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農村物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農村物價管理工作的通知與1997年4月11日湘政發〔1997〕7號發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農村物價管理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7年4月11日
  • 目的:加強農村物價管理工作
  • 地點:湖南省
發布,正文,

發布

(1997年4月11日湘政發〔1997〕7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近幾年來,我省在抑制通貨膨脹、控制物價漲幅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當前穩定物價的基礎還不牢固,特別是農村物價管理工作仍較薄弱,亂漲價、亂收費的問題時有發生,個別地方還相當嚴重,農民反映強烈。為了確保市場物價總水平基本穩定,切實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現就加強農村物價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正文

一、切實加強對農村物價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強農村物價管理,既是保持市場物價基本穩定的重要環節,又是保護和提高廣大農民的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的重要條件,還是密切黨和政府同農民的關係,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手段。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物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特別是縣、鄉兩級政府要把農村物價管理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明確責任,經常督促檢查,組織有關部門狠抓落實。縣(市、區)長和鄉(鎮)長要親自抓農村物價管理工作,經常走訪農戶,掌握基層情況,研究解決農村物價管理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各級物價、農業、工商、財政、技術監督、公安、糧食、供銷、電力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協作,共同做好農村物價管理工作。
二、突出抓好“清費減負”工作。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一系列重要檔案精神,把“清費減負”作為加強農村物價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九五”期間,各級要停止審批一切面向農民的新的收費項目。各級物價、財政、農業等部門要組織力量對現行涉農收費進行全面清理,中央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各地(州、市)、縣(市、區)及鄉(鎮)村越權設定的收費項目,必須堅決取消;結婚登記、中小學生入學、建房審批、辦理計畫生育指標等方面的搭車收費,一律予以禁止;收費標準偏高的,要堅決降下來。清理規範後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要向農民公布。要認真貫徹實施《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大力推行收費許可證、收費負擔卡等制度,使農村物價管理工作逐步步上法制化、規範化軌道。
三、加強涉農商品價格管理。要認真落實國家對糧食、棉花、烤菸等重要農產品的收購政策,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購價格,防止壓級壓價、短斤少兩等損害農民利益的現象發生。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實施主要農產品最低保護價和儲備制度等措施,切實保護農業生產和農民利益。要大力扶持農業生產資料生產,加強化肥、農藥、飼料、種子、農用油、農用電、農地膜等品種的價格管理,嚴格控制價格漲幅,對實行國家定價的品種,要按照減少環節、打緊差率、保本微利的原則,從嚴核定零售價格;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品種,也應當採取差率控制、綜合作價、最高限價等措施,加強管理,解決價格變動頻繁、上漲過快的問題。對與農民生活關係密切的工業消費品,要加強價格監管,努力保持價格平穩,促進工業消費品下鄉,豐富農村市場供應,方便農民生活。
四、規範農村市場價格秩序。供銷社、糧站、衛生院、中國小校等單位要帶頭執行價格、收費政策,維護農村市場價格秩序。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宣傳和貫徹執行集貿市場管理等政策、法規,加強對農村集貿市場和個體工商戶的價格管理,規範價格行為。要加大農村市場物價檢查力度,嚴厲打擊短斤少兩、越權提價、牟取暴利、欺行霸市等違法行為。每年春耕、中國小開學期間和農產品收購旺季,各級物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及時受理農民的價格投訴,調處價格糾紛,保護農民利益。
五、搞好價格監測和信息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市場價格動態的監測分折,掌握主要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的價格動態和收費動向,及時研究和實施價格調控措施,要協調解決農產品產供銷環節之間、地區之間的價格矛盾,疏通農產品流通渠道,幫助農民增強應付市場風險的能力。要廣泛向農民宣傳國家價格方針、政策,及時公布主要農產品收購價格、主要農業生產資料零售價格和學雜費、醫療費等收費標準。要適時發布價格政策、價格行情和供求信息,引導鄉鎮企業和農民合理安排生產,調整加工、種植、養殖結構,提高經濟效益。
六、建立健全農村物價管理網路。各地要在穩定縣級物價機構的同時,繼續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精神,逐步建立健全農村物價管理網路。有條件的鄉鎮,應逐步設立物價檢查管理機構,明確1名副鄉鎮長兼管此項工作,並從現有行政幹部中選配1至3名專職或兼職物價管理工作人員具體從事物價管理的有關工作。條件尚不成熟暫未設立物價管理機構的鄉鎮,也應在現有行政幹部中明確專人管理物價工作。鄉鎮物價檢查管理機構及其專(兼)職管理工作人員,均從鄉鎮現有編制總額中調劑解決,不另增配編制。鄉鎮物價管理機構行政上隸屬鄉鎮政府領導,業務上接受縣級以上物價主管部門的指導,負責督促落實國家價格、收費政策,開展市場物價監測和監督檢查,維護市場物價秩序。鄉鎮物價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責和檢查處罰許可權由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作出具體規定。鄉鎮政府要重視發揮民眾監督物價的作用,在鄉鎮企業、村民組織、中國小校等單位和農戶中,聘請義務物價監督員,動員和依靠社會力量做好農村物價管理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