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留置條款,是指不允許期租租船人直接或間接地由於其自身債務招致可能對船舶的任何留置權或阻礙的條款。期租實務中,租船人負責燃油、港口使費等,若其不履行付款義務,債權人通常會向法院申請扣船,船東當然不希望發生扣船並引發糾紛,因此,希望契約中約定禁止因租船人債務造成扣船。國際上許多主要國家法院承認該類條款有效,債權人不能因期租船人的債務而扣押船東的船舶。
但美國法院因美國聯邦留置權法的規定而不承認此條款效力,除非如供油商之類的僨權人在向船舶提供燃油時船長已書面告知供油商本船是期租船,燃油債務屬租船人,租船契約中訂有“禁止留置條款”,那么,該條款有效,債權人不能扣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