許可證》不得塗改、買賣、轉讓。”刪除。
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未取得《體育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的,未經體育市場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舉辦體育經營活動的;”刪除。
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擅自改變體育市場主管部門批准的經營範圍和項目的;”刪除。
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塗改、買賣、轉讓《體育經營許可證》的;”刪除。
(八)將《長春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第八條:“凡擬舉辦繼續教育培訓班的單位,應當先到系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再到人事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舉辦。人事部門在收到申請後,應當在六日內予以答覆。”刪除。
(九)將《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建設手續:(一)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規劃方案設計前,應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送項目批准檔案及有關資料,待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防空地下室設定意見後,方可進行初步方案設計。(二)建設單位向有關部門報送初步設計檔案時,必須同時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送防空地下室初步設計檔案,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後,發給建設項目防空地下室審核通知書。”刪除。
將第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要求的,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修改為:“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要求的,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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