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四川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全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項目(以下簡稱“國省幹線公路項目”)建設管理,規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行為,做好勘察設計的補充完善工作,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四川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2月7日,四川省交通運輸廳發布《四川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廳直有關單位,廳機關有關處室: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建設項目設計變更,促進普通國省幹線公路高質量發展,廳修訂了《四川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經廳2023年第1次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2月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項目建設管理,規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行為,做好勘察設計的補充完善工作,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四川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部省規劃的國省幹線公路項目。
本辦法所稱設計變更,是指自國省幹線公路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至項目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或施工圖設計檔案所進行的修改、完善、最佳化等活動。
第三條 交通運輸廳(以下簡稱“廳”)負責全省國省幹線公路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的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廳公路局(以下簡稱“廳公路局”)按照廳工作安排具體負責行政輔助及技術支撐工作;交通運輸廳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廳造價站”)負責全省國省幹線公路項目設計變更的造價監督管理、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國省幹線公路項目設計變更的監督管理;市(州)交通建設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州)造價機構”)負責轄區內國省幹線公路項目設計變更的造價監督管理。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分工抓好相關工作。項目法人具體承擔建設項目的設計變更組織、實施和管理,負責建立設計變更動態管理台賬,嚴格控制工程投資。
第四條 已批准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國省幹線公路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可進行設計變更:
(一)在不降低技術標準、使用功能和工程安全、質量的前提下,可明顯降低投資、節省土地、節能減排、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
(二)因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規劃調整,農田、水利、工礦、鐵路等設施和城鎮、管網規劃調整及環境、文物保護等要求變化,必須對局部路段工程變更的;
(三)因國家標準、技術規範變化或上級主管部門及業主對工程建設提出新的工程技術要求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
(五)項目竣工驗收前,因社會經濟發展、建設條件等的需要或因當地政府要求確需進行變更的;
(六)其他經審批單位批准確需進行設計變更的情況。
第五條 設計變更應當以提高設計質量、合理使用建設資金和綜合利用資源為目標,符合國家有關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範,符合環境保護要求,保障工程質量、提高資金效益和完善使用功能。
第二章  設計變更的分類和審批
第六條 設計變更按性質、規模及費用影響程度,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2公里及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特大橋、鋼桁架橋、鋼管混凝土拱橋,墩高大於100米的橋樑,跨徑大於等於40米的石拱橋等橋樑的數量、跨徑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三)單洞長度500米及以上隧道的數量、行車道寬度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連續10公里及以上的路面結構類型、寬度和厚度任一項發生變化的;
(五)10公里及以上的路基分幅型式改變的;
(六)互通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七)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八)連線線的 標準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九)超過初步設計批准概算或一階段施工圖批准預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較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500米以上、2公里以下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三)連續1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路面結構類型、寬度和厚度發生變化的;
(四)1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路基分幅型式改變的;
(五)大中橋的數量、跨徑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六)隧道的數量或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 或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八)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九)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的;監控、通訊、消防系統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十)其他單項工程費用變化超過200萬元的;
(十一)超過兩階段施工圖設計批准預算的。
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設計變更。
第七條 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未經批准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經批准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八條 重大設計變更原則上應當採用兩階段設計,即按照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編制設計檔案。較大設計變更、一般設計變更可採用一階段施工圖設計。
第九條 重大設計變更方案設計檔案由廳負責審批;重大設計變更施工圖設計檔案、較大設計變更設計檔案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批;項目法人負責對一般設計變更進行審定。
交通運輸部批准初步設計的項目按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章  設計變更程式
第十條 重大、較大設計變更的設計審查和報批應按照以下程式:
(一)提出設計變更。根據實際情況可由施工單位或項目法人提出,也可由監理單位或原設計單位提出;提出設計變更的建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應當註明變更理由。設計審查單位、主管部門也可以提出設計完善意見和設計變更建議。
