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音像市場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音像市場的管理,規範音像市場的經營秩序,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深入進行“掃黃”“打非”鬥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有關事項通告。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4]36號
【發布日期】1994-06-24
【生效日期】1994-06-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音像市場管理的通告
(1994年6月24日長府發〔1994〕36號)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音像市場的管理,規範音像市場的經營秩序,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深入進行“掃黃”“打非”鬥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長春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音像製品(包括錄音帶、唱片、錄像帶、雷射(鐳射)唱盤與視盤等)批發、零售、出租、放映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領取經營許可證後,方可經營。
二、嚴禁各批發、零售、出租、放映單位經營或播放非法出版、走私入境及自行復錄加工的音像製品。
三、對銷售、出租、放映淫穢、偽劣音像製品者,依法予以堅決打擊。對無證經營音像製品者堅決予以取締。
四、長春市各錄像放映單位(錄像廳)播放的錄像片必須是經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審查並發貼準映證的原版帶。
五、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音像製品,沒收相關設備,責令停止整頓,按非法經營金額處以3至5倍的罰款,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本通告由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會同工商、公安等部門組織實施。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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