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四川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和加強全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推進國有資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7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川辦發〔2023〕20號
通過過程,辦法全文,

通過過程

2023年6月27日,四川省委副書記、省長黃強主持召開省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會議審議通過《四川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2023年7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發〔2023〕20號印發《四川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四川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全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推進國有資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實施條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 以下簡稱行政單位) 以及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事業單位( 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第四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規範、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加強對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審查、批准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第七條 財政廳負責制定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制全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推動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推進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建設。
第八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履行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制定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接受財政廳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各市(州)、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財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本地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調整最佳化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的具體管理職責。
第十條 各部門根據職責規定,按照集中統一、分類分級原則,加強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報告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情況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等有關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各部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一條 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
第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 不得配置與單位履行職能無關的資產。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牽頭制定完善通用資產配置標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完善專用資產配置標準,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
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按照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合理選擇資產配置方式,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產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履行審批程式。
第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能夠通過現有資產功能挖潛、修舊利廢滿足業務工作需求的,原則上不得新增配置。確需配置資產的,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 不能調劑的,可以採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同類型的資產原則上不得一邊對外出租出借、一邊新增配置。
第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配置資產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依法實施政府採購。
第十七條 對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閒置的國有資產,本級財政和其他國有資產管理職能部門可以進行調劑。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 資產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出租、出藉以及事業單位依法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方式。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擔保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第二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範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推進相關資產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 捐贈人意願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保障本單位履行職能需要基礎上確需對外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應當經集體決策後,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審批手續。 未經批准,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應當有利於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審批手續。 未經批准,不得對外投資、擔保等。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不得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
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二十五條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物倉管理機制,將低效、閒置資產,舉辦大型會議(活動)及為臨時機構配置的資產等,統一納入公物倉集中管理、調劑使用。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確保全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 資產處置包括無償劃轉、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對外捐贈等方式。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事業發展需要和資產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程式,依據處置事項批覆等相關檔案及時處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情形,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國有資產劃轉、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下列資產及時予以報廢、報損:
(一)因技術原因並經本單位或有關技術部門論證後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二)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產;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資產。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將依法罰沒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全部上繳國庫。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不得新購資產用於對外捐贈。 捐贈行為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同一部門內部各單位之間不得相互捐贈資產。
第三十四條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醫療衛生機構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預算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編制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並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配置資產。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處置等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費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同級國庫。
第三十七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費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同級國庫。
省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收入,應當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省級國庫;對外投資收入,應當按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市縣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收入,應當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同級國庫或納入單位預算。 具體管理辦法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產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
第三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決算中全面、真實、準確反映其國有資產收入、支出以及國有資產存量情況。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杜絕無預算支出,防範政府債務風險,並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第七章 基礎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台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
第四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採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1 年。 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先按估值確認資產價值併入賬,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第四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資產,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估價,並作為反映資產狀況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的維護、保養、維修的崗位責任。 因使用不當或者維護、保養、維修不及時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 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四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處置資產應當及時核銷相關資產台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十七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有償轉讓、拍賣、置換,事業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應當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以市場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關規定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
(一)根據本級政府部署要求;
(二)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等情形;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五)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
(六)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資產清查結果和涉及資產核實的事項,應當按照本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履行審批程式。
第五十條 由於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資產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可以向本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確認資產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改制、註銷,以及隸屬關係、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相應資產權屬登記。
第五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之間,以及與其他單位、個人之間發生資產糾紛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協商等方式處理。
第五十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推進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業務融入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推行資產管理事項線上辦理,提升資產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
第八章 績效管理
第五十四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績效指標和標準,推動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合理設定國有資產績效管理目標及指標,按要求開展績效評估、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加強績效結果運用,提升資產管理質效。
第五十六條 財政部門以預算年度為周期組織開展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有關職能部門和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具體組織實施,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資產管理績效評價按照單位自評、重點覆核、綜合評定的程式實施,必要時可以選擇第三方機構共同參與。
第五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健全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及時通報評價結果,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新增資產配置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資產報告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五十九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涉及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保障性住房等國有資產的填報口徑和量價統計方法,由省直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確定。
第六十一條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每年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逐級報送相關部門。 報告相關內容應與本單位財務報告保持銜接。
各部門應當匯總編制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報送本級政府財政部門。 報告相關內容應與本部門財務報告保持銜接。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本級和下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 報告相關內容應與政府綜合財務報告保持銜接。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組織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提出的整改要求,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整改情況。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下級政府應當組織落實上一級政府提出的監管要求,並向上一級政府報告落實情況。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十七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職責對本行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法進行監督。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內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
第六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 接受檢舉、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條 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公務用車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 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有關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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