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附加稅屬於政府性基金,專項用於發展教育事業。財政部要求,地方教育附加由市地方稅務部門徵收,徵收時應使用市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就地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財政部2011年8月16日下午在官網發布公告稱,同意北京市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即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按照其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徵收地方教育附加。
財政部要求,徵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專項用於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於發放教職工工資福利和獎金。地方稅務部門不得從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續費。
該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北京此前的稅收中一直有“教育費附加”,該稅費從1986年7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徵收,徵收率為3%。
以下是財政部公告原文:
財綜函〔2011〕57 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申請徵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函》(京政函[2011]37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財政部關於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 98號)的有關規定,同意你市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按照其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徵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由你市地方稅務部門徵收,徵收時應使用市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就地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項“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時填列205類“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地方稅務部門徵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統籌安排,不得從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續費。
三、你市徵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應專項用於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於發放教職工工資福利和獎金。
四、上述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請你市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並儘快制定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報我部備案。
此復。
財政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