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徵收城鎮市政建設配套費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86.05.30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徵收城鎮市政建設配套費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86.05.30
- 實施時間:1986.05.30
>,業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徵收城鎮市政建設配套費的暫行辦法
近年來,我區城鎮發展較快,人口增長較多,但城鎮各項市政公用設施嚴重不足,已成為城鎮經濟發展嚴重的制約因素之一。為了儘快改變這種狀況,彌補市政建設資金的不足,不斷完善各項市政設施,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針,結合我區具體情況,特制定城鎮(城市、縣城和建制鎮,下同)徵用城鎮市政建設配套費的如下暫行辦法。
第一條 徵收範圍,凡住在城鎮規劃區內的一切單位、個人;由外地成建制遷入城鎮或外地進城鎮辦商店、旅社、企業等,在城鎮進行新建、擴建各種工程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按本規定交納城鎮市政建設配套費。
第二條 用費標準:根據各市、縣鎮的情況、地段區域的功能及繁華程度等按施工建築面積分級分類進行計費,計費標準見下表:
單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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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一 類 ┃ 二 類 ┃ 三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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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轄市┃ 民用建築 ┃ 11 ┃8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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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建築 ┃ 10 ┃7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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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轄市┃ 民用建築 ┃ 8 ┃6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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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建築 ┃ 7 ┃4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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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鎮┃ 民用建築 ┃ 6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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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建築 ┃ 2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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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類是指市中心區,如內環路以內;二類指中心外圍區:
三類指邊緣區,具體地段如何劃分,由各地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凡參加經市、縣政府批准的房地開發公司進行成片住宅商品房綜合開發的建築,按第二條規定的標準減收30%。
第四條 凡下列情況,可免交配套費:
(1)凡興建中國小校、託兒所、幼稚園、醫院、體育設施(不包括附設營業性的餐館、招待所、商店等設施);
(2)市政設施(道路、橋樑、路燈、環衛、防洪堤、供排水管道、煤氣、街道綠化)、環境保護、節能設施及城防、慈善事業的建設(不含營業性用房);
(3)危房重建、重建面積部分;
(4)整個單位按規劃要求在市內遷移重建;按規劃要求屬舊城改造發生的拆遷工程項目;
(5)城鎮房產管理部門建的公房和用於落實房產政策的建房(不含商業房);
(6)經各地、市人民政府同意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特別批准免徵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五條 各地徵收了城市市政建設配套費後,不得再收取其他名目配套費。
第六條 城鎮市政建設配套費,要專款專用。主要用於獨立工礦區、住宅城區以外的道路、橋樑、路燈、環衛、排水、園林綠化等市政設施的興建和維修,不得以任何藉口挪作他用。小區內的上下水、道路、綠化等設施,仍按原辦法由負責開發的單位進行建設。
第七條 市政建設配套費歸口由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徵收管理,所收取的費用存入市(縣)建設銀行,也可委託建行直接劃扣,由市(縣)城鄉建委(局)提出使用計畫,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使用,建行進行監督,各地的使用計畫與年度決算報上一級城鄉建委(局)備案。
第八條 各地、市可根據上述原則制定實施細則。北海市、防城港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另行制訂收費辦法,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本規定自文下達之日起試行,各市、縣有關配套費的原有規定(除外資工程仍按現行辦法外)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