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四川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建設管理,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檔案,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2月7日,四川省交通運輸廳發布《四川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廳直有關單位,廳機關有關處室: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建設管理,促進普通國省幹線公路高質量發展,廳修訂了《四川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經廳2023年第1次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2月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建設管理,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全省統一規劃的高速公路之外的普通國省幹線公路項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以下簡稱“國省幹線公路項目”)。其它幹線公路項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交通運輸廳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路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省公路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負責全省公路建設行業管理。
交通運輸廳公路局(以下簡稱“廳公路局”)按照交通運輸廳工作安排參與擬定全省國省幹線公路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並監督執行;承擔國省幹線公路項目行業監督、設計審批、竣工驗收行政許可的行政輔助及技術支撐工作。
省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省交通質監站”)負責國省幹線公路項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行政輔助和技術支撐工作。
交通運輸廳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廳造價站”)負責國省幹線公路項目工程造價的行業管理。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國省幹線公路監督管理工作。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市(州)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轄區內國省幹線公路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交通建設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州)造價機構”)負責轄區內國省幹線公路項目工程造價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國省幹線公路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建設項目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五條 經批准(認可)的項目法人,負責國省幹線公路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對工程質量、安全、投資、進度、環保、廉政等負責。
第六條 國省幹線公路項目分前期工作、項目實施、工程驗收等階段,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進行。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條 前期工作是指項目開工前的準備工作,主要內容有: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相關要件編制及審批,組建項目法人,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編制及審批,用地報批、組織招標、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施工許可申報及批准等。
經批准的用地手續、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水土保持方案、安全性評價等是項目開工的前置要件,各地須高度重視,嚴格按程式辦理。
第八條 項目建議書及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州)或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報發改部門審批前,應報交通運輸廳審查。專項規劃項目建設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國省幹線公路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非經營性的國省幹線公路項目由市(州)、縣(市、區)政府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建項目法人,經營性建設項目由投資方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的組建和權責劃分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條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報批項目兩階段初步設計或一階段施工圖設計的同時,應明確項目法人及管理機構。項目法人不具備相應項目建設管理能力的,項目法人應補充完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或選擇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專業建設管理能力以及相關資質條件的機構或單位代行項目建設管理。實行代建管理的公路建設項目,項目法人不免除法定主體責任。
第十一條 國省幹線公路項目原則上採用兩階段設計。對於技術簡單、方案明確的二級及以下等級公路改建項目,可採用一階段施工圖設計;對於技術複雜的橋樑、隧道等項目必要時應增加技術設計。建設項目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聯合設計時,應確定一個設計單位總體負責,牽頭制定總體設計原則,組織編制全線通用設計圖,協調統一檔案編制,匯總總體設計和總概(預)算檔案。勘察設計單位應提升勘察設計質量、穩定路線方案,避免已批覆的要件重新報審。
第十二條 設計檔案須按照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檔案編制辦法》進行編制。其中概(預)算檔案應按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配套定額和交通運輸廳有關規定編制。概(預)算編制人員應持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交通運輸工程專業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國省幹線公路項目實行設計檔案諮詢審查制度。在項目勘察設計契約簽訂後,項目法人應委託諮詢單位對設計檔案進行過程審查。一級公路、特大橋、特長及長隧道、複雜或特殊結構工程應委託具備相應資質、技術實力強、熟悉同類工程、履約和信用記錄好、具備較好服務能力的單位進行審查,其他國省幹線公路項目可委託具備相應工程資信或者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審查。
交通運輸廳負責的國省幹線公路審批事項,由廳公路局代廳委託諮詢單位對設計檔案進行成果審查,並依此辦理相關批覆。
對於特殊結構、超過一定規模的特長隧道、特大橋工程,項目法人可引進勘察設計監理制度,加強對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質量和進度的管控,提高設計方案合理性、可行性。
第十四條 國省幹線公路項目的初步設計或一階段施工圖設計由交通運輸廳負責審批,廳公路局承擔行政輔助及技術支撐等具體事務性工作。兩階段施工圖設計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初步設計批覆的規模和技術標準。行政審批許可權下放的市(州)依據相關檔案執行。
交通運輸部負責審批的項目,由交通運輸廳轉報審批項目設計檔案。
第十五條 初步設計、一階段施工圖設計檔案報交通運輸廳審批時,應按規定通過政務中心受理辦理,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計檔案審批申請和初審意見;
(二)立項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批覆;
(三)全套設計檔案(含概、預算及其電子文檔);
