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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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綿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綿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根據國家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級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經市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是指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單位的國有財產。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事業單位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規範、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 市級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市財政局是市政府負責市級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市級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牽頭制定市級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許可權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市級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
(五)負責對市級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市級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市級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七)向市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七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和市政府賦予的職責,負責市級行政機關(含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下同)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市級行政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市級行政機關國有資產配置、產權界定、清查登記工作,按規定許可權開展資產處置工作;
(二)負責市級行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制定相關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市級公務用車管理工作,制定公務用車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除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外的普通公務用車編制、配置使用、更新購置、資產登記、處置審批等管理工作;
(四)參與市級單位國有資產通用配置標準的制定。負責市級公物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級行政機關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
(五)接受市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並向市財政局報送職責範圍內的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六)會同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市級行政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市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負責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調劑相關工作,最佳化國有資產配置,推動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實施對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七)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並按要求報送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九條 市級單位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建立和完善內控管理制度。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購置、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接受市級資產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向市級資產管理部門報送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 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級主管部門、市級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責任機構和人員,建立相關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工作規則。
第三章 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
第十一條 市級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遵循厲行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原則配置資產。
第十二條 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
市級單位應合理選擇適用的資產配置方式,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市場化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組織建立、完善資產配置標準體系,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標準。
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市財政局牽頭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資產配置標準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市級單位能夠通過調劑配置資產的,應當向主管部門申請調劑,主管部門無法調劑的,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統籌調劑。
第十五條 市級單位不能通過調劑配置資產的,可以採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配置。
第十六條 市級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和其他資金購置納入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範圍的資產,必須編制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對已經有資產配置標準的,要嚴格按照標準配置;對沒有資產配置標準或暫未納入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編報審核範圍的,要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結合單位履職需要、存量資產狀況和財力情況,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配置。
第十七條 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的資產,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規定程式報批。會議、活動結束後將採購的資產移交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納入市級公物倉管理。
第十八條 市級單位購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市級單位接受捐贈資產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有關規定執行。重大捐贈事件、以市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的捐贈事件應報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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