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羽絨毛市場管理的通知》是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於1989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9]87號
【發布日期】1989-07-18
【生效日期】1989-07-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9]87號
【發布日期】1989-07-18
【生效日期】1989-07-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羽絨毛市場管理的通知
(桂政發〔1989〕87號1989年7月18日)
羽絨毛是我區傳統出口的大宗商品之一,年出口額曾達二千多萬美元。近年來,在多渠道經營的情況下,由於管理工作跟不上,價格不斷上漲,產品大量外流,出口大幅度下降。為發展我區的羽絨加工業,保證我區外貿出口任務的完成和增加國內市場供應,現就加強我區羽絨毛市場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原料毛(含半成品及水洗絨)由外貿企業和承擔我區出口供貨任務的加工企業直接收購,或由上述單位委託當地供銷社和有執照的個體商販代購。加工企業到產地直接收購或委託供銷社、個體商販代購的產品,要到當地外貿部門辦理手續,納入當地統計任務並辦理區內準運手續,當地外貿部門可收取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手續費。產地縣外貿部門直接收購供加工出口的貨源,經營管理費按原規定辦理。各地、市、縣外貿部門可與加工企業掛鈎,採取契約供貨、工貿聯營、合營等多種形式組織生產和收購供貨出口。
二、區物價局、區經貿委制定外貿企業和加工企業接收原料毛(含半成品及水洗絨)的指導價格下達各地執行,並做好與區外毗鄰地區的價格銜接工作。制定指導價格要從實際出發,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動適時予以調整。
三、羽絨毛(含半成品及水洗絨)要首先保證供應區內加工出口。各地、市、縣要保證自治區下達的羽絨毛收購供貨計畫的完成,完成供貨計畫後方可自銷。加工企業的成品絨優先供應區內外貿收購出口,完成外貿供貨契約後可以自銷。羽絨毛(含半成品及水洗絨)及其製成品運出區外的必須經區畜產進出口公司審批蓋章,鐵路,公路、航運等運輸部門才能予以承運。對於未經批准擅自運出區外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扣留沒收,交當地外貿部門按物價部門定的價格徵收,並給承運單位、違紀單位予以罰款,追究單位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外貿歸口管理部門要儘可能簡化手續,為加工企業承接區外來料加工業務提供各種方便。
四、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扶持羽絨毛生產,鼓勵發展羽絨毛深加工工業,不斷提高我區羽絨及其製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能力。目前,我區羽絨毛加工能力已經過剩,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再批辦新的羽絨毛加工企業。
五、本通知下達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當地外貿、商業、供銷、二輕、鄉鎮企業等部門對從事羽絨毛收購、加工的企業和個體商販進行一次清理,對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收購、加工企業和個體商販,一律註銷其營業執照。
自治區過去有關羽絨毛收購經營管理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自治區過去有關羽絨毛收購經營管理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