(四)成果審查後修編完善的概(預)算檔案的市(州)造價機構的造價審核意見。
第十六條 國省幹線公路項目兩階段初步設計批覆有效期為2年。項目批覆檔案需要延期的,項目法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的30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審批部門申請延期。項目批覆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超過延長期限仍未開展後續工作的,需重新報批初步設計或一階段施工圖設計。
第十七條 國省幹線公路項目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按照核准的招標範圍、方式、組織形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從優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設備採購、材料供應等單位。
鼓勵採用電子招標方式開展招投標工作。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在發布招標公告前,應加強標段劃分、契約工期、人員設備、信用等級、施工標準化、環保要求等關鍵條款研究,確保招標檔案條款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市、縣(區)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依法對本級實施的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並對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督查處,依法調查處理轄區內國省幹線公路項目招投標投訴舉報等行為。
第二十條 國省幹線公路項目須實行契約管理制度。項目的代建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控、檢測、諮詢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簽訂契約,嚴格契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省幹線公路項目實行施工許可制度。施工許可申請由項目法人提出,報項目所在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章 工程建設管理
第二十二條 工程建設管理是指國省幹線公路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參建單位進行的工程質量、安全、投資、進度、環保、廉政、農民工工資支付等管理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國省幹線公路建設項目所在市(州)或縣(市、區)政府應成立項目建設協調機構,加強征地拆遷、地材供應、用水用電、建設環境等要素保障協調工作。
建設項目應加強投資預算管理,做好資金平衡,全額落實建設資金。地方財政投入資金應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及時到位。
第二十四條 國省幹線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度。承擔監理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具有與國省幹線公路項目相適應的資質和能力,符合公路建設市場準入要求。監理單位應按《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以及與項目法人簽訂的監理契約對施工承包契約的執行、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投資、環保等方面進行監理。
第二十五條 國省幹線公路項目應當建立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四級質量保證體系。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建設項目工程質量負監督責任,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質量負管理責任,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監理責任,試驗檢測單位對試驗檢測結果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其他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產品或者服務質量負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州)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質量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項目法人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市(州)質量監督機構申請和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並主動接受、積極配合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質量管理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國省幹線公路項目應逐步推動工地建設標準化、施工工藝標準化、施工管理標準化。施工圖設計、概預算編制、施工招標等各環節應明確標準化有關要求和所需費用,保障工程建設質量。一級公路新建項目應在建設過程中嚴格執行施工標準化要求。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依法加強轄區內國省幹線公路項目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管工作,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監督的機構、人員和制度;實行安全責任登記制度,健全責任檔案;督促施工單位加強一線作業人員崗前培訓;積極開展“平安工地”考核評價工作,對不達標的工程項目掛牌督辦,督促落實整改。
各從業單位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強化單位及個人責任,落實改(擴)建公路施工與保通措施,對重點路段和重要工序實行預案管理,保證安全生產,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建設項目實施中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時,項目法人應按工程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的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部、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市(州)造價機構應按照《四川省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管理實施細則》加強對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經批准的投資概算是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項目法人應嚴格按照批准的概(預)算和契約約定控制工程造價。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由於材料價格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對超過已批准概算的,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委託市(州)造價機構出具審核意見、審計單位提出審計意見,明確超概資金的解決方案,並向交通運輸廳提出申請,交通運輸廳依據相關規定進行批覆。政府投資項目超過工可批覆投資估算10%的,須重新報批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三十二條 國省幹線公路項目實行農民工工資支付實名制、專用賬戶制、支付擔保制和工資保證金制等管理制度。項目法人應督促參建單位落實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各項制度,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參建單位及時上報,並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相關要求進行信用懲戒和行政處罰。
在滿足工程質量、安全、進度等要求前提下,鼓勵各地通過以工代賑方式吸納沿線民眾參與工程建設。
第三十三條 國省幹線公路項目進度實行計畫管理和目標考核制度。
(一)交通運輸廳根據部、省確定的各專項規劃下達市(州)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年度建設目標,不得擅自調整。
(二)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交通運輸廳下達的年度建設目標,督促項目法人分解落實月進度計畫。
