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關於加強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租賃房屋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經濟和社會健康有序發展。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6-26
【生效日期】2002-06-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租賃房屋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經濟和社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人民政府現就加強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租賃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通告規定。
二、對租賃房屋的管理實行綜合治理。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租賃房屋的管理工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房屋租賃市場的日常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
三、租賃房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合法手續。房屋出租應當辦理房屋出租許可,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契約,併到所在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單位和個人出租房屋用於他人居住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房屋出租人應當依法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承擔相應的治安責任。
四、房屋出租人不準將房屋出租給沒有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承租人是暫住人口的,房屋出租人應當督促承租人未按時辦理暫住證的,出租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房屋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從事賭博、賣淫嫖娼、制假造假、“法輪功”等違法犯罪活動,出租人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公安機關,對未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出租人的連帶責任。房屋承租人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拒絕和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由市公安局和市房地局負責組織實施。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