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食鹽市場管理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食鹽市場管理的通知》是一部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於1988年10月2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食鹽市場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002
  •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8]104號
  • 發布日期:1988-10-27
  • 生效日期:1988-10-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8]104號
【發布日期】1988-10-27
【生效日期】1988-10-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食鹽市場管理的通知
(1988年10月27日桂政發〔1988〕104號)
食鹽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供應加碘食鹽是防治地方性甲狀腺腫的主要措施。近年來,一些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規定,販運私鹽、劣質鹽,或以工、農、漁業減稅鹽挪作食鹽銷售:在地甲病區銷售未經加碘的食鹽,干擾地甲病的防治,尤其1988年以來,因鐵路運輸緊張,調進我區的精製食鹽遠遠不能滿足需要,一些不法商販乘機哄抬鹽價,擾亂市場。為了加強我區食鹽市場管理,保持市場的穩定,特作如下規定:
1、食鹽(包括加碘食鹽)是輕工業部統一分配,實行指令性計畫管理的商品。我區食鹽的批發供應,由自治區鹽業公司設在各縣、市的鹽業分支公司和指定的兼營公司歸口經營管理,按照國家計畫組織購銷,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私自組織購銷。
2、負責經營食鹽的國營商業和供銷社基層零售單位,都必須把食鹽列為必備商品,及時組織進貨,不能脫銷,零售單位不能賣大戶。批發零售單位要密切協作,各負其責。批發環節庫存有鹽,零售環節不積極進貨,造成食鹽脫銷,由零售單位負責:批發環節沒有鹽或供應不及時,造成食鹽脫銷,由批發部門負責。
3、區內各鹽場生產的原鹽,由自治區鹽業公司按國家現行價格統一收購、銷售,鹽場不得自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到鹽場私購原鹽;一地不得設兩個鹽業批發單位,以確保食鹽市場的穩定。
4、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地甲病區銷售非碘鹽。
5、對造謠惑眾,搶購食鹽,哄抬鹽價,擾亂市場的違法行為,由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追查,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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