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運輸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高速公路投資人:
《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2年第110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開始施行。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財政廳
2022年9月20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速公路項目投資管理,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四川省高速公路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和《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四川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內高速公路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投資活動適用本辦法。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項目。
第三條 項目投資管理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程式規範、強化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項目可採用政府投資、社會投資(含BOT、BOT+建設期補助、BOT+配套優惠政策等)以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投資方式建設。
政府投資方式建設的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投資項目”)適用政府還貸(債)公路項目相關規定。社會投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投資方式建設的項目(以下分別簡稱“社會投資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適用經營性公路項目相關規定。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有關工作主體組織實施項目,明確項目收費性質,確定項目投資方式,批准省級財政資金投入規模和方式。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項目審批(核准)及其監管。
財政廳負責與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擬定省級財政資金安排建議方案,並按規定程式報批,負責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的分配下達和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廳負責項目行業管理,組織開展前期工作,依法監督項目投資人招標及項目建設、運營和移交等活動,提出中央車購稅資金和省級財政交通專項資金安排建議,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部門開展項目績效管理。
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省林草局等省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項目前期、建設運營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符合規定的法人組織作為工作主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組織實施;省人民政府授權市(州)人民政府作為工作主體負責社會投資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組織實施,依法依規開展投資人招標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應履行項目工作主體責任,具體負責項目的監督管理,統籌協調項目建設用地、用水、用電、拆遷和建設環境等要素保障,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財政資金和配套優惠政策等。市(州)人民政府確定項目實施機構承擔項目監督管理工作,監管項目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跨市(州)項目由牽頭市(州)人民政府確定項目實施機構。
第八條 項目資金主要包括投資人投入資金和政府投入資金。
(一)投資人投入資金包括各類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以及其他投資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所經常持有、自行支配、不需償還的資金,也包括投資人通過銀行貸款、企業債券等債權融資,以及引入基金、險資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二)政府投入資金包括各級政府財政投入的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地方政府債券等資金和配套優惠政策折現資金。
配套優惠政策折現資金主要為市(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為改善社會投資項目以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收益,依法提供地材、光伏、風電、水電、旅遊等資源和其他優惠政策參照市場價的折現資金。
第二章 項目論證
第九條 項目投資方式應根據項目的規劃屬性、功能定位、收益情況、資金來源等因素綜合確定。
(一)政府投資項目主要適用於具有重大政治和國防意義、社會效益顯著、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投資的項目。
(二)社會投資項目主要適用於經濟效益較好,在特許經營期限內能夠收回投資並取得合理回報的項目;以及經濟效益一般、存在一定可行性缺口,但通過政府給予適當建設期補助後,能夠收回投資並取得合理回報的項目。
建設期補助包括省、市(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依規安排的財政資金在建設期給予項目資金補助或配套優惠政策折現資金。
(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主要適用於經濟效益一般、存在一定可行性缺口,但通過政府資本注入、運營補貼等方式支持後,能夠收回投資並取得合理回報的項目。
資本注入是指政府安排財政資金或配置資源作為項目資本金,對資本注入項目所持有的權益不分紅或少分紅,以彌補項目可行性缺口。
運營補貼是指根據項目建設成本、運營成本以及利潤水平,政府在項目運營期給予項目一定的財政資金補助,彌補項目部分可行性缺口。
第十條 根據國家批准的公路網規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四川省高速公路網布局規劃和綜合交通運輸五年發展規劃,交通運輸廳組織編制項目工可(項目申請報告)、項目投資建議方案和初步設計。
項目工可(項目申請報告)、項目投資建議方案應同步開展,互為支撐。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廳要加強項目前期工作管理,保證前期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
