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估價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我市房地產市場估價的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城市房地產市場估價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針對我市實際情況,特此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政府加強房地產市場估價管理的通告
  • 發行部門:長春市政府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4]27號
【發布日期】1994-05-17
【生效日期】1994-05-17
【失效日期】未知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估價管理的通告
(1994年5月17日長府發〔1994〕2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公司):
為加強我市房地產市場估價的管理,保障國家、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城市房地產市場估價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針對我市實際情況,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因房地產轉讓、出租、抵押、典當等需要確定房地產價值或價格的,均應遵守本通告規定。
二、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我市房地產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估價的統一管理工作。
三、凡要求成立房地產市場估價機構的,應當向房地產市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併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開業經營。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四、當事人需要對房地產進行估價的,均應委託經批准設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估價,並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資料。
五、房地產估價,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價格標準和估價程式,實行現場評估,按質論價。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未經房地產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估價的,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交易立契手續,房地產產權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產權轉移變更手續。
七、本通告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組織實施。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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