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區禁毒工作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區禁毒工作的通知》是199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區禁毒工作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on strengthening drug control in our region
  • 發布日期:1994-02-22
  •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4]8號
  • 發布單位:820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生效日期】1994-02-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區禁毒工作的通知
(1994年22月2日桂政發〔1994〕8號)
我區在解放前曾是受鴉片毒害嚴重的省份之一。進入八十年代以後,隨著對外開放的深入,在我國有關社會機制尚未健全和完善的情況下,在國際毒潮的侵襲和境外臨國毒源地的滲透威脅下,加之過境販毒犯罪活動的日益加劇,使我區部分縣、市的一些地方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逐年增多,吸毒人數迅速大量增加,利用毒品進行犯罪的問題十分嚴重。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一九九一年以來,在自治區禁毒工作領導小組(對外稱自治區禁毒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公安廳緝毒處)的統一領導下,全區一些毒品問題嚴重的地、市、縣相繼開展了禁毒專項鬥爭,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全區共破獲毒品案件8704起,抓獲毒品違法犯罪分子10247人,繳獲各種毒品近2.5噸。全區共收治吸毒者4173人,已經戒斷出所3952人。一九八五年以來,全區共剷除罌粟近900萬株,重點地區罌粟的種植數量一九九三年開始大幅度下降。禁毒宣傳工作形式多樣,注重實效,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全區接受禁毒宣傳教育人數在2500萬人次左右。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禁毒工作的奮鬥目標和我區的實際情況,今後一段時間,我區禁毒工作的任務是:杜絕毒源種植,堅決打擊販毒犯罪分子,加強禁吸戒毒工作,切實把毒品泛濫的勢頭控制住,在部分地區達到基本禁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為了完成上述任務,各級政府必須認真抓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進一步提高對禁毒工作重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的認識。八十年代重新出現的毒品蔓延問題,是關係到國家和民族興衰,涉及各民族和子孫後代禍福的大事。江澤民總書記指出,“現在不把販毒、吸毒問題解決掉,從某種意義上說是涉及到中華民族興亡的問題,這不是危言聳聽,必須提高到這樣的高度來認識,全黨要統一認識,要在高級幹部中很好地統一認識”。各級政府領導要深刻認識毒品問題的危害性和嚴重性,進一步增強禁毒鬥爭的使命感和緊迫感。要把抓好禁毒工作、消除毒害作為自己的一種政治責任。對本地區的毒品犯罪問題要經常進行調查研究,摸清情況,採取斷然措施,進行徹底解決。凡出現毒品泛濫的地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捂蓋子。要把禁販、禁種、禁吸的工作,變成硬性任務列入各級領導的任期目標管理責任制。達不到目標的不能晉級提拔。吸毒、販毒、種毒泛濫的地方和單位,要依照職責追究各層領導的責任。要樹立長期作戰的思想,不斷總結經驗,解決存在問題,卓有成效地把禁毒工作步步引向深入。
二、抓緊建立健全我區各級禁毒領導機構及其日常辦事機構。各級禁毒工作領導小組(對外稱禁毒委員會)是各級人民政府主管禁毒工作的領導機構。各級禁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禁毒辦)是各級政府領導禁毒工作的常設辦事機構。凡應該成立而還沒有成立禁毒領導機構的地方,要抓緊時間儘快成立。已經建立了禁毒領導機構但人事關係變動了的,要及時調整和充實。各級禁毒工作領導小組的組長,原則上由同級政府主管禁毒工作的領導擔任。副組長由政府的副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公安、衛生、海關等部門的一位領導擔任。成員由部隊、公安、武警、宣傳、衛生、教育、民政、司法、法制、財政、農業、林業、工商、外貿、民委等部門的領導組成。各級禁毒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統一領導本地區的禁毒工作,充分發揮各部門在禁毒工作中的職能作用,定期向各級政府及上一級禁毒領導機構報告工作。
根據國發《關於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設定的通知》([1993]第27號)和中政委《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會議紀要》([1993]第2號)檔案精神,在機構改革中,各級禁毒機構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各地的公安緝毒科(隊)既是公安緝毒的執法部門,又是各級政府抓禁毒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原先中央下達給我區的緝毒專項編制,還沒有到位的,要抓緊落實人員,充分發揮禁毒辦在具體實施本地區的緝毒、禁種鏟毒、禁吸戒毒以及禁毒宣傳工作中的組織協調作用。