(一)項目工可應對項目建設標準、路線方案、主要控制點、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安全性評價、生態環境影響、投資估算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進行全面分析論證,明確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並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項目審批前置手續。
項目申請報告應對項目相關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經濟影響、社會影響、安全評價等方面進行分析,並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項目核准前置手續。
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的建設項目,需開展節約集約用地論證分析,形成節約集約用地專章作為用地預審申報材料提交審查,審查後的內容納入項目工可或項目申請報告相關章節。
(二)項目投資建議方案應包括項目概況、建設必要性、建設依據、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測算、征地拆遷包乾價格(根據國家和省土地使用和拆遷補償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測算)、投資方式、收費性質、風險分擔、資金來源、市(州)和縣(市、區)財政資金安排、配套優惠政策及防範債務風險措施、省級財政資金申請金額、項目監管和績效管理、原路剩餘收費期綜合價值(改擴建項目)等。
經濟效益測算應加強項目財務分析,在合規前提下充分挖掘項目經營性專項收入,綜合考慮當期的金融政策、區域路網和產業發展等因素,根據收費標準和收費年限有關規定,重點對項目的交通流量及增長趨勢、流量分配、車型構成等進行測算,對項目投入成本(建設投資、經營成本、利息支出等)、項目收益(通行費收入和其他收入)和償債能力進行分析,提出改善財務效益的具體措施。
市(州)和縣(市、區)財政資金和配套優惠政策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納入項目投資建議方案。市(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具有當期承受能力,有能力落實建設期補助或配套優惠政策的,項目優先選擇社會投資方式建設。
項目投資建議方案推薦採用社會投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式建設的項目,項目自身或通過財政資金投入及配套優惠政策改善效益後,資本金內部收益率應高於同期5年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
項目投資建議方案推薦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式建設的項目,市(州)人民政府在編制項目投資建議方案同時,還應同步組織編制項目初步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以下簡稱兩評一案),並將項目列入財政PPP項目儲備清單。
項目投資建議方案推薦採用政府投資方式建設的項目,涉及使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的,市(州)人民政府還應在項目投資建議方案中明確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措施和債券資金償還渠道。
(三)初步設計應當符合項目審批(核准)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並據此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工程建設費用、土地使用及拆遷補償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用等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二條 項目工可編制完成後,按以下程式確定投資方式:
(一)交通運輸廳商市(州)人民政府,落實財政資金投入及配套優惠政策,形成項目投資建議方案。
(二)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組織第三方機構對項目投資建議方案進行評估,確定項目投資建議方案。
(三)市(州)人民政府根據項目投資建議方案,向省人民政府報送授權申請檔案。
(四)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提出項目授權辦理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審議。
(五)省人民政府批覆授權,明確項目工作主體、收費性質、投資方式、資金來源。
第十三條 項目工可(項目申請報告)經交通運輸廳組織專家評審、省發展改革委與交通運輸廳聯合評估後,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核准)。國家高速公路項目、省級高速公路項目初步設計分別由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廳批覆。
第三章 政府投資項目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授權申請檔案(附項目投資建議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報送。檔案中應明確項目建設必要性、建設依據、投資方式及主體、資金來源(各級財政資金投入、使用專項債券的合法合規性)、收費性質,以及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等。
項目涉及省級財政資金投入的,市(州)人民政府還應同步報送省級財政資金申請檔案(附項目投資建議方案)。
交通運輸廳會同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提出辦理建議意見,按規定程式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審議後批覆。
跨市(州)項目的授權申請檔案和資金申請檔案,由相關市(州)人民政府聯合報送。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法人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由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承擔,也可委託省屬大型國有企業按《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實施項目。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項目工可由項目法人按程式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由政府負責籌集。各級財政資金(含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可作為政府投資項目資本金。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強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做好目標管理、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評價和結果套用等方面工作,嚴格執行績效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鈎,指導項目法人做好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項目法人應開展績效自評,評價結果報市(州)交通運輸和財政部門。
