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對廣告經營單位徵收教育發展費的規定

《青島市對廣告經營單位徵收教育發展費的規定》在1995.05.11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對廣告經營單位徵收教育發展費的規定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5.11
  • 實施時間:1995.05.11
第一條 為增加對教育的投入,加快青島市教育事業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廣告經營單位和廣告發布單位均應按其廣告經營收入的3%繳納教育發展費。
第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教育發展費的徵收工作。
第四條 廣告經營單位和廣告發布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應繳納的教育發展費上繳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徵收的教育發展費由市財政設專戶儲存,由市教委提出具體使用安排意見,主要用於發展高等教育事業。
第五條 對不按規定繳納教育發展費或繳納不足的廣告經營單位和廣告發布單位,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除責令其上繳外,並按其欠繳金額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足額上繳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島市文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文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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