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意見是由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政府於2010年8月3日發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盤水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科學發展的意見
- 發布時間:2010年8月3日
- 發布單位:六盤水市人民政府
- 目的:加強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發展
通知公告,意見內容,
通知公告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市行政企事業單位:
殯葬改革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為加強殯葬管理,深化殯葬改革,革除喪葬陋習,樹立文明、科學、健康的喪葬新風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殯葬管理條例》、《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二○一○年八月三日
意見內容
一、充分認識殯葬改革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市各級各有關部門深入貫徹國家和省殯葬改革工作部署,認真履行殯葬管理職責,大力推進殯葬改革,殯葬事業取得了積極成效,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一定貢獻。改革土葬、推行火葬、節約殯葬用地、文明節儉辦喪事已成為社會共識。實踐證明,以節約土地、保護環境、移風易俗、減輕民眾負擔為宗旨的殯葬改革,符合我市基本市情,符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是民心所向、發展之需。
但是,必須清醒地看到,隨著我市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殯葬事業總體水平與科學發展觀要求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殯葬資源配置、殯葬管理體制、殯葬服務質量和殯葬習俗文明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困難和問題,有的甚至比較嚴重。一是火化率較低。2009年,全市火化率僅為8.5%,遠遠低於貴陽(85%)、遵義(38%)等省內其他城市。二是喪事浪費驚人。全市每年因死亡人口用於購買棺木、購買墓地、操辦喪事等支出約3.6億元,占用耕地超過800畝。三是亂搭亂建治喪場所、亂埋亂葬現象嚴重,喪葬秩序混亂。2009年,僅在市中心城區臨時搭建靈棚治喪的就有400多家,嚴重擾亂了市民的生產生活秩序;在城市城鎮周邊、工礦企業附近、公路鐵路沿線,隨處可見亂埋亂葬墳墓,並且新埋葬的墳墓較多,浪費了土地資源、毀壞了森林植被,影響了城市觀瞻,與打造“涼都”品牌和“雙創雙建”極不適應。四是相關部門職責不清,畏難情緒嚴重,執法監督不到位,協調配合不及時,不少地方殯葬管理處於失控狀態、空白狀態,對非法買賣墓地、火化區土葬偷葬等問題視而不見、放任不管,形勢比較嚴峻。
全市上下必須充分認識到,殯葬改革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客觀需要;是堅持以人為本,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題中應有之義;是樹立文明節儉新風尚,構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重要標誌;是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保障。各級各部門務必根據新的形勢,深刻理解殯葬改革的長期性、艱巨性、複雜性,充分認識推進殯葬改革對於促進我市經濟、社會、文化、生態建設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統一思想、堅定信心,強力推進、不斷深化殯葬改革,提升為民服務能力,促進殯葬事業科學發展,實現殯葬改革上水平,人民民眾得實惠。
二、推進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任務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雙創雙建”的要求,強化政府責任和投入,理順殯葬管理體制,完善殯葬服務體系,建立殯葬救助保障制度,加強殯葬行業監管,大力推行火葬,逐步限制土葬,革除喪葬陋習,切實減少喪葬用地和資源浪費,減輕喪葬造成的環境污染,建立科學規範新模式,樹立文明節儉新風尚,發揮殯葬改革在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則。一要堅持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牢固樹立“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宗旨,把深化殯葬改革與維護人民民眾基本殯葬權益結合起來,實現基本殯葬公共服務均等化。把殯葬管理與服務、改革與發展有機結合起來,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二要堅持統籌兼顧,分類指導。注重統籌規劃,因地制宜,把殯葬改革的力度同人民民眾可承受的程度結合起來,既合法又合情,既積極又穩妥。根據自身條件和特點,不斷完善殯葬改革政策措施,促進殯葬事業科學發展。依法尊重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喪葬習俗的自由。三要堅持政府主導,市場參與。充分發揮政府在推動殯葬改革中的主導作用,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理順關係,提高政府殯葬管理、殯葬公共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對基本殯葬服務,政府要加大投入,對其他選擇性殯葬服務,注重發揮市場調節作用,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多樣化需求。四要堅持政事分開,管辦分離。正確處理行政與事業、服務與經營的關係,充分發揮公益性殯葬事業單位在提供基本殯葬服務、保障民眾殯葬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堅持管理與經營分開、監督與經辦分離,實現殯葬管理監督的公開、公正,殯葬服務經營的公平、公信。五要堅持重心下移,關口前移。以縣(特區、區)為單位推進殯葬改革,同時把任務分解落實到鄉(鎮、街道辦)、村(居、社區),強化基層的責任。變事後管理為事前引導,切實轉變人民民眾的思想觀念,移風易俗,為推進殯葬改革減少阻力。
