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長春市合作建房管理辦法》的決定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長春市合作建房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1997.11.18由長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長春市合作建房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1.18
  • 實施時間:1997.11.1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政府制定規章設定罰款的限額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長春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長春市合作建房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組建的住房合作社,市房改辦有權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
二、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其補交減免的稅費。
四、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四)項規定的,責令個人補交出資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六、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長春市合作建房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長春市合作建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長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發揮單位、個人合作建房的積極性,加快住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城區範圍內由國家、單位、個人合作建房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我市合作建房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受市房地產管理局的委託具體負責我市合作建房規模、項目、資金的審查、住房合作社的資質審批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建房系指單位、個人共同籌集資金,由國家扶持建設個人自住住房的建房形式。合作建房分為集資建房和住房合作社集房。
集資建房系指單位組織的個人出資、單位補貼、國家扶持的建房。
住房合作社建房系指經市房改辦批准成立的住房合作社,在國家扶持下,以向社員及其單位籌集的資金,為社員建設住房的建房。
第五條 合作建房應當遵循自願參加、獨立核算、共擔風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原則。
第六條 合作建房,原則上個人應當負擔新建住房本體的建築造價;個人所在單位應當負擔新建住房綜合造價與住房本體建築造價和政府減免有關稅費的差額。
個人集資額度,一年一定,每年由市房改辦公布一次,一九九三年個人集資額度不得低於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0元。
個人集資款,一律不退還。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合作建房。凡在市中心區以外合作建房的,免交插建費和拆遷費;凡合作建房的個人集資部分,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適用"零"稅率;並以住房綜合造價為基數,按個人出資比例同比例免教育附加費、國有土地使用有償使用費、城市基礎設施套費、商業網點費、人防工程費、水、電、排污增容費、解困房源費、使用實心粘土磚附加費。
依照前款規定免交的稅費,不含上繳國家部分。
市中心區的具體範圍,由市房改辦會同市建委確定。
第八條 合作建房所需建設指標、建設用地、有關部門應予以優先安排、審批。
對合作建房的,建委、計委、規劃、土地、房地、公安、電業、城建、公用等有關部門要簡化手續,給予支持。
第九條 合作建房所建房屋產權處理:
(一)住房合社出資建設的住房,產權歸住房合作社所有。
(二)個人按綜合造價出資建設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
(三)單位(住房合作社)與人個共同出資建設的住房,其產權按單位(住房合作社)與個人出資占綜合造價的比例確定各自產權份額。
第十條 合作建房為共有產權的,個人享有住房占有權、使用權、有限處分權和部分收益權,住房允許繼承;共有產權的住房出售,單位(住房合作社)有優先購買權;售房增值部分,按單位和個人出資的比例分配。
第十一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方可申請參加合建房:
(一)具有我市常住戶口。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在5平方米以下或屬於危房改造戶。
(三)家庭人均收入在上一年統計部門公布的市區人均收入以下的中低收入者。
(四)危房改造戶。
前款第二項家庭人均居住面積標準,一年一定,由市房改辦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申請合作建房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適用《長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單位。
(二)必須具有合法的建房資金。
第十三條 單位在組織合作建房時應當優先照顧住房困難戶和危房改造戶職工;單位組織合作建房,男女職工享有同等權利。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市房改辦申請組建(參加)住房合作社,經市房改辦批准後,到計委、經委、工商等部門辦理其他有關手續。住房合作社為不以盈利為目的公益性合作經濟組織,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 合作建房資金的來源:
(一)參加合作建房的個人出資的資金。
(二)參加合作建房的個人所在單位補貼的資金。
(三)銀行和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用於合作建房的貸款。
合作建房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用於住房的建設。
第十六條 合作建房職工交款,在市房改辦參與下,由單位統一組織,定時由專業銀行到單位收款。
第十七條 合作建房審批:
(一)建房單位應提交的資料。
1、《長春市合作建房資格審查申請書》。
2、《長春市單位與職工合作建房協定書》。
3、職工代表大會或住房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關於合作建房方案的決議或住房合作社章程。
4、單位補貼到位資金,必須達到50%以上,存入市建行、市工商行房地產信貸部(以下簡稱信貸部),並提出存款證明。
5、個人投資部分必須存入房地產信貸部,並提供現金存款收據。
6、項目投資指標。
(二)市房改辦根據建房單位提交的建房資料審查批准後,簽發《長春市合作建房批准書》。
(三)建房單位持《長春市合作建房批准書》,到有關部門辦理建房和稅費減免手續。
第十八條 合作建房在進戶前,須經市房改辦對《長春市合作建房資格審查申請書》、《長春市合作建房批准書》及職工(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複查,對符合規定的,簽發《長春市合作建房進戶許可證》。
第十九條 建房單位持《長春市合作建房進戶許可證》等資料到市房產產權管理等部門辦理產權登記等手續。對合作建房共有房屋所有權的,要在產權證上以住房綜合造價為基數,註明共有人產權份額。
第二十條 合作建房的高壓水泵費、電梯費、供暖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合作建房的供暖設備運行,維修和更新費用,由供暖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 合作建設的住房,由建房單位或委託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其它房屋管理組織統一負責管理和維修。
第二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組建的住房合作社,市房改辦有權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嚴禁合作建房單位和個人下列行為:
(一)合作建房未取得產權證明和未經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出售住房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減免稅費,騙取參加合作建房資格的。
(三)以公款充私款,騙取產權的。
(四)合作建房後,將個人出資款退還給個人的。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情節輕微的,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經教育不改的,由市房改辦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其補交減免的稅費。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四)項規定的,責令個人補交出資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處罰的單位拒不補交稅費和繳納罰款的,由市房改辦通知其開戶行協助劃轉。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