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區縣級公立醫院藥事服務費收取辦法的通知》是2013年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區縣級公立醫院藥事服務費收取辦法的通知
- 編號:渝府辦發〔2013〕222號
- 發布部門: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所屬地區:重慶市
渝府辦發〔2013〕222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轉發市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區縣級
公立醫院藥事服務費收取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物價局擬訂的《區縣級公立醫院藥事服務費收取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1日
區縣級公立醫院藥事服務費收取辦法
市衛生計生委 市財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物價局
為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重慶市區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渝辦發〔2012〕221號)和《關於做好區縣級公立醫院藥品零差率改革補償工作的通知》(渝財〔2013〕121號)精神,切實做好區縣級公立醫院的藥品零差率補償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訂了本辦法。
一、藥事服務費標準
(一)每門(急)診人次(療程)次均藥事服務費。都市功能核心區及拓展區12元/人次,城市發展新區10元/人次,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髮展區9元/人次。
(二)每出院者次均藥事服務費。都市功能核心區及拓展區340元/人次,城市發展新區320元/人次,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與渝東南生態保護髮展區290元/人次。
二、資金分攤
我市醫保參保人員每門(急)診人次(療程)次均藥事服務費由個人承擔2元/人次,剩餘部分由財政和醫保各承擔50%。我市醫保參保病人出院次均藥事服務費由個人承擔10%,財政和醫保各承擔45%。
非醫保人員、非本市醫保參保人員、未出示社會保障卡等就醫憑證的本市參保人員由個人全額承擔“藥事服務費”,其標準按本辦法第一條規定執行。
三、藥事服務費收取標準
(一)項目編碼及名稱。
項目編碼 | 項 目 名 稱 |
1402 | 藥事服務費 |
140200001 | 門(急)診藥事服務費 |
140200002 | 住院藥事服務費 |
(二)進行綜合改革試點的區縣級公立醫院向患者收取藥事服務費的標準。
1.重慶市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每門(急)診人次(療程)病人,2元/人次。
每出院病人,都市功能核心區及拓展區34元/人次,城市發展新區32元/人次,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及渝東南生態保護髮展區29元/人次。
2.非重慶市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每門(急)診人次(療程)病人,都市功能核心區和拓展區12元/人次,城市發展新區10元/人次,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及渝東南生態保護髮展區9元/人次。
每出院病人,都市功能核心區與拓展區340元/人次,城市發展新區320元/人次,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及渝東南生態保護髮展區290元/人次。
3.參保人員在門診就醫時或住院治療期間未出示社會保障卡等有效就醫憑證的,藥事服務費由本人承擔;門診就醫的3日內提供本人社會保障卡等有效就醫憑證的,可憑相關票據到所就診的醫院退取相應的藥事服務費(扣減個人承擔部分)。
四、其他事宜
(一)中藥飲片暫不納入藥品零差率改革試點範圍。
(二)以往檔案規定與本辦法內容不符之處,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事項仍按以往檔案規定執行。
(三)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試行一年。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高法院,
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