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7-13
【生效日期】1992-07-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食鹽市場管理的通知
(1992年7月13日)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省內一些非鹽業經營單位和個人無視國務院發布的《
鹽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販運原鹽,盲目放銷,擾亂了鹽業市場秩序,嚴重影響了國家計畫的執行和地方性甲狀腺腫病防治工作。為了加強食鹽計畫管理、做好碘鹽加工供應,保障人民健康、維護國家鹽稅收入,現對加強食鹽市場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對食鹽生產、經營實行指令性計畫管理,由省鹽業主管部門統一計畫、分產區平衡、均衡調運、合理儲存。必須強調執行計畫的嚴肅性,不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從事食鹽的生產、經營活動。凡未列入省鹽務局購銷計畫的食鹽,均視為私鹽,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省、地、縣各級鹽業主管部門和經營單位,要加強對本地區食鹽市場的管理,行使鹽價檢查、質量監督和市場管理的職責。
二、城鄉居民食鹽的供應要嚴格執行批零分工,即批發業務由各級鹽業公司(副食公司),統一經營;零售業務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註冊的國營、集體商業網點,以及縣級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委託的個體工商戶和代購代銷店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個人一律不準從產地購進原鹽或跨渠道非計畫購銷原鹽,不準從事食鹽販賣活動。
三、在食鹽中添加營養強化劑或藥物,須經省衛生廳和省鹽務局批准。地方性甲狀腺腫病區由食鹽調撥、批發部門統一負責供應碘鹽。經銷食鹽的零售部門只能從鹽業調撥、批發單位購進加碘後的食鹽出售。嚴禁未加碘的原鹽流入日常飲食缺碘地區。
四、經營工業、農牧業漁業等用鹽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審批手續。不經省鹽務局同意,任何單位不得將食用鹽、工業鹽、儲備鹽、農牧漁業用鹽等,相互轉讓、倒賣、串換、不得以鹽易物,以物換鹽。
五、各級鹽業經銷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食鹽調撥、批發和零售價格,不得隨意提高銷售價格、也不許在毗鄰地區降價傾銷、衝擊市場。
六、省、地、縣鹽業部門都要組織市場緝查力量,在問題較多的地區開展檢查,堅決取締和打擊私鹽販賣和非法經營活動。各級公安、稅務、衛生、工商行政、交通、鹽務管理及地方病防治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食鹽市場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