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1號令,結合四川實際,我委制定了《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經省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10月25日
管理辦法
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實行核准制的投資項目範圍、項目核准機關及核准許可權劃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四川核准目錄》)確定。
項目核准機關是指《四川核准目錄》中規定具有項目核准許可權的行政機關。項目核准機關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的核准是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取得依法應當附具的有關檔案後,按照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
第四條項目核准機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應當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最佳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依法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並加強監督管理。
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准機關不得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第五條項目核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不得擅自增減核准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第六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項目核准機關應當依法將核准過程、核准結果予以公開。
第七條各級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項目核准管理線上運行系統,實現核准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八條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第九條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1式5份(需轉報的項目申請報告應1式6份),並附電子文檔。項目申請報告應由項目單位自主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其中報國家核准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報省級核准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乙級及以上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具體由核准機關根據項目特性確定工程諮詢資質等級)。
第十條項目申請報告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四)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第十一條項目申請報告應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編制並頒布的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編制;項目核准機關應按國家規定的項目核准檔案格式辦理核准檔案。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原則,制定並公開《服務指南》,列明項目核准的申報材料和所需附屬檔案、受理方式、審查內容、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為項目申報單位提供全面指導和公開透明的信息服務。
第十二條項目申報單位在向項目核准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檔案:
(一)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
(四)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檔案。對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作為項目核准前置條件的審批手續,不作為項目核准申請應提交的其他檔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等獨立辦理核准前置要件,一律不得要求項目申報單位提供核准機關出具的前期工作諮詢復函。
第十三條項目申報單位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核准程式
第十四條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應依據《四川核准目錄》確定的核准層級、企業的隸屬關係分情況辦理。
(一)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單位、計畫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的項目,可直接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計畫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分別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並分別附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其他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的項目,應當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級行業管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分別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屬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許可權、且由省級行業管理部門初審的項目,應當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其聯合報送。
(二)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核准的項目,按前款規定的程式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國務院。
(三)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單位、計畫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省屬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由項目單位直接向核准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省級主管部門所屬單位投資建設應當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由省級主管部門向核准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其他企業投資建設應由省級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應當由項目所在市(州)或擴權縣(市)核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向省級核准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四)由市(州)、縣(市、區)核准的投資項目,參照省級核准程式辦理。
第十五條項目核准機關受理項目申請報告,應從以下方面進行形式審查:
(一)是否屬於本核准機關核准(初審)的範圍;
(二)申報材料是否齊全;
(三)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
(四)申報材料編制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資格;
(五)是否屬於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許可的申請人。
項目申報材料經形式審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核准機關應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書面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檔案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書面通知應當加蓋項目核准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
項目申報材料經形式審查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核准機關應正式受理並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編號的書面受理通知書,項目單位可以根據受理通知書編號線上查詢、監督核准過程和結果。
第十六條項目核准機關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後,如有必要,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4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格的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的工程諮詢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評估工作。工程諮詢機構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諮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單位的項目評估工作。接受委託的工程諮詢機構應當在項目核准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評估費用由委託評估的項目核准機關承擔,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項目核准機關進行核准審查時,應當視情況需要徵求項目所在地或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意見。項目所在地或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徵求意見函後7個工作日內提出並書面反饋審核意見;逾期未反饋的,視為同意。
第十八條對於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對特別重大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
第十九條項目核准機關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核准的決定或向上級核准機關提出初審意見。由於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准或初審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書面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原因。
項目核准機關委託諮詢評估、徵求意見、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將諮詢評估、徵求意見和專家評議所需時間書面告知項目單位。
第二十條對同意核准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核准檔案,同時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並依法將核准決定向社會公開;對不同意核准的項目,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准決定書,說明不予核准的理由,並抄送同級相關部門和下級核准機關。
第二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一併核准項目招標事項。
第二十二條項目核准機關應制定並嚴格遵守工作規則,按照受理申請、要件審查、委託評估(徵求意見、專家評議)、內部會簽、限時辦結、信息公開等辦事規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二十三條項目申報單位對核准機關做出的核准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核准條件及效力
第二十四條項目核准機關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核:
(一)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
(二)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準入條件;
(三)符合國家巨觀調控政策;
(四)不影響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和生態安全;
(五)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了資源;
(六)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不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二十五條項目申報單位依據項目核准檔案,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核准機關及相關部門要將核准、審批結果相互抄送。
第二十六條項目核准檔案有效期為2年,自印發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屆滿前的30個工作日之前向原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准機關應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准檔案在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效;項目在有效期內開工建設的,其核准檔案不再有時間限制,是依法辦理項目建設、竣工和運行等相關手續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取得項目核准檔案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准機關提出調整申請。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二)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四)需要對項目核准檔案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情形。
項目建設相關內容調整後仍屬原項目核准機關核准的,核准機關根據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准手續。項目建設相關內容調整後不屬於原項目核准機關核准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項目核准機關應會同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加快完善信息系統,建立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準入標準、誠信記錄等信息的橫向互通制度,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稽察和監管,及時通報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情況。
第二十九條對於未按規定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審批、節能審查意見的項目,各級項目核准機關不得予以核准。對於未按規定履行核准手續的項目,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三十條項目核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准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准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減核准審查條件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一條項目核准機關工作人員,在項目核准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工程諮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專家評議的專家,在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受項目核准機關委託開展評估或者參與專家評議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項目單位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准的,項目核准機關不予受理;已經取得項目核准檔案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該項目核准檔案,已經開工建設的,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相應的項目核准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屬於實行核准制的範圍但未依法取得項目核准檔案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照項目核准檔案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准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四川核准目錄》規定實行核准制的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4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川辦發〔2005〕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