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殯葬管理的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殯葬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殯葬管理,促進全市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廣東省殯葬管理辦法》和《河源市殯葬管理責任追究暫行規定》(河委辦發〔2012〕30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除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葬改革區外,其他地區人員死亡後的遺體一律實行火葬,禁止土葬。火化後的骨灰可存放在合法公墓或骨灰樓(堂),也可採用撒散、樹葬、花壇葬等形式進行處理。嚴禁將火化後的骨灰亂埋亂葬。
二、禁止在合法的公墓山外新建或者恢復(重建、擴建、翻新)墓地(陰城),禁止建造活人墳。
三、凡是1997年7月21日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頒布後違規建造的新墳(陰城)和違規翻新、擴建的歷史舊墳(陰城),墳主必須在2013年6月30日前自行起棺(骸骨)火化,將骨灰移葬在合法公墓。在規定時間內沒有自行清理的,由縣區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違規土葬的,責令限期起棺火化並恢復原來地貌,所需費用由喪主承擔。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實行火葬地區的土葬提供運輸工具和其他便利條件,違者,追究所在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嚴禁生產和銷售棺木及其他封建迷信喪葬用品,一經發現,沒收其生產工具、材料、產品和全部違法所得,並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嚴肅處理。
五、遺體須由本市殯儀館火化。遺體一律由殯儀館的殯葬專用車負責接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接遺體運輸業務。違者,由公安、民政、交通運輸等部門聯合查處。對非殯葬專用車送來殯儀館火化的遺體,由殯儀館負責查驗火化所需證件、材料,證件材料不齊全的,殯儀館應當拒絕辦理火化業務。違者,由民政部門追究殯儀館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患者在醫院(衛生院)病故,醫院(衛生院)應及時通知屬地殯儀館收運遺體火化。對擅自允許喪主運走遺體的,追究醫療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七、加強公益性公墓(骨灰樓、堂)管理,嚴禁改變公益性公墓的性質,嚴禁公益性公墓進行贏利性經營,嚴禁公墓單位擅自決定收費標準、超標準建造墓穴。
八、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阻撓、妨礙殯葬管理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各級領導幹部、公職人員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按《河源市殯葬管理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給予政紀處分。享受國家救濟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取消其享受的國家救濟(含撫恤)待遇,不得享受政府免費提供的殯葬基本服務。
十、建立市、縣區、鄉鎮、村(居)委會四級殯葬信息聯絡員制度。各級聯絡員要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及時向殯葬管理督查機構報送當地殯葬信息。對知情不報、弄虛作假的聯絡員,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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