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出租屋和暫住人員進行普查登記的通告

為加強對出租屋和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廣東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等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自本通告頒布之日起至7月31日止,對全市出租屋和暫住人員進行普查登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出租屋和暫住人員進行普查登記的通告
  • 發布日期:2000-05-16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2000]19號
【發布日期】2000-05-16
【生效日期】2000-05-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出租屋和暫住人員進行普查登記的通告
(穗府〔2000〕19號)
為加強對出租屋和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廣東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等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自本通告頒布之日起至7月31日止,對全市出租屋和暫住人員進行普查登記,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給暫住人員居住或使用的房屋,納入本通告登記的範圍,具體包括以下幾類:
(一)中央、部隊、省、市所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所有的房屋。
(二)公民私有和集體所有的房屋。
(三)其他供暫住人員居住或使用的房屋。
二、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市市區、縣級市範圍內的暫住人員,納入本通告登記範圍(不包括在本市暫住的港澳台同胞、華僑、外國籍人員)。
三、出租屋的業權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登記點進行登記。未申領《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的,應當同時辦理申領手續。
四、暫住人員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暫住證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登記點申報登記,領取《外來暫住人員登記回執》。《外來暫住人員登記回執》是已登記的憑證,未申領暫住證的暫住人員,必須憑登記回執申領暫住證。
五、出租屋業權人和暫住人員應當按本通告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刁難、阻撓登記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六、違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廣東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等規定處罰;違反治安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由市公安部門組織實施。城建、房管、計畫生育、城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執行。
八、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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