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liú zhì),即放置,布置。 唐李華《杭州餘姚縣龍泉寺大律師碑》:“惟銅瓶錫杖留置左右。”毛澤東《抗日游擊戰爭的戰略問題》第四章:“集中兵力並不是說絕對的集中,集中主力使用於某一重要方面,對其他方面則留置或派出部分兵力,為箝制、擾亂、破壞等用,或作民眾運動。”
留置,指在保管契約、運輸契約、加工承攬契約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契約中,債權人按照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契約約定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 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定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習近平同志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2018年12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與《咬文嚼字》編輯部利用大數據搜尋,聯合發布2018年度十大反腐熱詞。留置入選2018年度十大反腐熱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留置
- 外文名:retain
- 拼音:liú zhì
- 屬性:擔保物權
- 歸屬:五種擔保方式之一
- 別稱:放置,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