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4]6號
【發布日期】1994-02-26
【生效日期】1994-02-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殯葬管理的通告
(1994年2月26日長府發〔1994〕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公司),國營省、市屬企事業單位,駐長部隊:
為加強殯葬管理,推動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現代化國際性城市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和《吉林省殯葬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通告如下:
一、市民政局是我市殯葬工作的主管部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市民政局作好殯葬管理工作。
二、興建經營性公墓和殯儀館,須符合市殯葬主管部門制定的統一規劃。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私自興建經營性公墓和殯儀館。
三、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死亡人口,一律實行火葬(回族除外,但須在指定地點土葬)。嚴禁屍體土葬和骨灰裝棺土葬。
四、嚴禁在喪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在街面和門口搭靈棚、擺花圈、擺供燒紙、掛歲數紙和輓聯。不得披麻戴孝、摔喪盆、打靈頭幡、撒紙錢、壓橋頭紙。
五、制花社(花圈店)不得生產、經營紙人紙馬(牛)、靈頭幡等封建迷信活動用品。
六、凡在市區內各醫院存放的屍體均應送市殯儀館火化。確需將屍體運往外地火化的,須經殯葬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醫院搞開光、燒紙、摔喪盆等封建迷信活動。
七、屍體必須按規定的時限火化。一般屍體應在72小時之內火化;傳染病人屍體應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後立即火化;特殊情況的屍體(如非正常死亡等),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協商處理。
八、殯葬服務單位要完善服務項目,提高服務質量,滿足民眾的治喪需要。殯葬服務人員不得刁難死者家屬,敲詐勒索,收取錢物。違者由殯葬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九、各單位、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認真做好殯葬管理的宣傳工作,教育職工和居民遵守本通告。
十、對違反本通告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私自興建經營性公墓和殯儀館的,由工商、民政部門予以取締,並沒收非法所得。
(二)屍體土葬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其親屬起葬火化,費用自理。
(三)對非法生產封建迷信活動用品的制花社(花圈站),由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四)在喪事活動中搞封建迷信活動的,由民政、城建、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必要時由新聞單位“曝光”公開批評。對不聽勸阻,拒不改正,造成較大影響的,由公安機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五)對未經殯葬管理部門批准,私自外運屍體的,將屍體就近火化,費用自理。
十一、本通告由市民政局會同公安、工商、城建等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十二、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