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農村稅收政策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農村稅收政策的通知》是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1989年8月1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9]95號
【發布日期】1989-08-12
【生效日期】1989-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農村稅收政策的通知
(1989年8月12日桂政發〔1989〕95號)
為了適應我區農村經濟發展的新形勢,進一步貫徹公開稅負,促進競爭,體現產業政策的原則,發揮稅收的經濟槓桿作用,支持改革,促進農村商品經濟的健康發展,現對我區農村稅收政策作如下調整:
一、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
1、農村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業戶、農民生產銷售的產品和經營的收入,均應分別按照我國現行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條例(草案)及其有關規定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
2、農村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業戶、農民在農村從事下列產品生產和經營業務的收入,可區別不同情況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1)生產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化肥、農藥、獸藥、小農具、飼料、車馬挽具,以及直接為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服務的機耕、排灌、打井、農機具修理修配收入,原糧、原棉、油料、飼料加工收入,農村醫療站售藥收入和小水電,免徵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
(2)凡從事農副產品簡單加工,例如乾菜、柿餅、鹹蛋、碾米、磨麵等,以及以荊、柳、草、竹為原料,從事家庭副業生產的編織品,需要給予免徵增值稅照顧的,委託地、市稅務局核准免稅,報自治區稅務局備案。
(3)走村串戶上門服務的泥瓦匠、石匠、木匠、鐵匠和從事磨刀、補鍋、修鞋、修理農具、理髮、閹豬、閹雞以及拆洗、篩選、晾曬、加工棉胎、人力裝卸搬運等勞務收入,以及販運種子、種苗和鮮蔬菜、柴草等收入,免徵營業稅。
(4)農民家庭自產自食自用的應稅產品,除捲菸、烤菸絲、烤菸葉、酒、鞭炮焰火、焚化品外,免予徵稅。土糖每人每年二點五公斤以內的免徵稅,超過部分應徵稅。
(5)烈軍屬、鰥、寡、孤、獨殘疾農民的生產經營收入,除國家規定不能免稅的產品外,其他生產經營收入,按規定納稅有困難的,經市、縣稅務局批准,可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6)按優惠價供應本鄉鎮興修農田水利、學校、醫院、道路、橋樑等公益建設用的鄉村集體企業生產的磚瓦、石灰、砂石,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免徵增值稅。
3、新辦的農村集體企業,在投產初期按規定納稅有困難以及需要從稅收上給予扶持和鼓勵的,除國家規定不得減免稅的產品外,經市、縣稅務局批准,可給予減征或免徵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一年的照顧。其中自治區確定的四十九個重點扶貧縣、二百一十一個重點扶貧鄉和中越邊境管理區(簡稱貧困地區,下同)內的,可給予減征或免徵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一至二年的照顧。
4、對於非列舉減免稅項目,在稅收上需要給予扶持和鼓勵發展的,除國家規定不得減免的產品和我區原列舉徵稅項目外,凡在本市、縣轄區內,需要定期給予減稅免稅照顧的,委託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報自治區稅務局備案;凡在本地區轄區範圍內,需要給定期減稅免稅照顧的,委託地區行署確定,報自治區稅務局備案。
二、所得稅
農村所得稅,除私營企業不論設在農村或市鎮,均按全國統一稅法規定徵稅外,其餘的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外地到貧困地區從事生產經營以及發展橫向經濟聯合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可享受貧困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聯營企業分得的利潤按聯營企業先分後稅原則和有關征免稅規定辦理。
四、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以外的農村稅收征免,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五、關於現行一、二類稅收照顧區的農村稅收,因情況變化需要改按一般地區的規定辦理的,由縣人民政府報地區行署批准,報自治區稅務局備案。
六、本規定從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實行。過去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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