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關於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
  • 發布日期:2001-10-22
  • 生效日期:2001-10-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 【發布文號】浙政發[2001]68號
【發布日期】2001-10-22
【生效日期】2001-10-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
(浙政發〔2001〕68號)
事業單位分布面廣,涉及領域寬,各類人才密集,是實施科教興省戰略的重要陣地,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依託,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起著很大的推動作用。改革開放以來,特別近幾年,我省在事業單位改革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從總體上看,事業單位仍嚴重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政事不分、體制不順、結構不合理、效益不明確等問題日益突出。當前我省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已經進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面對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浪潮,隨著黨政機關機構改革、企業改革以及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制改革的全面推進,深化事業單位改革已勢在必行。根據中央有關精神,結合浙江實際,現就深化我省事業單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建立有利於政事職責分工,有利於資源最佳化配置,有利於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符合事業單位自身特點和發展規律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協調發展。
事業單位改革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事分開原則。合理劃分政府機關與事業單位的職能,改變政府對事業單位的管理方式,簡政放權,理順關係,使事業單位真正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
(二)分類指導原則。根據社會職能、經費來源的不同,對事業單位進行科學分類,選擇確定相應的改革目標和改革途徑。
(三)市場化原則。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凡是能面向市場經營的事業單位,要積極面向市場;能由市場承擔的職能,要改變國家包辦的格局,引入市場機制,廣泛利用和發掘社會資源,實行舉辦主體的多元化。
(四)因地制宜原則。事業單位改革實行分級負責,在國家和省的總體要求下,結合各地區域特點、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市場發育程度,從實際出發穩步推進,不搞一刀切。
二、改革的方向
(一)監督管理類事業單位。指依據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委託承擔行政執行、執法監督和經濟社會管理職能,經費來源主要靠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
對現有監督管理類事業單位,要嚴格清理和規範,按照精簡機構、轉變職能的要求,重新定編、定崗、定職能,提高人員素質、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對新成立監督管理類事業單位,要從嚴控制、依法設立。監督管理類事業單位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
(二)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指承擔國家交辦或鼓勵支持的公益事業職能,面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
對純粹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不允許或沒有條件取得市場收入的公益類事業單位,在調整布局、改善結構、最佳化配置的前提下,由財政保障其經費供給,同時加強內部管理,強化自身功能,提高服務質量。對既承擔社會公益職能,又可通過市場獲取收入的準公益類事業單位,對其公益職能部分核定財政專項或定額補助經費,同時在政府巨觀管理下,努力拓寬有償服務和經營領域,有條件的經過努力要實現自收自支。在通過市場化運作能夠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領域,可以不再保留相應的事業單位,創造條件轉為企業。
(三)中介服務類事業單位。指利用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提供中介服務的事業單位。
中介服務類事業單位應打破部門所有、條塊分割格局,與原主管部門、掛靠單位脫鉤,按照各單位行業特性進行改制,成為自主經營並獨立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社會中介機構。
(四)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指以營利為主要目的,面向市場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為社會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事業單位。
現有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要加快改制為企業,建立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市場競爭主體。今後不再新設立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
三、改革的主要任務
除監督管理類事業單位依照公務員制度實行管理外,對其他事業單位根據不同類型,突出重點,進行積極的改革探索。
(一)理順管理體制。變政府對事業單位直接、微觀的管理為間接、巨觀的管理。政府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管理主要是政策引導、依法監督、搞好服務,不應干預事業單位日常事務,使其擁有決策、人事、財務等方面的自主權,真正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
結合事業單位改革,探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效方式,提高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效率。對轉為國有控股或參股企業的,要建立國有出資人制度,國有股權由相關國有資產營運機構持有,納入其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範圍,進行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制考核。對仍為非經營性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按照隸屬關係,由國資部門委託事業單位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保證國有資產在使用單位的安全完整。
