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從重處罰交通違章行為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從重處罰交通違章行為的通告
  • 外文名:Changchu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notice on the traffic violations severely punished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4]1號
【發布日期】1994-01-04
【生效日期】1994-01-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從重處罰交通違章行為的通告
(1994年1月4日長府發〔1994〕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公司),國省營、市屬企事業單位,駐長部隊:
為加強我市交通管理,緩解交通擁擠堵塞狀況,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政府決定對部分交通違章行為進行從重處罰,現通告如下:
一、機動車逆向行駛的,對駕駛員罰款50元,同時並處弔扣駕駛證3個月。
二、駕駛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罰款50元,同時並處弔扣駕駛證3個月。
三、機動車通過路口、鐵道口不按規定行駛或停放的,對駕駛員罰款50元,同時並處弔扣駕駛證3個月。
四、機動車不按分道線行駛的,對駕駛員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2個月。
五、行駛的機動車噪聲、排氣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或隨意鳴笛、鳴高音、怪音喇叭的,對駕駛員罰款2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
六、駕駛員違反交通信號、標誌、標線指示的,違反裝載、速度規定的或使用燈光違反規定的,罰款20元,同時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
七、在禁止停放機動車的地方停放機動車的,對駕駛員罰款50元,同時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
八、公共汽車、小公共汽車、計程車不按規定行車,隨意停車影響交通的,對駕駛員罰款50元,同時並處弔扣駕駛證3個月。
九、駕駛員駕駛車容車況不合格的機動車行駛或車輛發生故障,嚴重阻礙交通的,罰款100元,同時並處弔扣駕駛證6個月。
十、對非機動車駕駛人的違章行為,罰款5元。
十一、本通告由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實施。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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