(三)任務目標。全面推進殯葬改革,積極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提高火化率,遏制亂埋亂葬等問題;加強殯葬改革政策體系、管理體系及服務體系建設,切實建立起比較完善的殯葬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殯葬服務網路、殯葬救助保障制度,加快實現殯葬改革有序化、殯葬管理規範化、殯葬服務優質化、殯葬習俗文明化、殯葬設施現代化。主要任務和具體目標為:
1.大力推行火葬,提高火化率。科學確定火葬區域和範圍,根據人口密度、交通狀況、設施配置和民眾承受程度,逐步擴大火化區。到2015年,全市火化率達40%以上,其中火化區火化率達80%以上。
2.按照“環境園林化,設備科學化,管理規範化”的要求,加強殯葬基礎設施建設,搞好殯儀館、城市公墓的改造和新建工作,做到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設施齊全、景觀和諧。到2012年,完成市殯儀館的搬遷;到2015年,市中心城區除現有公墓外,再建成1—2個經營性公墓,打破壟斷,形成競爭,降低費用。
3.普及農村公益性墓地,切實解決亂埋亂葬問題。到2015年,全市農村公益性墓地普及率(以村計)達到80%以上,並相應建立紅白理事會或公益性墓地管理委員會。
4.治理喪葬秩序,規範治喪行為。2010年,在市中心城區建成2—3個殯儀服務中心,基本滿足不同層次喪葬消費需求。同時,杜絕搭建靈棚、燃放鞭炮、占道路祭、拋撒紙錢等影響交通、污染環境、影響市容市貌的治喪行為,並形成長效機制。
5.對城市城鎮周邊、工礦企業附近、公路鐵路沿線可視範圍內的既有墳墓,進行全面清理整治,到2015年基本實現“無墳化”,綠化遮擋率達80%以上。
三、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大力推進殯葬改革
(一)制定殯葬事業發展規劃。各級政府都要結合實際制定殯葬事業發展規劃,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明確殯葬改革發展的具體目標和任務,合理確定殯葬設施數量、規模、布局和功能,採取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步驟,推進殯葬事業加快發展。
(二)科學劃定火化區。各縣、特區、區要以殯葬事業發展規劃為指導,在完善殯儀館、公益性公墓等設施的基礎上,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原則,把人口密集、交通方便、城鎮化水平較高的地區劃定為火化區;暫不具備火化條件的地區,劃定為逐步推行火化區,由當地政府在規定的時限內推行火化;邊遠山區可暫時劃定為非火化區。在火化區要堅決實行火化,確保火化率穩步上升。
(三)加強對歷史形成的亂埋亂葬的清理整治。在杜絕新增亂埋亂葬墳墓的同時,切實抓好城市城鎮周邊、工礦企業附近、公路鐵路沿線等可視範圍內亂埋亂葬的清理整治。對歷史形成的墳墓可暫時予以保留,但必須按一定標準和要求予以改造和綠化,尤其要對墳頭進行分階段、分情況綜合治理,採取遷墳、深埋不留墳頭、植樹遮擋等方式進行整治。
(四)著力整治大操大辦、喪葬擾民等行為。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堅決制止在城鎮社區院落搭建靈棚、燃放鞭炮和占道路祭、拋撒紙錢等影響交通、污染環境、影響市容市貌的治喪行為。嚴禁在殯儀館(殯儀服務中心)以外的任何場所舉行悼念儀式。堅決制止喪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動和大操大辦行為,杜絕不文明現象。
(五)大力普及農村公益性墓地。堅持節約土地、方便民眾的原則,對村級公益性墓地進行合理規劃,嚴禁在好田好土、林地、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公路鐵路沿線建立公益性墓地。
(六)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完善殯葬事業公共投入和穩定增長機制,加大基本殯葬服務設施設備,特別是火化設備的更新改造和城鄉骨灰堂的公共投入力度。將殯葬事業經費足額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不斷增強政府提供基本殯葬服務的能力,為殯葬改革創造條件。
(七)強化墓地管理。嚴厲打擊和制止違法違規出售墓地的行為。除已審批的經營性公墓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售墓穴。嚴禁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已修建的要堅決拆除。加大對豪華墓地的治理力度。嚴禁超面積建墓現象。推廣節地葬法,著力治理“裝棺二次葬”。
(八)推行惠民殯葬政策。抓緊出台殯葬救助保障實施辦法,加快建立和完善殯葬救助保障制度,對生前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員,由政府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按照“保基本、廣覆蓋、可持續”的原則,從重點救助對象起步,逐步擴展到向轄區所有居民提供免費基本殯葬服務。對節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的,以及非火化區自願火化的,實行政府獎勵、補貼,逐步建立起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殯葬救助保障體系。
四、理順殯葬管理體制,明確部門工作職責
殯葬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是一項需要長期抓、抓長期的系統工程,必須形成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殯葬管理體系,才能確保殯葬改革取得實效。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是:
民政部門:主要承擔推進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監督殯葬服務等方面的職能,協調有關部門制止亂埋亂葬,加強市場監管。從有利於殯葬改革和政府有效監管出發,積極推行政事分開、管辦分離。殯葬執法機構要切實履行殯葬管理職能,認真開展殯葬執法,逐步與殯葬服務分離,並不得從事殯葬經營活動、向殯葬服務事業單位和企業收取任何管理費用。殯葬服務事業單位要將基本殯葬服務和選擇性殯葬服務項目逐步分離,選擇性殯葬服務項目實行市場化運作。
