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5.03.25由長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5.03.25
  • 實施時間:2015.03.25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3月25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做到改革決策和立法相銜接,現決定對《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長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長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3部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將《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熱經營企業轉讓、移交供熱設施的,應當向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熱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發展熱用戶,需要發展熱用戶的,應當向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二、將《長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停車場經營者應當自開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報送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停車場經營者變更登記事項和停車場經批准歇業的,應當按照規定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自變更、歇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刪去第二十九條。
三、將《〈長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各區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修改為:“申請領取《房屋拆改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交《長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資料,向所在區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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