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政府決定在全市城鄉貿易中限制使用桿秤,推廣使用電子計價秤和雙面顯示彈簧度盤秤。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5]51號
【發布日期】1995-08-17
【生效日期】1995-08-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5]51號
【發布日期】1995-08-17
【生效日期】1995-08-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城鄉貿易中限制使用桿秤的通告
(1995年8月17日長府發〔1995〕5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公司):
為淨化市場環境,規範交易行為,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改善落後的稱量手段,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政府決定在全市城鄉貿易中限制使用桿秤。推廣使用電子計價秤和雙面顯示彈簧度盤秤,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為淨化市場環境,規範交易行為,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改善落後的稱量手段,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政府決定在全市城鄉貿易中限制使用桿秤。推廣使用電子計價秤和雙面顯示彈簧度盤秤,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到一九九五年底,在市區內的國有、集體商店和集貿市場的固定攤位逐步淘汰桿秤;到一九九六年底,在全市國有、集體商店及集貿市場的固定攤位淘汰桿秤。
二、經營者必須根據所經營的商品選擇計量準確度能滿足《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規定》要求的電子計價秤或雙面顯示彈簧度盤秤等符合要求的衡器。
三、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製造、銷售電子計價秤和雙面顯示彈簧度盤秤等衡器的監督管理,嚴禁不合格的產品流入市場。對生產、銷售沒有《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印)的電子計價秤和雙面顯示彈簧度盤秤等衡器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商業主管部門要加強領導,根據本通告的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計畫。同時,要廣泛進行宣傳,使經營者和消費者了解限制使用並逐步淘汰桿秤的必要性,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五、對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出具假數據、剋扣民眾、欺騙消費者的不法行為,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罰。
六、本通告由市技術監督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