發展改革部門:將殯葬事業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並做好項目、資金的安排,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監察部門:對各級領導幹部、公職人員(即我市行政區域內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編制內工作人員)帶頭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進行查處。
審計部門:在審計過程中,發現單位違規對職工家屬發放喪葬費和憮恤費的行為(應實行火化而未實行火化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人資社保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核喪葬費和撫恤費的發放。
規劃部門:加強經營性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規劃的指導與審查。
國土資源部門:查處占用土地、非法買賣土地特別是占用耕地亂建墳墓行為,配合規劃部門做好公墓規劃的審核。
林業部門:查處占用林地亂建墳墓、毀林造墓行為,指導和督促既有墳墓的還林綠化工作,配合規劃部門做好公墓規劃的審核,打擊非法製作、出售棺木等行為。
工商部門:開展喪葬用品市場整頓,取締生產、銷售土葬用品、迷信用品及無證經營墓碑墓料。
衛生部門:加強對各醫院、衛生院的管理,在市、縣(特區、區)中心城區醫院死亡的人員,醫療單位要及時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並按規定辦理遺體移交手續。
城鄉建設部門:加強對亂搭亂建靈棚、燃放鞭炮、停屍辦喪事、占道路祭、沿街拋撒紙錢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
環保部門:對在辦理喪事過程中製造噪聲的行為進行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配合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公安部門:依法為殯葬改革工作保駕護航,及時嚴肅處理干擾、破壞殯葬改革、惡意阻撓殯葬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事件。
財政部門:將殯葬改革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審查並撥付由政府提供基本殯葬服務的有關經費。
物價部門:審查殯葬服務收費,檢查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執行情況,查處亂收費、搭車收費等行為。
民族宗教部門:協助民政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地區的殯葬改革工作,積極主動做好喪屬的思想工作,使少數民族地區的民眾提高思想認識,了解實行殯葬改革政策的重要意義。
此外,殯儀服務部門要切實搞好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儘量滿足喪家要求,嚴格按照規定收費,嚴禁亂收費。
五、切實加強領導,確保改革措施落到實處
(一)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是各級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要落實政府一把手負責制,由市、縣、鄉三級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掛帥,主抓殯葬改革工作,同時,明確分管領導的責任,具體負責殯葬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市、縣、鄉三級殯葬改革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加強對殯葬改革工作的組織協調。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科學界定市、縣、鄉三級政府的工作職責。建立健全覆蓋到村級的殯葬管理信息聯絡員制度。建立喪葬信息舉報和獎勵機制,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殯葬改革和管理。將市、縣、鄉三級殯葬改革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分政府、部門“兩條線”逐級簽訂目標責任書,把完成殯葬改革責任制的情況作為考核各級領導班子和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嚴格實行獎懲。
(二)加強村(居、社區)民自治。依靠基層和民眾的力量推進殯葬改革工作,至關重要。必須強化村(居、社區)在殯葬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賦予村(居、社區)宣傳教育、疏導溝通、發現舉報、配合行動等職責。要將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設管理納入村民自治的範疇,召開民眾會或民眾代表會討論制定管理措施和辦法,建立規章制度,確保有人管、管得好、見成效。
(三)加強殯葬執法。一是要加強殯葬執法隊伍的建設。建立健全縣級殯葬執法機構,充實執法工作隊伍,提高執法工作整體水平。建立殯葬執法管理責任追究制和工作考核制度。二是要形成聯動機制。發生殯葬違法違規行為,由縣級殯葬執法機構進行查處,縣級政府有關部門、鄉(鎮、街道辦)和村(居、社區)全力配合,形成合力。三是要科學行動。暢通殯葬信息渠道,強化事前監督,把違規殯葬行為消滅在萌芽階段,儘量避免矛盾激化。同時,建立殯葬執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妥善處置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確保社會穩定。四是要依法行政。嚴格殯葬執法程式,對違法喪葬案件,要堅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發現一例,查處一例。
(四)加強宣傳教育。重殮厚葬、亂埋亂葬,其根本原因是人民民眾的喪葬觀念落後和對現代文明健康的葬禮認識不到位。要始終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積極宣傳殯葬改革政策和殯葬管理法律法規,倡導移風易俗新風尚,努力形成殯葬改革共識,營造文明節儉辦喪事的社會氛圍。
(五)加強督促檢查。要把殯葬改革工作開展情況納入政府督查的範圍,每年組織相關部門對殯葬改革工作進行專項督促檢查和執法檢查,對年度殯葬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全面考核,督查、檢查結果要向全社會公布,並作為考核評價部門和縣、鄉、村工作的重要依據,推動殯葬改革工作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