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徵收地方教育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關於徵收地方教育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是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地方教育附加稅費的檔案。

該通知屬於福建省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徵收地方教育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2-01-11
  • 生效日期:2002-01-01
  • 發布文號:閩政[2002]8號
  • 適用領域:教育
  • 關鍵字:教育 附加 稅費
檔案信息,檔案原文,

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2002]8號
【發布日期】2002-01-11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原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地方教育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政[2002]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財綜[2001]58號檔案同意我省徵收地方教育附加,同時,取消我省增提一個百分點的城市教育費附加。現對徵收地方教育附加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徵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專項用於企業分離學校所需辦學經費。
二、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範圍為省內地方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包括中央與地方合資企業、省內外合資企業和“三資企業”。
三、地方教育附加以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省內地方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為計征依據,徵收率為1%,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申報繳納。
四、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代征。
五、地方教育附加由各代征單位填開稅收繳款書,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就地繳入省級國庫。
六、徵收地方教育附加按代征總額的3%由省財政廳提取撥給稅務部門,作為各代征單位的代征經費。代征經費不得用於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
七、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地方稅務局依據本通知另行制定頒發。
八、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省財政廳和省地方稅務局聯合下發的閩財稅政[1997]070號文同時廢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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