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項目管理辦法

2014年11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發〔2014〕94號印發《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項目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投資人招標、職責、建設管理、經營管理、項目移交、附則7章50條,自2014年12月10日起施行。2004年12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的《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BOT方式管理辦法(試行)》予以廢止。本辦法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項目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川辦發〔2014〕9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1月6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2月10日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辦發〔2014〕94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11月6日

管理辦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高速公路建設—經營—移交(BOT)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和《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BOT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投資人招標投標及項目建設、經營、移交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授權市(州)人民政府,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投資人,依法特許經營的高速公路。
第三條 項目特許經營的期限包括準備期、建設期和運營期(含收費期)三個階段。準備期是指投資協定簽訂起至項目開工;建設期是指項目開工起至交工驗收;運營期是指項目通過交工驗收至收費期屆滿,其中收費期是指項目批准收費起至收費期屆滿。
第四條 項目投資人應依法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資金籌措、建設實施和經營管理,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投資人招標
第五條 開展投資人招標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高速公路專項規劃;
(二)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技術等級和規模;
(三)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編制並經審查;
(四)省政府已授權採用BOT方式建設。
第六條 項目投資人招標實行資格審查制度,採用資格後審方式。資格審查的內容包括投標人的財務狀況、註冊資本、淨資產、投融資能力、初步融資方案、從業經驗和商業信譽等。
第七條 項目投資人招標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發布招標公告;
(二)發售招標檔案;
(三)投標人編制、遞交投標檔案;
(四)招標人組織開標,組建評標委員會;
(五)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六)中標候選人公示;
(七)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八)簽訂投資協定。
第八條 招標人應通過國家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信息網路等媒介發布招標公告,並同步在省指定媒介發布。採用國際招標的,應通過相關國際媒介發布招標公告。
第九條 招標人應參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經營性高速公路項目投資人招標檔案示範文本,結合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科學、合理編制招標檔案。
招標人編制招標檔案時,應充分考慮項目投資回收能力和預期收益的不確定性,合理分配項目的各類風險,並對特許權內容、最長收費期限、相關政策等予以說明。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有關內容應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招標人應合理確定投標檔案的編制時間,編制時間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招標人依法組織投資人招標工作,嚴格執行招標工作程式,按照有關規定報備招標檔案和評標報告。招標工作結束後,招標人應及時形成投資人招標工作報告並將招標結果上報省政府。
第十二條 投標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投標人。
1.項目里程低於100公里的,註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以上,總資產6億元人民幣以上;項目里程不低於100公里的,註冊資本2億元人民幣以上,總資產10億元人民幣以上;
2.最近連續3年每年均為盈利,且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具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審計;
3.具有不低於項目估算的投融資能力,其中淨資產與項目估算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公路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
4.商業信譽良好,無重大失信行為。
(二)聯合體投標人。
1.聯合體總成員一般不得超過3家;
2.聯合體主辦方及成員方的註冊資本、總資產、淨資產、投融資能力、商業信譽等均應滿足獨立投標人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3.聯合體主辦方應為項目公司的控股方,其出資比例不得低於項目公司註冊資本的51%;