(二)調整布局結構。按照區域覆蓋、就近服務、優勢互補的要求,統籌規劃、合理調整事業單位布局結構,撤銷和重組設定不合理的機構。對職能雷同而重複設定以及服務對象單一、設定過於零散的,要予以合併;對主要為單位內部提供後勤服務的,要視情予以剝離後獨立運作;對主要為所在地服務的省、市屬事業單位,原則上改為屬地管理。鼓勵和支持事業單位加強聯合,發揮整體效益。
(三)改革經費管理方式。規範事業單位財政供給範圍,對經費核撥實行動態管理。改革財政資金供給方式,變“以錢養人”為“以錢辦事”。強化對經費運作的監控,提高財政經費使用效益。對從事教育、基礎研究、公共文化、公共衛生等公益性事業單位,嚴格按重新核定的人員編制安排定額補助經費,根據專項任務和建設項目需要安排定項補助資金。對其他原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在經費安排上逐步遞減。同時引進社會事業服務價格市場調節機制,除少數社會事業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由國家定價外,大部分價格和收費可在國家巨觀指導下逐步放開,實行市場調節。
(四)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重點對生產經營類、中介服務類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實行產權制度改革,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將事業單位轉為企業。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時,鼓勵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提倡業務骨幹多人股、經營者持大股。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通過控股、參股、收購、兼併等方式參與事業單位改革。
(五)深化人事、分配製度改革。改革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單一的委任制,引入直接聘任、招標聘任、推選聘任等多種任用方式。建立健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期目標責任制,加強對任期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在事業單位內部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打破幹部、工人身份界限,建立和完善以崗位管理為基礎的用人機制,有條件的單位可試行固定崗位與流動崗位相結合的用人方式。在人員選拔使用中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公開招考、競爭上崗、雙向選擇、擇優聘用,實現人員能進能出、能上能下。深化職稱改革,實行評聘分離,加強聘後管理,建立政府巨觀指導和管理下的社會化評價機制。完善收入分配製度,事業單位可自主選擇崗位工資、項目工資、協定工資、結構工資、年薪制、兼職兼薪等多種分配形式,合理拉開收入檔次,使分配向績效和關鍵崗位傾斜。
四、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妥善處置事業單位資產。事業單位改革的資產處置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規定,核實資產價值,理順產權關係,妥善處理債權債務。
事業單位轉為企業的,其資產評估、產權界定、資產核銷、非經營性資產剝離、土地使用權處置、國有股權管理等,可參照各地企業改革的政策規定執行。
(二)搞好未聘人員分流安置。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要以單位、行業或系統為基礎,實行多層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員安置制度。對事業單位因撤銷、合併、改制等而產生的富餘人員,各地要結合實際,從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出發,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妥善搞好分流安置工作,為他們繼續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三)認真解決事業單位人員社會保障問題。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覆蓋事業單位職工的基本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制度。事業單位轉為企業的,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此前的職工連續工齡經認定,視同保險繳費年限。各級政府可以規定由單位補繳有關社會保險費用。
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前已離退休的人員,保留國家和省規定的事業單位養老、醫療待遇。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後繼續在職的人員,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制度,各地可根據實際,制訂相應的保險待遇銜接政策。
(四)建立符合事業單位特點的巨觀管理和人事監督制度。為更好地推動事業單位改革,對主要靠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工資調控體系,建立健全各類人員及職務結構比例的巨觀管理辦法,健全事業單位人員總量的調控體系,建立不同類型事業單位人員增長的調控辦法。做好事業單位人事爭議的處理工作,切實維護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改革的組織領導
事業單位改革牽涉面廣、政策性強,關係到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關係到廣大事業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級政府必須充分認識到這項改革的重要性和艱巨性,切實加強領導;各級人事(編制)、體改、勞動保障、財政(國資)、稅務、工商等部門要密切配合,搞發指導與協調,為事業單位改革提供良好的組織保證。
鑒於事業單位情況較為複雜,各地要根據本指導意見,從實際出發,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實施時要統籌規劃、落實責任、試點先行、逐步推進。要注意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
事業單位改革涉及資產重組、人員調整,改革中要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嚴禁隱瞞、侵占、私分單位國有財產,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嚴禁突擊提職、突擊調動、突擊評聘職稱。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法違紀行為,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切實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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