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1]585號,省物價局、財政廳已以粵價[2001]169號文轉發)精神,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廣東省物價局關於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設收費的通知》(粵價[2001]32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物價局關於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設收費的通知
- 外文名:11
- 發布單位:81903
- 發布文號:粵價[2001]323號
【發布單位】81903
【發布文號】粵價[2001]323號
【發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粵價[2001]323號
【發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物價局關於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設收費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粵價[2001]323號)
各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駐穗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1]585號,省物價局、財政廳已以粵價[2001]169號文轉發)精神,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設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1]585號,省物價局、財政廳已以粵價[2001]169號文轉發)精神,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設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我省住房建設收費項目的管理,切實減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者的負擔,是當前擴大內需,促進房地產產業進一步發展的重要舉措,各部門必須從大局出發,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2001]585號檔案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房建設收費項目的整頓工作。
二、對涉及我省住房建設的15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作如下調整:
(一)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2001]585號文規定要按現行收費標準的70%收費的項目,一律執行國家規定。共7項,分別是工程定額測定費、征地管理費、房屋拆遷管理費、建築工程質量監督費、勞動契約鑑證費、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鑑證費、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鑑證費。其中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鑑證費、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鑑證費的最高、最低定額標準不調整。
(二)根據目前實際情況,暫不調整收費標準的2項: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2、房地產權屬登記費。
(三)降低收費標準的4項:
1、建築企業管理費。採取分步實施辦法,先降低收費標準,再逐漸過渡到取消收費。具體辦法是:2002年按現行標準的50%收費;2003年底之前取消該項收費。取消該項收費項目後所形成的建設系統管理經費資金缺口,由各級財政重新核撥,以保證其正常運作。
2、城市房屋安全鑑定費。此項,按現行收費標準的70%收費,並從廣州市擴大到全省已開展此項業務的城市中執行。
3、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廣州市:小區建設項目按基建投資額的5.5%收費;零散建設項目按基建投資額的11%收費;其他地區:收費標準一律按基建投資額的4.5%計收。以上收費標準均包含消防設施配套費,具體“切塊”辦法,由省消防局、物價局、財政廳另行商定。
4、公證費:按現行收費標準的60%收費。
(四)取消收費項目1項:報建費。
(五)取消子項目收費的1項:村鎮基礎設施配套費對管理區(中心村)收取的部分取消。但對鄉鎮規劃區收取的部分,仍按現行收費標準計收。
新舊收費項目、標準對照詳見附表。
以上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一)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2001]585號文規定要按現行收費標準的70%收費的項目,一律執行國家規定。共7項,分別是工程定額測定費、征地管理費、房屋拆遷管理費、建築工程質量監督費、勞動契約鑑證費、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鑑證費、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鑑證費。其中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鑑證費、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鑑證費的最高、最低定額標準不調整。
(二)根據目前實際情況,暫不調整收費標準的2項: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2、房地產權屬登記費。
(三)降低收費標準的4項:
1、建築企業管理費。採取分步實施辦法,先降低收費標準,再逐漸過渡到取消收費。具體辦法是:2002年按現行標準的50%收費;2003年底之前取消該項收費。取消該項收費項目後所形成的建設系統管理經費資金缺口,由各級財政重新核撥,以保證其正常運作。
2、城市房屋安全鑑定費。此項,按現行收費標準的70%收費,並從廣州市擴大到全省已開展此項業務的城市中執行。
3、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廣州市:小區建設項目按基建投資額的5.5%收費;零散建設項目按基建投資額的11%收費;其他地區:收費標準一律按基建投資額的4.5%計收。以上收費標準均包含消防設施配套費,具體“切塊”辦法,由省消防局、物價局、財政廳另行商定。
4、公證費:按現行收費標準的60%收費。
(四)取消收費項目1項:報建費。
(五)取消子項目收費的1項:村鎮基礎設施配套費對管理區(中心村)收取的部分取消。但對鄉鎮規劃區收取的部分,仍按現行收費標準計收。
新舊收費項目、標準對照詳見附表。
以上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