第四章 社會投資項目
第十九條 社會投資項目授權申請檔案(附項目投資建議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報送。檔案中應明確項目建設必要性、建設依據、技術經濟可行性、投資方式、地方財政建設期補助金額及到位計畫、配套優惠政策、收費性質以及防範債務風險向政府轉移的措施等。
項目涉及省級財政資金建設期補助的,市(州)人民政府還應同步報送省級財政資金申請檔案(附項目投資建議方案)。
交通運輸廳會同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提出辦理建議意見,按規定程式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審議後批覆。
跨市(州)項目的授權申請檔案和資金申請檔案,由相關市(州)人民政府聯合報送。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批覆授權後,市(州)人民政府應組織開展投資人招標工作。
(一)投資人招標實行資格審查制度,採用資格後審方式。評標辦法採用綜合評估法或最短特許經營期限法。
(二)市(州)人民政府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參照高速公路“建設-運營-移交”項目投資人招標檔案參考文本,科學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中應明確財政資金建設期補助金額和具體配套優惠政策。
(三)招標檔案經專家審查、交通運輸廳出具行業意見、市(州)人民政府審定後,報交通運輸廳備案。
(四)項目申請報告經省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組織開展聯合評估後,市(州)人民政府發布投資人招標公告。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投資人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項目投資協定。
中標投資人應按照招標檔案要求和投資協定約定依法組建項目公司。項目公司與招標人簽訂項目特許權協定。
第二十二條 社會投資項目實行核准制。項目申請報告(附項目工可)由項目公司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市(州)人民政府、項目實施機構提供必要支持。招標前由實施機構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的項目,項目公司成立後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項目法人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投資人應嚴格根據投資協定約定和項目實施進度,及時足額到位項目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
各級人民政府應嚴格執行投資協定和特許權協定約定,及時足額到位建設期補助資金、兌現配套優惠政策。
項目實施機構組織對項目投資人資金到位、項目融資以及資金使用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投資人應建立對項目公司履職的監督約束和責任追究機制,並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對項目公司行使股東權利,不得利用股東權利損害項目公司的利益,不得違規干涉項目公司依法履行項目法人主體責任。
第二十五條 社會投資項目建設期補助使用財政資金的,應按照第十八條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在項目竣工驗收前,投資人原則上不得轉讓項目公司股權。項目公司組建後,確因融資需要,在不改變投資人出資責任的前提下,經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可引入與投資人相關聯的財務投資人,股權變更前應報交通運輸廳審核。在項目竣工驗收後,投資人可按規定程式轉讓項目公司股權,報交通運輸廳備案;控股方發生變化的,轉讓前應報交通運輸廳審核。
第五章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
第二十七條 政府和社會資本投資項目授權申請檔案(附項目投資建議方案和兩評一案)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報送。檔案中應明確項目建設必要性、建設依據、技術經濟可行性、投資方式、政府投入資金金額、方式及到位計畫、收費性質以及防範債務風險向政府轉移的措施等。
項目涉及省級財政資金運營補貼的,市(州)人民政府還應同步報送省級財政資金申請檔案(附項目投資建議方案)。
交通運輸廳會同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提出辦理建議意見,按規定程式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審議後批覆。
跨市(州)項目的授權申請檔案和資金申請檔案,由相關市(州)人民政府聯合報送。
第二十八條 政府採用資本注入方式支持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實行審批制,其餘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實行核准制。
省人民政府批覆授權後,由市(州)人民政府確定的項目實施機構具體負責項目實施。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在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完成後,按程式將項目工可(項目申請報告)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核准)。
申請中央車購稅資金的國家高速公路項目,還應在項目審批(核准)前取得交通運輸部出具的中央車購稅資金安排意見。
第二十九條 項目工可(項目申請報告)經審批(核准),物有所值報告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通過市(州)財政部門審核,市(州)人民政府審定項目實施方案後,將項目納入財政PPP項目管理庫。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投資人招標工作。
(一)投資人招標實行資格審查制度,採用資格預審方式。評標辦法採用綜合評估法、最低補助法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辦法。
(二)市(州)人民政府確定項目實施機構,參照高速公路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投資人招標檔案參考文本,科學編制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在招標檔案中合理約定政府和投資人的風險、收益分擔條款,明確財政資金投入金額和具體配套優惠政策。
(三)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經專家審查、交通運輸廳出具行業意見、市(州)人民政府審定後,報交通運輸廳備案。