4.聯合體各成員應簽訂聯合體協定。聯合體協定應明確約定聯合體各方的出資比例、相互關係、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招標人簽訂投資協定,並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提高投標人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投標人應嚴格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的額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的額度一般為項目投資額的0.3%,但最高不得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第十四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公路、財務、金融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7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1/3。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人員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第十五條 評標辦法採用最短特許經營期限法,在投標人實質性回響招標檔案的前提下,滿足項目準備期、建設期的時限要求,評標委員會推薦出經評審的最短收費期限中標候選人。
項目準備期內要及時完成項目公司組建、特許權協定簽訂、項目核准、勘察設計、工程招標等前期工作。項目建設期不得超過批准的建設工期。項目收費期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因投資人或項目公司的自身原因造成項目準備期或建設期延長的,相應扣減項目收費期限。
第十六條 中標投資人與招標人簽訂投資協定前,應向招標人提交投資人履約擔保。投資人履約擔保的額度一般為項目資本金出資額的10%。投資人履約擔保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後30日內全部退還或撤銷。
第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投資人應在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投資人的投標檔案簽訂項目投資協定。
招標人應在與中標投資人簽訂投資協定後5個工作日內向所有投標人退回投標擔保。
第十八條 中標投資人應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和投資協定的約定依法組建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在完成工商註冊登記後30日內,與招標人簽訂項目特許權協定。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九條 項目投資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承擔項目出資人責任,簽署並履行項目投資協定;
(二)依法組建項目公司,並督促項目公司遵守法律和行業管理規定。全面管控項目建設實施、運營管理和其他經營活動等;
(三)負責籌措項目資金,嚴格按投資協定約定及時足額到位項目資本金和銀行貸款等資金,嚴禁抽逃、轉移或挪用項目建設資金;
(四)在項目竣工驗收前,不得轉讓項目公司股權。在項目竣工驗收後,經市(州)人民政府同意並報省政府批准後,可按規定轉讓項目公司股權;
(五)在項目特許經營期內,對項目公司應當履行的全部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當項目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特許權協定規定的義務時,由項目投資人代項目公司履行。
除上述職責外,項目投資人還應履行法律規定或投資協定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項目公司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承擔項目法人責任,簽署並履行項目特許權協定;
(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及行業管理規定,接受政府監管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
(三)負責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經營管理、移交以及債務償還和資產管理等全部工作;
(四)依法組織項目實施和運營管理,確保項目的工程質量、生產安全、實施進度、投資控制和環境保護等處於受控狀態,確保項目運營達到協定規定的服務水平等級;
(五)委託並配合項目沿線政府開展項目征地拆遷工作,及時足額支付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含社保)等相關費用;
(六)服從政府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和應急指揮,負責項目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七)未經省政府批准,不得轉讓、出租、質押或以其他方式擅自處置特許經營權、與特許經營權活動相關的資產、設施;
(八)在特許經營期屆滿時,按照特許權協定的約定將項目無償移交政府。若特許權協定基於法律及有關規定或協定約定解除(即提前終止),項目投資人及項目公司應在特許權協定解除後的10日內向市(州)人民政府交回項目。
除上述職責外,項目公司還應履行法律及有關規定或特許權協定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市(州)人民政府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承擔政府監管責任,簽署並履行項目投資協定和特許權協定;
(二)負責組織開展項目核准前的前期工作和投資人招標;
(三)依法監管項目的建設實施和經營管理;
(四)依法監管項目投資人和項目公司在項目準備期、建設期和運營期的履約情況;
(五)依法監管項目建設資金的到位和使用情況;
(六)負責統籌協調項目建設用地、用水、用電和建設環境等要素保障;
(七)依法監管項目所在區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廳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承擔行業管理責任,依法監督項目投資人招標及項目建設實施、經營管理和移交等活動,保障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
(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建設實施和運營管理的行業監管制度體系;
(三)根據國家和省高速公路專項規劃,建立項目儲備制度,統籌安排項目前期工作;
(四)負責建設實施和運營管理目標計畫的制定和考核工作;
(五)監督檢查投資協定和特許權協定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等省直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項目建設實施、經營管理和移交等的監管和協調服務。
第二十四條 被授權市(州)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應參照政府投資高速公路項目審計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項目審計監督。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度、工程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契約管理制度和項目資本金制度。
