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0.11.17由福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1.17
- 實施時間:2010.11.17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為了維護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要求,市人民政府對現行市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因機構名稱或者相關法律依據名稱發生變化,對下列3件市政府規章進行修改:
(一)《關於加強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的規定》(榕政綜[1996]255號,1996年12月26日頒布)
1、將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市容管理委員會”改為“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2、將第十四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3、將第十五條“《行政複議條例》”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二)《福州市城市機動車輛清洗管理暫行規定》(榕政[1997]5號,1997年3月12日頒布)
1、將第三條、第四條、第二十一條“市容管理委員會”改為“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2、將第十九條“《行政複議條例》”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三)《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式規定(試行)》(市政府令第27號,2003年4月16日頒布)
將第二條“城市管理執法局”改為“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二、因個別條款內容與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對下列3件市政府規章進行修改:
(一)《福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44號,2010年4月30日頒布)
刪除第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二)《福州市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市政府令第30號,2004年4月11日頒布)
1、將第十條修改為“土地使用者未按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期限提出閒置土地處置申請,或所提出的處置申請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建議或者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擬訂處置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2、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國土資源局認定為閒置土地的,有關土地使用者應當繳納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費按照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核算”。
3、將第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土地使用者拒不繳納土地閒置費的,市國土資源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在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終止實施原批准的閒置土地處置方案,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福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市政府令第33號,2004年10月11日頒布)
1、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福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分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單項受獎人數和受獎單位實行限額,單項受獎人數不超過5人,受獎單位數不超過3個。具體獎金額度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2、刪除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中“每項獎金為3萬元”。
3、刪除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中“每項獎金為1.5萬元”。
4、刪除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中“每項獎金為0.8萬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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