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物價局關於出租房屋不收取治安管理費的範圍的通知

《廣東省物價局關於出租房屋不收取治安管理費的範圍的通知》是81903於2001年9月19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粵價[2001]225號
【生效日期】2001-09-19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廣東省物價局關於出租房屋不收取治安管理費的範圍的通知
(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粵價〔2001〕225號)
各市、縣(區)、自治縣物價局:
我局《關於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費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00〕456號)和省公安廳、省物價局《關於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費問題的補充通知》(粵公通字〔2001〕202號)下發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反映收費範圍過大且不夠明確,為了更好地貫徹有關規定,經會省公安廳,現就不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費的範圍明確如下:
一、對出租給流動人員從事生產、經營、倉儲和辦公的房屋,不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費。
二、對出租給流動人員進行商住兩用的房屋,按居住面積計收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費。
三、對已向管理小區交物業管理費的出租房屋,出租人要繳交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費,對住戶不重複收取此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