三、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在禁毒工作中的職能作用。根絕毒品禍害,必須有各個部門參與,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實行綜合治理。公安、衛生、醫藥、司法、民政、農業、林業、財政、宣傳、教育、經貿、鐵路、交通、民航、民族事務等部門,要在各自的業務範圍內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運用各種手段,打擊毒品犯罪活動。尤其是公安機關要通過公開設卡查緝堵截和秘密的偵察,嚴厲打擊非法種植、走私、運輸、製造、販賣毒品的犯罪活動;海關要在進出境口岸和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做好進出境毒品的查緝工作;衛生醫藥部門要積極做好對吸毒人員劫毒治療和戒毒藥品的管理、開發工作;民政部門要發揮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的作用,與有關部門配合,共同做好吸毒人員戒毒出所後的推薦幫教工作,通過指導制訂和執行村規民約以及居民公約,開展禁毒鬥爭;宣傳部門要組織、協調、指導、推動禁毒宣傳工作,動員廣大民眾於毒品犯罪活動作鬥爭;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在校學生的禁毒教育工作;司法行政機關要在普法教育中加強禁毒法制宣傳教育,做好對強制戒除不改的吸扎毒品人員的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各職能部門在禁毒鬥爭中要各盡其職,各負其責,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把綜合治理毒品問題落到實處。
四、嚴厲打擊製販毒品的犯罪活動。各地要把打擊製販毒品犯罪活動作為禁毒工作的一項長期任務,納入各個時期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工作部署。要貫徹黨委領導下的民眾路線,堅持專門工作和民眾工作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各種渠道發現、防範和打擊毒品犯罪。要狠狠打擊販毒集團和團伙,增強進攻性和打擊力度。對大案要案,領導要親自動手,狠抓不放,組織力量積極開展查破。要重視加強毒品犯罪情報調研工作,建立一支輯毒的秘密隊伍。各緝毒部門要加強緝毒情報聯繫,互通情況,密切配合,提高對毒品的控制和發現能力,各地要重視打擊“零包”販毒,遏制毒品消費市場蔓延的工作。
在嚴厲打擊製販毒品犯罪活動、嚴懲製販毒品分子過程中,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要緊密配合,堅決貫徹依法從重從快的方針,罪該捕辦的堅決捕辦,最該殺掉的堅決殺掉。必須依法沒收毒犯所有財產,決不能讓毒犯“人死財留”,從經濟上撈到好處。
五、切實抓好禁種鏟毒和禁吸戒毒工作。我區的禁種鏟毒工作經過幾年的努力,儘管罌粟種植面積和數量已大幅度減少,但仍然存在死角和隱患,有的地方還可能會出現反覆。各地要在現在成績的基礎上,抓緊建立健全各級禁種責任制,對於非法種植的罌粟,要抓住季節,組織好鏟毒行動。鏟毒要與打擊相結合,徹底改變只鏟不打、以罰代刑的現象。
各級政府要把戒毒工作當作禁毒治本的重要環節來抓。要辦好政府設立的常年戒毒所和縣、鄉(鎮)各級臨時戒毒班,提倡有條件的國營醫療單位開辦自願戒毒病房。各市、縣人民政府設立常年戒毒所應列為國家事業單位,其所需經費從本級財政開支,所需編制由本級政府調劑解決。各地開辦的自願戒毒所,要具備相應的醫療條件,須經自治區禁毒領導小組和自治區衛生部門(或由其授權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毒領導小組及同級衛生部門)審查批准方可開辦。嚴禁集體和個人私設戒毒病房,違反者,政府立即取締。要加強對戒毒藥物的管理,嚴禁各級戒毒單位或醫療部門、醫藥部門自行向社會銷售戒毒藥物,違者依法追究單位領導者的責任。公安部門要負起戒毒所(班)管理的責任,衛生部門要做好吸毒者的戒毒治療工作。對戒毒出所者,要繼續做好接薦教育和監督幫助工作,以鞏固戒毒成果。對經強制戒毒後又復吸毒、注射毒品的人,各級公安機關要堅決依法對其實行勞動教養,並在勞動教養中對其實行強制戒除。
六、大力加強禁毒宣傳工作。加強禁毒宣傳教育是禁毒工作中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各地要採取多種形式,開展行之有效的禁毒宣傳教育,把廣大民眾參與禁毒鬥爭的積極性調動起來。禁毒宣傳要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要繼續以宣傳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關於禁毒的決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禁毒條例》為重點,把毒品的危害,禁販、禁種、禁吸等問題講深講透。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製作通俗易懂的禁毒宣傳材料,運用民眾喜聞樂見的多種形式,進行深入淺出的形象宣傳教育,儘可能使宣傳收到好的效果。民族地區的禁毒宣傳,要注意使用民族語言文字,培養少數民族宣傳員。要充分發揮新聞單位在禁毒宣傳中的作用。禁毒宣傳要鬆弛有度,堅持內外有別,有利於工作開展的原則;既要注意造成一定聲勢,又要考慮到有利於禁毒工作的開展和民眾的心理承受能力,注意把握好宣傳的節奏和分寸;對比較敏感的問題,包括非法種植毒品和吸毒人數等統計數字,應由自治區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統一掌握公布;公開報導緝毒案件時,不宜披露案件細節、罪犯具體作案的手段以及公安機關的偵察手段,以免發生不良的副作用。
七、保障禁毒經費的落實。各級政府在禁毒工作中要認真貫徹中央政治局常委以及自治區黨委領導關於“禁毒經費要納入計畫”的指示精神,各地要根據財力情況把禁毒所需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以保障各地禁毒工作的正常開展。各地下撥的禁毒專款,一定應專款專用。各地要嚴格按照全國禁毒工作領導小組和財政部禁毒通字〔1991〕10號和自治區禁毒工作領導小組、自治區財政廳〔92〕財預字第19號《關於緝毒罰沒列為禁毒專款的通知》的要求,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真正把錢用在禁毒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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