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重慶市殯葬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重慶市人民政府是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重慶市的國家行政機關,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在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重慶市人民政府於1949年5月成立,1997年12月成為重慶直轄市的行政管理機構,其在行政級別上相當於省部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
  • 機關性質:地方行政機關
渝辦發〔2012〕149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轉發重慶市殯葬收費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市物價局、市民政局制訂的《重慶市殯葬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重慶市殯葬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市物價局 市民政局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殯葬收費行為,維護消費者與殯葬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殯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25號)、《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服務機構提供殯葬服務和喪葬用品收費的行為。
第三條 殯葬服務應堅持公益優先、優質優價服務。殯葬收費應遵循公開、公正、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自願有償的原則,嚴格按照業務規程提供合格的服務和商品。
第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是殯葬收費的主管部門,民政部門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做好殯葬收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殯葬收費管理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
市物價局會同市民政局負責制定全市殯葬收費管理政策,協調、指導區縣(自治縣)殯葬收費管理工作。市物價局制定全市統一的遺體火化費、接運費、骨灰暫存費三項基本服務收費標準。市物價局和市民政局共同制定市級殯葬服務機構基本服務收費標準。
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按照全市殯葬收費管理政策,負責本地區的殯葬收費管理工作。
第六條 殯葬收費項目包括殯葬服務項目和喪葬用品項目。
殯葬服務項目分為基本服務項目和非基本服務項目。基本服務項目包括遺體接運、遺體殯殮、遺體殯儀、遺體火化、骨灰暫存、公益性公墓(含經營性公墓中的公益性墓位)的骨灰(遺體)安葬等項目。
非基本服務項目是指除基本服務項目以外的服務項目。
喪葬用品是指殯葬服務機構提供的骨灰盒、壽衣、花圈、紙棺、普通墓用石材等殯葬活動所需的主要用品。
第七條 殯葬收費項目要簡化歸併,明確服務內容,規範服務行為。新增加的服務項目由殯葬服務機構向所在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提出申請,經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審核後報市民政局審批,其價格管理形式由市物價局和市民政局確定。未經批准的項目不準收費。
第八條 殯葬服務設施、服務項目應做到低、中、高檔兼備,其中,低檔占20%、中檔占60%、高檔占20%,以滿足民眾不同層次的喪葬需求。在同一個區域或同一個殯葬服務機構內,沒有低檔服務項目的,不得直接申報中高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九條 基本服務項目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非基本服務項目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主要喪葬用品價格實行購銷差率管理。
第十條 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服務項目收費,按其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來確定,成本利潤率控制在10%以內。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非基本服務,收費標準由殯葬服務機構按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制定。主要喪葬用品價格按不超過50%的進銷差率確定。
第十一條 殯葬收費必須實行明碼標價制度,自覺接受用戶和社會監督。殯葬服務機構應當在收費場所醒目處公布服務程式、服務規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價格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並向用戶提供收費結算清單和規範的服務委託書。
所有殯葬服務項目和喪葬用品的名稱、價格、租用期限,必須在服務委託書及清單中明確標示,供用戶自主選擇,由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服務委託書,並據此向用戶收取費用和提供收費結算清單以及規定票據。
第十二條 殯葬服務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不得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強制推行服務項目和喪葬用品,不得捆綁消費。
殯葬服務機構應保持基本殯葬服務環節的完整性,嚴格按照規定的服務內容提供相應的服務,不得將同一項基本殯葬服務內容拆分為不同環節的服務項目進行收費。嚴禁以特殊服務之名,變相分解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凡不屬於出讓地性質的經營性公墓,必須劃出20%的墓位(格位),作為公益性墓位(格位),以解決低收入消費群體合理需求。
第十四條 全市各級價格、民政部門應加強對殯葬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督促殯葬服務機構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國家制定的殯葬收費政策。對違反國家殯葬收費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殯葬管理的相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局、市民政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重慶市殯葬服務機構基本服務收費項目
附屬檔案:
重慶市殯葬服務機構基本服務收費項目
主題詞:民政 殯葬 收費 辦法 通知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
市高法院,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5月1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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