(三)項目法人按照月進度計畫組織落實工程進度保證措施,並加強考核,逗硬獎懲。
(四)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落實專人負責工程進度和完成投資統計,並按規定向廳公路局報送統計數據。交通運輸廳應加強項目統計、監測和分析,定期開展情況通報,分析國省幹線公路項目進展情況和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條 對工程進度滯後的施工單位,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採取紅黑榜、約談和掛牌督辦等措施督促整改。經多次督促整改無效,嚴重影響項目按期建成的,項目法人應當依法解除施工契約,清退施工單位出場,並報請交通運輸廳降低施工單位信用等級。
第三十五條 對於資金不到位、未按期開工、工程進度滯後嚴重等情形的行為,交通運輸廳要督促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整改。對整改不力的,由交通運輸廳按照《四川省公路水路投資計畫管理辦法》《四川省公路水路投資計畫項目綜合管理績效評價辦法(試行)》對項目所在市(州)或縣(市、區)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項目法人應當強化項目契約管理,督促各從業單位按照契約約定到位人員、設備和材料等。項目法人應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負責對分包契約簽訂與履行、質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等活動實施管理。
第三十七條 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中標人(承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主要技術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與投標檔案不符的,應依法嚴格查處。因特殊情況確需更換的,應徵得項目法人同意,並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指定分包、指定採購或者分割工程。
第三十八條 國省幹線公路項目實行工程廉政建設制度。參建單位應建立和健全廉政建設各項制度,嚴格執行廉政契約,自覺接受行業及社會監督。
項目實行公示制度。項目法人應在項目所在地向社會公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責任人、安全生產責任人,並公開舉報投訴電話。每一契約段的起迄點須設立標示牌,標示牌應當明示該項目名稱、契約段、各參建單位及負責人、開(竣)工時間及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轄區內國省幹線公路項目從業單位的信用評價管理。廳公路局按照廳工作安排開展相應行政輔助、事務及支撐性工作,對從業單位投標行為、履約行為等開展信用評價,發現嚴重不良信用行為的,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交通運輸廳,並提出信用處理意見。對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從業單位,在信用等級有效期內不得參與我省國省幹線公路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或通過其它方式承攬新的工程建設任務。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市(州)公路建設從業單位信用管理實施細則,並在招投標等環節予以運用。
第四十條 嚴格開展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加強人員履約情況考核。按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信用評價辦法》等規定,開展監理、試驗檢測人員信用評價工作。嚴格整治非法掛靠、虛報資質、人員履約無法到位等問題,淨化公路建設市場環境。
第四十一條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項目信息報送工作,按規定通過省交通運輸投資計畫和統計管理系統向廳報送轄區內所有國省幹線公路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並將項目前期工作、進度、投資、質量、安全、交(竣)工驗收等工作情況報送廳公路局,廳公路局定期形成專項報告報交通運輸廳。
第四十二條 在交通運輸廳統籌安排下,廳直相關部門不定期組織調研,重點檢查基本建設程式執行情況、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項目的監督管理情況及工程建設項目目標完成情況。省交通質監站不定期對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州)質量監督機構質量監督工作情況和工程質量等開展檢查指導。廳造價站不定期對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州)造價機構工程造價管理工作開展監督檢查。檢查單位應及時向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反饋發現的問題,並督促落實整改。
第四十三條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州)質量監督機構及市(州)造價機構應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對在建項目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督查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投資、廉政等管理及各從業單位的履約行為等工作。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督促相關單位及時整改。 
第四章 工程驗收
第四十四條 工程完工後,應按照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及時開展竣(交)工驗收工作。
對未按期組織開展竣(交)工驗收的項目,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法人及時申請竣(交)工驗收。
第四十五條 國省幹線公路項目滿足竣工驗收條件後,項目法人應向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驗收。交通運輸部審批初步設計的項目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對通過交工驗收的國省幹線公路項目,應及時安排養護管理,加強日常養護。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可轉為正式運營,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安排公路養護單位正式接養,並督促項目法人在1個月內按照國家規定,分別向公路管理機構、接管養護等有關單位辦理檔案資料和資產移交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中所引用的國家、交通運輸部、省有關規定,有重新修訂頒布執行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國省幹線公路項目建設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對違反本辦法或在項目實施中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以及環保問題的項目法人、從業單位、從業人員,將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計入不良信用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成都市和瀘州市、德陽市、綿陽市、樂山市、南充市、宜賓市、達州市等7個區域中心城市、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片區行政審批職能職責,依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成都市及7個區域中心城市實施的決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49號)《關於修改<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片區管委會實施首批省級管理事項的決定>的決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44號)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月30日廳印發的《四川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川交發〔2015〕5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由四川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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