(二)項目法人組織審查。項目法人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提出的設計變更建議進行審查,確定是否開展設計變更工作。
(三)方案論證及比選。在開展設計變更的施工圖設計前,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方案 進行經濟、技術論證。
(四)設計單位開展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五)按審批許可權向主管部門申請審批。
(六)審批單位組織審查並參考市(州)造價機構對工程造價的審核意見,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批覆。
第十一條 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原則應由項目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但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 的、或原設計單位資質不滿足設計變更要求的,項目法人可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單位對設計變更檔案負責。
第十二條 重大、較大設計變更的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應達到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檔案編制辦法》 規定的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檔案深度。
一般設計變更圖紙必須經設計代表簽字確認,同時應加蓋設計單位印章。圖表及清單中數量、單價必須經業主、設計、監理、施工四方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重大設計變更須由具備相應資質、技術實力強、熟悉同類工程、履約和信用記錄好、具備較好服務能力的單位進行審查,較大設計變更可由具備相應工程諮詢資信單位或設計資質單位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審查單位審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執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批覆意見;
(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有關技術規範和規程要求;
(三)設計檔案是否齊全,是否達到規定的工作質量和深度要求,變更方案是否合理;
(四)工程結構設計是否符合安全和穩定性要求;
(五)提出明確的審查意見,形成書面審查報告;
(六)對設計單位的書面回覆意見和設計修編檔案再次進行核查確認,形成書面確認意見;
(七)對設計變更概、預算編制依據和各分項工程費用計算進行核實和品迭,對修正後的概(預)算對比表進行確認並簽章。
第十五條 重大、較大設計變更的設計申請批覆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請示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擬變更設計的公路工程 名稱、公路工程的基本情況、設計單位、變更原因、變更的主要內容、變更前後對應工程數量及造價品迭等。重大設計變更方案設計報批檔案還應附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二)原施工圖設計、初步設計批覆檔案;
(三)原設計檔案及根據審查單位審查意見修改和完善後的設計變更檔案(含投資概算或施工圖預算、設計單位執行審查意見的情況)及必要的勘察資料;
(四)審查單位的審查意見 ;
(五)交通建設造價管理機構對審查修改後設計變更檔案的造價審核意見。
第十六條 審批工作應按規定納入政務服務中心受理辦理。
第十七條 凡工程搶險等緊急工程須對原設計進行變更,且超出項目法人許可權的,項目法人應立即向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認後,項目法人可先行實施設計變更,但事後兩個月內應辦理設計變更報批手續,並附相關的影像資料 說明緊急搶險的情形。
第四章  設計變更的工程造價管理
第十八條 重大、較大設計變更的預算按以下原則編制:
(一)設計變更建築安裝工程費按《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相關定額和我省有關補充規定計算,其中費率、人工及材料單價應與批覆施工圖預算一致;
(二)因設計變更發生的土地使用和拆遷補償費,計費標準原則上與批覆預算一致;
(三)因設計變更發生的勘察設計費、監理費等按契約約定執行;
(四)設計變更不計列預備費。
經批准的設計變更費用,僅作為項目投資規模的控制依據,不作為對施工單位的結算支付依據,也不作為控制招標限價的依據。
第十九條 對於涉及到新技術、新工藝或定額中缺漏的項目,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造價諮詢單位,根據該工程施工工藝要求等因素開展成本分析,參考有關技術經濟檔案和市場價格水平,單獨編制補充計價依據分析資料。在項目實施階段,項目法人應組織各參建單位完善有關計價依據或定額資料,並報交通建設造價管理機構備案。交通建設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指導及過程監管,並根據計價依據或定額出具相關造價審核意見。
第二十條 對於搶險工程 ,項目法人應組織設計單位重新編制該部分工程的施工圖 預算,該預算可考慮施工中非施工單位原因導致的報廢工程、清方、臨時工程等內容和施工環節所發生的費用。缺乏相應定額或編制辦法的,設計單位在交通建設造價管理機構的指導下,會同項目法人據實合理確定新增定額標準,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編制該部分工程的施工圖預算。
第二十一條 設計變更審批單位在批准設計變更檔案時,應一併批覆 概算或預算檔案。經批准的設計變更概、預算,原則不得作為施工單位的計量支付依據,僅作為控制項目投資規模的依據。
重大或較大設計變更概(預)算由市(州)造價機構提出審核意見後審批。
第二十二條 交通建設造價管理機構對工程造價的審核應該在收到符合條件資料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三條 設計變更的工程,應按契約檔案約定進行計量支付。 新增項目 需新增單價的,應按契約約定條款計算新的單價;或按以下公式對預算單價進行降價以確定設計變更新增單價,即支付單價=預算單價×(1-招標控制價較預算下浮比例)×投標淨價/招標控制價淨價。市(州)造價機構應加強對新增單價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因項目設計變更導致勘察設計費、監理費、試驗檢測費和管理費等發生變化的,按照有關契約約定執行。
無論契約約定與否,因材料調價原因導致工程投資增加,不得調增勘察設計費、監理費和試驗檢測費。
第二十五條 因項目設計變更發生的工程建設單位管理費、征地拆遷費等費用變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經過審查批准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決算。未經批准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進入決算。
第五章  設計變更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變更工程的計量支付按原契約規定執行,未經審批和審定的數量、單價及總價不得向施工單位進行支付或以暫定價預支付。
第二十八條 項目法人審定的一般設計變更工程費用實行報備制。項目法人在同類契約段(按招標進行劃分,如路基契約、路面契約、交通安全設施契約等)契約淨價總額(不包括預留金、暫定金)的5%內審定一般設計變更。一般設計變更累計 費用超過契約總淨價的5% 時,項目法人應暫停一般設計變更的審查和費用支付,並按下列程式處理設計變更費用。
(一)項目法人檢查各契約段設計變更管理台帳和契約執行情況,並形成該項目契約執行情況報告及變更費用處理申請,送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州)造價機構可聘請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專家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確定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審核工作。
(二)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考市(州)造價機構的書面審核意見,書面回復項目法人對設計變更費用的處理意見。
(三)項目法人根據書面回覆意見辦理一般設計變更。
