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徵收錳礦資源開發費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徵收錳礦資源開發費的通知,內容包含徵收範圍,徵收標準,徵收辦法以及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徵收錳礦資源開發費的通知
  • 文號:桂政發[1992]44號
  •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2-6-16
  • 生效日期:1992-6-16
  • 失效日期:2002-5-29
  • 時效性:失效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2]44號
【發布日期】1992-06-16
【生效日期】1992-06-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徵收錳礦資源開發費的通知
(1992年6月16日桂政發〔1992〕44號)
為了利用好我區的錳礦資源,寄送錳礦業生產的發展,更好地適應我區鋼鐵工業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經研究決定,從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對使用錳礦成品礦及其系列產品的企業徵收錳礦資源開發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徵收範圍。各錳礦採選企業,錳粉廠(含鄉鎮集體企業和個體企業)所產生的錳礦成品礦(包括冶金錳塊礦、粉礦、錳精礦、化工錳礦、放電錳礦等),以及錳礦的初級加工產品(包括天然放電錳粉、化工錳粉,冶金用燒結球團礦等),凡運銷區內外的均屬徵收錳礦資源開發費的範圍(自治區內用礦企業如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減免)。
二、徵收標準。凡錳品位為28%及28%以上的冶金錳塊礦、錳精礦,放電錳礦和天然放電錳礦粉,按實際運銷的產品數量每噸徵收十元;冶金錳礦粉,燒結球團礦,錳品位低於28%的冶金錳塊礦、化工錳礦及化工錳粉每噸徵收五元。
三、徵收辦法,錳礦資源開發費一律由各生產企業在收取貨款時一併代收。所代收的資金要及時存入該企業在當地的開戶銀行,並於每季度末直接匯到廣西錳礦公司,不得拖延和占用。不列入銷售收入,不繳納稅金。代收的企業可按0.5%的比例提取手續費。
四、管理和使用辦法。所徵收的錳礦資源開發費為預算外資金,要嚴格按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廣西錳礦公司收取的開發費應專項存入銀行,專款專用,全部用於我區錳礦礦山建設和錳礦業的發展,並實行有償使用。每年廣西錳礦公司上報錳礦建設項目,由自治區計委綜合平衡後納入自治區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自治區財政廳實行財務監督。
自本通知下達之日起,各地自行徵收的錳礦業生產發展基金或類似費用一律停止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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