第二十六條 項目公司依法組織項目建設,採用自建或代建等建設管理方式,應符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組織項目建設,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規範和技術標準。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監理控制、施工負責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按照優質工程和平安工地建設目標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批准的項目建設工期,不得擅自延長或隨意壓縮。
第三十條 設計變更應嚴格執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未經批准的設計變更費用不得進入項目決算。
第三十一條 項目公司應依法籌措和使用項目建設資金,及時足額支付項目建設的各項費用,不得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和征地拆遷及安置補償等有關費用。
第三十二條 項目完工後,應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及時組織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未按規定組織交工驗收或交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和試收費。未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轉入正式收費。
第三十三條 項目發生建設資金不到位、開工緩慢、建設管理不力等情形,市(州)人民政府應嚴格按照投資協定和特許權協定有關規定對項目投資人和項目公司進行違約處理。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三十四條 項目交工驗收後,項目公司應嚴格執行高速公路運營、養護、安全與應急管理的各項規程、規範和標準,依法組織經營管理。
第三十五條 項目公司應按規定做好養護、收費、通信、監控和綜合服務等運營管理工作,確保高速公路始終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十六條 交通安全和路政管理職責分別由公安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行使,項目公司應積極支持和配合,並提供滿足現場管理必需的工作場所、生活設施以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 項目公司應建立健全項目運營安全與應急處理機制,按規定組織實施高速公路清排障和車輛救援服務。
第三十八條 項目公司應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收費標準,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嚴格執行高速公路收費管理的各項規定和服務標準,建立運營服務質量與收費相掛鈎機制。
第三十九條 在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公司應向市(州)人民政府提交運營履約保證金。運營履約保證金應按年度滾動從車輛通行費收入中提取。
第四十條 維護項目公司合法的收費權和其他經營權,除法律規定和省政府批准以及交通運輸廳執行上級行政部門交辦任務而批准的免繳通行費車輛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擴大免繳通行費車輛的範圍。
第六章 項目移交
第四十一條 在項目特許經營期屆滿時,項目公司應依法無償地向市(州)人民政府移交項目。移交範圍主要包括:
(一)項目及其附屬設施;
(二)至少滿足項目正常運營6個月所必須的設施、物品等;
(三)與項目建設、運營、管理和維護有關的檔案、手冊、記錄和檔案;
(四)與項目有關的所有未到期的擔保、保證和保險的受益;
(五)與項目運營和養護有關的所有技術和智慧財產權;
(六)所有與項目及其資產有關的項目公司的其他權利和利益;
(七)項目特許權協定規定應移交的其他資產。
第四十二條 項目特許經營期屆滿前5年為移交過渡期,在移交過渡期內涉及項目的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等重大經營、財務決策應由項目公司與市(州)人民政府共同商定。
第四十三條 項目移交的基本條件:
(一)在項目特許經營期屆滿至少12個月前,市(州)人民政府應依法全面審計項目;
(二)在項目特許經營期屆滿至少6個月前,市(州)人民政府與項目公司聯合聘請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技術狀況進行檢測,並經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後,作為移交依據。如不能達到特許權協定規定標準,由項目公司負責整改維修直至達到規定標準;如拒絕維修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動用運營履約保證金進行指定維修;
(三)正式移交前,項目公司應負責解除和清償與項目有關的所有債務、留置權、抵押、質押及其他請求權〔市(州)人民政府同意保留的除外〕;
(四)項目公司應依法妥善處理項目移交後的員工安置問題。
第四十四條 項目公司應無條件配合市(州)人民政府辦理項目移交的相關變更手續。
第四十五條 項目移交後1年為移交保證期,項目公司應保證項目移交1年內不因質量缺陷等影響項目正常運營和服務水平等級。
第四十六條 移交保證期滿,經市(州)人民政府組織驗收合格後,及時退還項目公司運營履約保證金。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因法律及有關規定或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市(州)人民政府有權解除相關協定。因解除協定導致項目公司財產損失的,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十八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項目投資人和項目公司拒不履行協定或有重大違約或違法行為的,市(州)人民政府應終止或解除項目投資協定及特許權協定,依法收回項目特許經營權。
項目投資協定和特許權協定終止或解除後,市(州)人民政府應及時接管項目,並報請省政府批准,重新確定項目建設或運營管理模式。
第四十九條 項目投資人和項目公司違約導致投資協定或特許權協定提前終止的,按照協定和信用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0日起施行,2004年12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的《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設項目BOT方式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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