(四)項目審批(核准)後,項目實施機構發布投資人招標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和中標投資人應在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項目投資協定和PPP項目契約。
中標投資人應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和投資協定的約定依法組建項目公司。項目實施機構與項目公司簽訂PPP項目承繼契約。
項目公司確定後,與審批(核准)時的項目法人不一致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項目法人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 投資人應嚴格根據投資協定約定和項目實施進度,及時足額到位項目資本金和其他資金。
各級人民政府應嚴格執行投資協定和PPP項目契約約定,及時足額到位財政資金、兌現配套優惠政策。
項目實施機構組織對項目投資人資金到位、項目融資以及資金使用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項目公司應開展日常績效監控,項目實施機構組織項目績效評價,將績效評價報告報送交通運輸廳、財政廳覆核,並在交通運輸廳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項目績效評價結果應向社會公告,並報交通運輸廳、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四條 在項目竣工驗收前且運營不滿兩年,投資人原則上不得轉讓項目公司股權。項目公司組建後,確因融資需要,經項目實施機構同意,為履行項目融資項下的擔保可發生股權變更或將股權轉讓給投資人的關聯公司,股權變更前應報交通運輸廳審核。在項目竣工驗收後,投資人可按規定程式轉讓項目公司股權。股權轉讓後,報交通運輸廳備案。控股方發生變化的,轉讓前應報交通運輸廳審核。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條 交通運輸廳可根據項目建設規模、經濟效益、建設時序、前期工作等因素,按照效益均衡原則,組織相關市(州)人民政府採取打捆招商方式確定投資人。
交通運輸廳商相關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打捆招商建議方案後,由相應市(州)人民政府以項目為單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授權申請。交通運輸廳在項目授權辦理意見中,明確打捆招商包的具體項目、具體項目的牽頭市(州)和打捆招商包投資人招標的牽頭市(州),省人民政府在授權批覆檔案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六條 項目投資協定簽訂後,需新增建設內容、增加建設規模的,按“誰主張、誰負責”的原則,新增費用由提出方全額承擔。
第三十七條 項目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項目法人應依法組織建設,確保項目質量、安全、進度、投資和環保水保等處於受控狀態。
第三十八條 項目法人應按規定做好養護、安全、收費、通信、監控和綜合服務等運營管理工作,確保高速公路始終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
社會投資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項目的項目公司應嚴格按照特許權協定(PPP項目契約)約定,承擔項目養護、運營管理等費用。
第三十九條 項目收費期或特許經營期滿後,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統一管理,推進以統收統支方式管理高速公路。
第四十條 以原路改擴建為主、且不申請中央車購稅和省市財政資金補助的高速公路擴容項目(以下簡稱擴容項目),原則上由原投資建設運營主體實施。其他擴容項目按照新建項目程式確定投資人。
擬由原投資建設運營主體實施的擴容項目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提出辦理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審議後確定。跨市(州)擴容項目由相關市(州)聯合提出申請。
政府投資項目由原高速公路投資建設運營主體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社會投資項目由原高速公路投資人與相關市(州)人民政府簽訂項目投資補充協定,由原項目公司與相關市(州)人民政府在擴容項目核准後60日內簽訂特許權補充協定。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由原高速公路投資人與項目實施機構簽訂項目投資補充協定,由原項目公司與項目實施機構在擴容項目核准(審批)後60日內簽訂PPP項目補充契約。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定價辦法》,以據實計算的收費標準批覆定價,作為最高收費限價。改擴建項目綜合考慮新增投資和原路剩餘收益,按照法定收費年限核定收費標準,實行統一管理、統籌定價。項目法人在高速公路項目申請正式收費時,應結合交通流量和周邊路網收費標準制定分年度的差異化收費方案,與項目正式收費一併報批。
在高速公路項目初步設計批覆且正式開工後,項目法人合併提交收費立項和正式收費請示,經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政府投資項目)審核後,報省政府審查批准。項目法人獲得交工驗收報告、質量檢測鑑定書後,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政府投資項目)正式批准收費檔案。
第四十二條 項目在批准工期內分段提前建成經驗收合格通車,且不低於30公里路段,可報省政府分段批准收費。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政府投資項目)根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立項檔案,分段批覆收費。
第四十三條 對部分經濟效益較差,但路網功能重要、社會效益顯著、需超前實施的項目,經地方配套資金和優惠政策後仍不能彌補可行性缺口的,可試點延長特許經營期,改善項目經濟效益。
對試點延長特許經營期的項目,項目相關市(州)人民政府應在項目投資建議方案中,充分論證政策依據、測算過程和延長期限等內容,相關內容應在投資人招標檔案中明確。
第四十四條 項目法人應在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後,適時組織開展項目後評價工作,形成項目後評價報告,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交通運輸廳備案。
第四十五條 項目全面推行信用管理制度,覆蓋項目投資、設計、建設、運營、移交全過程。交通運輸廳按年度組織開展信用評價工作,將信用評價結果與投標保證金、評標辦法等獎罰掛鈎。
項目投資人及股權轉讓受讓方均應納入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資人信用管理,投資行為應與信用等級匹配。
第四十六條 項目參與各方應在項目投資、建設、運營、移交全過程強化廉潔建設,堅持公開、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社會投資項目按照《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設—運營—移交”項目管理辦法》執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按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