第二十九條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項目法人應參照本辦法制定設計變更管理實施細則,加強設計變更管理工作。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台帳,定期對設計變更情況進行匯總,每季度最後一個工作日前向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未及時備案的,視同未發生設計變更。
當某一個契約段因變更引起的工程費用調整累計超過該段契約淨價的10%,項目法人須在備案材料詳細說明原因。
第三十條 因 設計變更導致項目總投資超出原批覆估、概、預算而需調整估、概、預算的,應按規定程式報批。項目法人應首先申請追加項目預算或調整項目概算,經批准同意後,方可開展設計變更的審查和費用支付工作。調整概、預算的應向廳或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以下資料:
(一)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
(二)原設計及概、預算批覆檔案;
(三)申請報批的請示檔案,項目法人編制的概(預)算執行報告;
(四)設計變更台賬(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批覆及一般設計變更審定檔案);
(五)設計變更概、預算匯總表(內容含項目名稱、分項名稱、單價與合價、批准或審定文號及電子文檔);
(六)項目法人編制的項目概(預)算執行報告經市(州)造價機構審核、審計部門審計;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可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
第三十一條 因設計單位失誤引起的設計變更造成工程投資增加,項目法人可扣減勘察設計費,具體辦法在勘察設計契約中約定。
第三十二條 因施工單位施工不當引起的變更,廢棄工程不予計價,返工或變更工程超過原相應工程契約價的工程費用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變更工程的勘察設計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返工或變更工程不得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不得延誤契約工期;監理工程師失職的,項目法人應扣減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費,具體辦法在監理服務契約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 設計變更行為應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契約檔案和監理契約檔案有關條款,應避免損害參建單位任何一方的正當權益。
第三十四條 項目法人應依法確定設計變更工程的施工單位。
設計變更工程的施工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承擔設計變更工程的資質等級時,項目法人應通過招標等方式依法選擇施工單位。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對設計變更工程實施專業工程分包的,須經監理單位審查和項目法人同意 ,並按照《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施工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實施向項目法人負責,並承擔賠償責任。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施工單位負責,並就所分包的工程向項目法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六條 設計變更的批文、圖表、各級簽署意見及試驗憑證,應裝訂成冊,納入工程檔案管理和驗收。
第三十七條 項目交(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應向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供經批准的設計變更檔案(包括概、預算檔案)。未按本辦法履行設計變更手續的工程項目,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予出具檢測意見和鑑定意見,項目法人不得進行交(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廳公路局和廳造價站應不定期對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市(州)造價機構的設計變更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市(州)造價機構要加強對設計變更行為的監督檢查,不定期組織專家組或諮詢機構對 建設單位的設計變更備案材料和設計變更原始資料進行審查。各檢查單位應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督促整改。
第三十九條 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的批准程式和要求,擅自變更設計的,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項目法人限期整改。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不按照批准的設計變更檔案施工的,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由施工單位負責返工、維修,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對拒不履行返工、維修的施工單位,項目法人可報經市(州)交通主管部門降低信用等級。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規定,擅自變更已經批准的公路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不得在設計變更中弄虛作假、降低質量標準或安全生產條件,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
對違反本辦法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法人可暫停資金支付,並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省、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降低其信用等級,直至納入“黑名單”。
第四十二條 各從業人員在設計變更中存在弄虛作假、非法謀利、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應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設計變更審批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規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式審查批准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檔案的,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招標檔案契約條款的有關內容應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項目,貸款方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於成都市、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片區行政審批職能職責,依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成都市及7個區域中心城市實施的決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49號)《關於修改<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片區管委會實施首批省級管理事項的決定>的決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44號)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月30日廳印發的《四川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川交發〔2015〕6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由四川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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