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白蟻防治管理辦法》在1995.05.06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青島市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白蟻防治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5.06
- 實施時間:1995.05.06
修改決定,辦法全文,
修改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國家、省對“放管服”改革、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公平競爭審查等方面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決定對《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青島市白蟻防治管理辦法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青島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白蟻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門。
“青島市白蟻防治機構具體負責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的白蟻防治管理工作;其他區(市)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稱白蟻防治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的白蟻防治管理工作。”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白蟻防治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房屋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範和操作程式進行防治。”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以下簡稱新建建築工程),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白蟻預防處理。但化工、農藥、水泥、鑄造、鋼鐵冶金等行業的新建生產用房,以及無白蟻發生危害歷史的區域,可以暫不作白蟻預防處理。”
(四)將第六條修改為:“新建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到白蟻防治機構辦理白蟻預防處理手續。建設單位和白蟻防治單位應當按照白蟻預防處理服務協定進行白蟻預防。白蟻預防處理服務協定應當明確防治方案、措施和實施期限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具該項目的白蟻預防處理服務協定,或者其他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檔案,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應當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
(五)將第七條修改為:“白蟻預防工程應當確保質量,已經白蟻預防處理的新建建築工程,白蟻防治質量保證期為15年。保證期內發生蟻害的,由白蟻防治機構負責組織滅治。”
(六)將第八條修改為:“原有房屋和超過白蟻防治質量保證期的房屋發生蟻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向白蟻防治機構報告,交由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單位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和滅治工作。”
(七)將第九條修改為:“貨物運輸、倉儲等單位,應對貨物和運輸工具、庫場(房)進行白蟻檢查。發現蟻情,立即報告白蟻防治機構,由白蟻防治機構組織滅治。”
(八)刪去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進行白蟻預防的,由白蟻防治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白蟻防治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白蟻防治機構可以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的罰款。”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白蟻防治單位未按照房屋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範和操作程式進行防治的,由白蟻防治機構給予警告,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三)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白蟻防治管理和預防工程費用以及滅治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白蟻防治機構可以直接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白蟻預防工程和滅治活動。”
(十四)刪去第十四條。
此外,對上述規章的部分文字、標點符號和條文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和對應修改。涉及有關行政區劃、機構的條款,按照現行區劃、機構設定及職責執行。
本決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白蟻防治管理,預防白蟻危害的發生和蔓延,保障財產和人身安全,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
第三條 青島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白蟻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青島市白蟻防治機構具體負責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的白蟻防治管理工作;各縣級市和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的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稱白蟻防治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的白蟻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條 白蟻防治機構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白蟻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負責轄區內白蟻蟻情的調查監控和白蟻防治的規劃、協調指導工作;
(三)具體負責轄區內白蟻預防與滅治工作的組織實施;
(四)對轄區內的白蟻防治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五)開展白蟻防治的科學研究,宣傳推廣白蟻防治技術知識;
(六)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理。
第五條 凡新建、翻建、改建、擴建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建築工程(以下簡稱新建建築工程),均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白蟻預防處理。但是化工、農藥、水泥、鑄造、鋼鐵冶金等行業的新建生產用房,可以暫不作白蟻預防處理。
第六條 新建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到白蟻防治機構辦理白蟻預防處理手續,並按規定交納白蟻預防工程費用。白蟻預防工程費用列入工程預算。
第七條 白蟻預防工程應當確保質量,已經白蟻預防處理的新建建築工程,質量有效保證期為15年。有效保證期內發生蟻害的,由白蟻防治機構無償滅治。
第八條 對本辦法發布前,已建成使用又未進行白蟻預防處理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加強對蟻害的防治工作,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白蟻,應立即向白蟻防治機構報告,由白蟻防治機構組織滅治,滅治費用由所有人承擔。
第九條 貨物運輸、倉儲等單位,應加強對貨物和運輸工具、庫場(房)的白蟻檢查。發現蟻情,應立即報告白蟻防治機構,由白蟻防治機構組織滅治,滅治白蟻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條 對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個人,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白蟻預防處理手續施工的,由白蟻防治機構責令補辦手續,並視情節處以應收預防工程費二倍以下罰款;對阻撓白蟻防治機構進行白蟻防治的,由白蟻防治機構強制滅治,並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滅治費用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
罰款上繳財政。
第十二條 白蟻防治機構作出處罰決定的,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白蟻預防工程費用和白蟻滅治費用的收繳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財政局制定,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執行。收繳的白蟻預防工程費用,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島市對廣告經營單位徵收教育發展費的規定》的通知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對廣告經營單位徵收教育發展費的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