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忻州城區規劃區內殯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忻州城區規劃區內殯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4年12月4日發布、2014年1月1日施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忻州城區規劃區內殯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文號:忻政辦發〔2013〕176號
  • 發布機構: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3年12月4日
  • 施行日期:2014年1月1日
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忻州城區規劃區內殯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忻政辦發〔2013〕176號
忻府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忻州城區規劃區內殯葬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4日
忻州城區規劃區內殯葬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進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山西省殯葬管理辦法》及有關法規規定,結合忻州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村)民死亡後,嚴禁在規劃區內進行土葬。國家規定允許土葬的少數民族公民死亡後,應在忻府區民政部門指定的地點安葬。規劃區內除國家保護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華僑祖墓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外,其餘墳塋由鄉、鎮(辦)人民政府作出規劃,有計畫地遷入公益性公墓。
第三條 改革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規劃區內居(村)民的喪葬應積極實行火葬。規劃區內居(村)民死亡後,鼓勵家屬為其進行火葬。對確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承擔火葬費用的,忻府區民政殯葬管理部門應按相關規定對其所產生的相關火葬費用予以適當減免(五保戶全部免費),忻府區財政給予一定補助。
第四條 規劃區內各居(村)民委員會可向位於奇村鎮的銀洞嶺公墓申請預購墳地,所需面積(或墓穴數)由各居(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擬定(根據逐年死亡人口和管轄範圍內的需遷墳數),所需費用可以從征地補償款留成部分或其它集體收入中列支;對規劃區內無經濟能力購買銀洞嶺墓地的居(村)委,可採取集中預留墓地的辦法,所需費用可採取家庭出一半,政府從土地出讓金中補一半的方式解決。
第五條 部門職責
各街道辦事處以及各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要做好宣傳、勸導、看管工作,發現在規劃區有進行土葬的,應及時向民政、國土等部門報告。
忻府區民政部門是殯葬改革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區居(村)民墳地預購和遷墳工作,負責做好殯葬改革的宣傳工作,引導民眾破除喪葬陋習,依法做好殯葬管理工作,同時積極推進公墓建設。
國土部門負責加強殯葬用地的管理工作,對在規劃區範圍內非法占用土地建墳墓等違法行為及時依法查處。
忻府區林業部門要加大對因私修亂建墳墓造成毀林行為的查處力度,在責令其恢復原貌的同時,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市、區宣傳部門負責組織做好殯葬改革的宣傳工作,充分發揮媒體優勢,廣泛宣傳科學、文明、節儉的喪葬方式,引導民眾認清私修亂建墳墓的危害性,營造文明殯葬的社會新風尚。
市、區公安部門除了按照《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行使職權外,還應負責對殯葬改革中擾亂殯葬秩序、非法冷存屍體、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利益或者阻礙執行殯葬公務的行為及時進行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市、區民族宗教、衛生、財政、工商、物價、保險、住建等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必要時,由市、區分管民政的政府領導牽頭,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執法。
第六條 責任追究
(一)違反本規定,死亡人員系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由有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調查處理,直至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死亡人員不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由鄉、鎮(辦)及有關部門予以調查處理,取消相關待遇。
(二)對本規定負有職責的部門,工作中不履職或沒有及時履職,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監察部門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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