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加快我省基礎教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和《財政部關於安徽省淠史杭灌區大型水庫庫區經濟發展扶持資金等政府性基金有關問題的復函》(財綜函[2003]9號)等有關規定製定。由安徽省財政廳於2011年4月6日印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安徽
  • 對象:地方教育附加徵收
  • 目的: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
詳細內容,附則,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加快我省基礎教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和《財政部關於安徽省淠史杭灌區大型水庫庫區經濟發展扶持資金等政府性基金有關問題的復函》(財綜函[2003]9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按國家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外,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條 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稅額為計征依據,計征比率為1%。
從事生產捲菸單位減半徵收地方教育附加;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暫不徵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條 合肥市按照在職職工年度月平均工資額10%徵收地方教育附加,納入地方教育附加統一管理、統一使用。其他市、縣暫不比照執行。
第五條 地方教育附加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全額繳入財政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對省轄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徵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合肥市按在職職工年度月平均工資額10%徵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省與市實行1:9分成,並由徵收機關就地繳入省級和市級國庫。
對在縣(市、區)行政區域範圍內徵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徵收機關就地繳入同級國庫。
第六條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其中,1999年7月1日以後在各地新設立的省屬企事業單位,以及原在省地稅局直屬分局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廣告、旅客住宿地方教育附加費的企事業單位,其應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由省地稅局直屬分局負責徵收;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其所在地的市、縣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七條 地方教育附加繳入國庫,填列“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2類“文教部門基金收入”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財政部門撥付地方教育附加,填列“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2類“文教部門基金支出”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八條 地方教育附加的適用票證、征管業務費及其他徵收管理政策,按照教育費附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單位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事業單位在經營支出中列支。
第十條 地方教育附加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地方教育附加專項用於改善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辦學條件和彌補剝離企業自辦中國小經費不足。
第十一條 各級稅務、教育部門應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編制年度地方教育附加預、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地方稅務機關要強化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及時、足額徵收入庫;教育部門要加強地方教育費附加支出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要加強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省地稅局、省教委、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徵收地方教育附加費實施辦法〉的通知》(皖地稅政三字[1995]045號)和省建設廳、省地稅局、省教委、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安徽省開徵城鎮基建教育附加費實施辦法〉的通知》(建計字[1995]221號)同時廢止。從2004年1月1日起,我省城鎮基本建設教育附加費、廣告教育附加費、旅客住宿教育附加費,以及其他用於教育的附加費,一律停止徵收。
除法律、國家行政法規規定外,今後各地不得開徵其他教育附加或基金。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負責解釋。
關於印發《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1]349
為進一步規範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根據《財政部關於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和《財政部關於調整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標準的復函》(財綜函〔2011〕5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對2003年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教育廳印發的《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3〕1066號)進行了修訂。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安徽省財政廳
2011年4月6日
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發〔2010〕12號)精神,進一步規範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支持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財政部關於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和《財政部關於調整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標準的復函》(財綜函〔2011〕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條 地方教育附加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稅額為計征依據,計征比率為2%。
第四條 地方教育附加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繳入財政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對省轄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徵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省與市實行1:9分成,由徵收機關就地分別繳入省級國庫和市級國庫。
對縣(市、區)行政區域範圍內徵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徵收機關就地全額繳入同級國庫。
第五條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徵收。凡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向主管地方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地方教育附加。省地稅局直屬局與各市、縣地方稅務部門的征管範圍維持不變。
第六條 實行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先征後返(退)、即征即退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予返(退)還。
第七條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列2011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 27項“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支出,列2011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05類“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
第八條 地方教育附加的適用票證、征管業務費以及徵收管理政策,按照教育費附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地方教育附加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發展教育事業,不得從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徵收或代征手續費。
第十條 各級稅務、教育部門應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編制年度地方教育附加預、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地方稅務部門要加強地方教育附加征管,確保應收盡收,及時解繳入庫。教育部門要加強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要加強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凡未經財政部或國務院批准,擅自多征、減征、緩徵、停徵,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11年應繳未繳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稅務部門及時補征入庫)。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3〕1066號)同時廢止。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