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碘鹽市場管理的通告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碘鹽市場管理的通告,鞏固和發展地甲病的防治成果,保障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碘鹽市場管理的通告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89]27號
【發布日期】1989-03-22
【生效日期】1989-03-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碘鹽市場管理的通告
(1989年3月22日長府發〔1989〕2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公司),國省營、市屬企事業單位,駐長部隊:
食鹽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供應加碘食鹽是防治地方性甲狀腺腫的重要措施。幾年來,一些單位和個人無視國家有關碘鹽管理規定,販賣非加碘食鹽、劣質鹽,哄抬鹽價,擾亂了碘鹽市場秩序,導致地甲病發病率上升,嚴重損害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為加強我市碘鹽市場管理,鞏固和發展地甲病的防治成果,保障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特通告如下:
一、碘鹽實行專賣。由各級鹽業公司和糧店、供銷社經銷,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銷。
鹽業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計畫,合理儲備、平衡分配,認真做好碘鹽的加工和銷售工作。
二、碘鹽經銷單位要將碘鹽列為必備商品,有足夠的庫存,不得斷擋脫銷,不得轉手倒賣,不得銷售非加碘食鹽,不得私自抬高碘鹽價格。
三、對地方性甲狀腺腫病區,鹽業部門必須做好碘鹽的調配工作,保證充足的碘鹽供應,碘鹽經銷單位應積極做好碘鹽銷售工作。
四、各級鹽業、衛生、工商、物價、公安、稅務等部門應加強碘鹽市場的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搶購碘鹽、哄抬鹽價、擾亂碘鹽市場。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對當事者及單位負責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責令改過、沒收非碘鹽、處以非法所得5-15%的罰款和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六、對辱罵、毆打執行公務的鹽務稽查人員者,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從重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者,由工商、衛生、鹽業部門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由市糧食局、工商局、衛生局負責組織實施。衛計委負責審查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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