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實施“科教興省”戰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資金投入,促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事業發展,開徵的一項地方政府性基金。該收入主要用於各地方的教育經費的投入補充。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規定,在各省、直轄市的行政區域內,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按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消費稅)×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方教育附加
  • 戰略:科教興省
  • 性質:地方政府性基金
  • 作用:教育經費的投入補充
  • 計稅依據:流轉稅稅額
概述,歷史形成,計算公式,全面開徵,徵收管理,相關法規,

概述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規定,在各省、直轄市的行政區域內,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按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計算徵收,徵收率由各省地方稅務機關自行制定。

歷史形成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國統一開徵的費種,其開徵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第七章( 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 )第五十七條的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徵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專款專用。
據此,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 於1995年9月1日 開徵地方教育附加費,遼寧省於1999年1月1日起開徵,福建省於2002年1月1日起開徵, 徵收率均為1%。此後,陸續有省、直轄市開徵地方教育費附加。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 (2010—2020 年)》,財政部下發了《關於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 ”通知 》( 財綜[2010]98號)。 財綜[2010]98號要求,各地統一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標準為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稅額的2%。已經報財政部審批且徵收標準低於2%的省份,應將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標準調整為2%。具體的開徵時間由各省自己制定方案後於2010年12月31日前報財政部審批。檔案下發後, 全國已經有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徵了地方教育附加。

計算公式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消費稅)×2%

全面開徵

2011年7月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意見》要求,全面開徵地方教育附加,各地區要加強收入征管,依法足額徵收,不得隨意減免。
《意見》提出,拓寬經費來源渠道,多方籌集財政性教育經費。具體要求如下:
——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教育費附加制度。國務院決定,從2010年12月1日起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教育費附加統一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稅額的3%徵收。
——全面開徵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和《財政部關於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的要求,全面開徵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統一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稅額的2%徵收。
——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按比例計提教育資金。進一步調整土地出讓收益的使用方向。從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區要從當年以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定方式出讓國家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遷補償、土地開發等支出後餘額10%的比例,計提教育資金。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意見》指出,各地區要加強收入征管,依法足額徵收,不得隨意減免。
《意見》指出,落實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規定全部用於支持地方教育事業發展,同時,不得因此而減少其他應由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經費。

徵收管理

1、教育費附加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也可委託國家稅務局徵收。
2、納費人不按規定期限繳納教育費附加,需處以滯納金和罰款的,由縣、 市人民政府規定。
3、海關進口產品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徵收教育費附加。

相關法規

《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
《上海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
《財政部關於同意上海市開徵地方教育附加的復函》(財綜函〔2010〕78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開徵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滬府發〔2011〕2號)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辦法》(滬財教[201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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