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各市(州)交通運輸局,廳直有關單位,省港投集團,各重點水運工程項目單位:
《四川省重點水運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第2次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2月13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重點水運工程建設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四川省港口管理條例》《四川省航道條例》《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水運工程建設(含新、改、擴建)管理工作,屬中央事權管理內的水運工程建設除外。
本辦法所稱重點水運工程是指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省級及以上審批、核准或備案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或者納入國家高等級航道網的航道工程建設項目(長江幹線航道除外)。其他水運工程是指重點水運工程以外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
航道養護、渡口建設以及單獨立項的水運信息化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我省重點水運工程建設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交通運輸廳(以下簡稱“廳”)負責全省重點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組織重拔蘭戒點水運工程建設管理有關執法工作。
省航務海事管理事務中心(以下簡稱“省航務海事中心”)承擔全省重點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的行政輔助和技術支撐工作,牽頭組織重點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指導、監督和管理的有關具體事務工作 。
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省交通執法總隊”)承擔全省重點臘故多良水運工程建設省級執法事項。
省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省交通質監站”)承擔全婚甩省重點水運工程建設質量安全指導和監督管囑狼戒理的具體事務工作。
交通運輸廳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廳造價站”)承擔全省重點水運工程建設造價指導和監督管理的具體事務工作,對廳負責審查的重點水運工程設計檔案(含設計變更)進行造價審核。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屬地管理職責,負責轄區內重點水運工程和其他水運工程建設的行業監督管理,組織其所屬行業機構、執法隊伍依照職責開展水運工程建設行業管理工作,可結合工作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條 重點水運工程建設應符合行業規劃,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遵守法律、法規關於工程質量、安全和生態環保有關規定,執行有關國家、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五條 鼓勵重點水運工程建設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推行施工質量和安全標準化管理,加強安全風險管控和應急能力配備,科學組織建設。
第二章 建設前期管理
第六條 重點水運工程建設應符合有關規劃,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進行。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式。
第七條 政府投資的重點水運工程,應當執行以下建設程式:
(一)開展工程預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准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灑設整制初步設計檔案;
(四)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
(五)辦理施工圖設計審批手續;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辦理開工前相關手續,具備條件後開工建設;
(七)組織工程實施;
(八)開展工程交工驗收、階段驗收、試運行等工作;
(九)工程完工後,編制竣工材料,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十)組織竣工驗收。
第八條 企業投資的重點水運工程,應當執行以下基本建設程式:
(一)根據規劃,編制項目申請書或者填寫備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備案手續;
(二)根據核准的項目申請書或者備案信息,編制初步設鍵料榆煮計檔案;
(三)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
(四)辦理施工圖設計審批手續;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辦理開工前相關手續,具備開工條件後開工建設;
(六)組織工程實施;
(七)開展工程交工驗收、階段驗收、試運行等工作;
(八)工程建成後,編制竣工資料,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九)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 重點水運工程項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程實施所需前期要件和各項手續。
第十條 重點水運工程應依法晚洪戶完成項目單位組建。項目單位承擔工程建設管理主體責任,依法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的監督。
項目單位可以根據工程建設管理需要依法選擇代建單位。實行代建管理的重點水運工程,項目單位不免除法定主體責任。代建單位根據契約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重點水運工程設計檔案一般採用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兩階段審批,設計檔案經批准後方可使用。
(一)港口工程:廳負責省級審批、核准或備案的港口工程初步設計檔案審批;承接交通運輸部下放的設計審批相關工作。省航務海事中心承擔廳負責審批的港口工程設計檔案(含設計變更)的初步審查。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審批、核准或備案的港口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批;負責其餘港口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批。
(二)航道工程:廳負責省級審批、核准或備案的航道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批;承接交通運輸部下放的設計審批相關工作。省航務海事中心承擔廳負責審批的航道工程設計檔案(含設計變更)的初步審查。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其餘航道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批。
初步設計檔案應1次報審。施工圖設計檔案應集中報審。對於工期長、涉及專業多、確需分期實施的重點水運工程,可以分批報批。項目單位在首次申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批時,應當將分批安排報負責審批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運)電樞紐除外)施工圖設計檔案批次不宜超過3批,航(運)電樞紐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批次不宜超過5批。
施工圖設計應當同口徑覆蓋初步設計批覆的工程建設內容。
第十二條 初步設計檔案報審時,應按規定提交以下材
(一)申請檔案;
(二)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經核准的項目申請書,或者備案證明;
(三)初步設計檔案(含概算及其電子文檔)。
施工圖設計檔案報審時,應按規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
(二)項目初步設計批覆;
(三)施工圖設計檔案(含預算及其電子文檔)。
第十三條 技術複雜、難度較大、風險較大的水運工程,應當開展初步設計檔案技術審查諮詢。受委託的諮詢單位資質等級應當不低於原初步設計檔案編制單位資質等級。
航運樞紐、通航建築物等技術複雜、難度較大、風險較大的航道工程應開展施工圖設計檔案技術審查諮詢;港口工程可以開展施工圖設計檔案技術審查諮詢。受委託的諮詢單位資質等級應當不低於原施工圖設計檔案編制單位資質等級。
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技術審查諮詢應當在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前完成。最終報批的設計檔案中應當包括技術審查諮詢意見回響說明。
第三章 建設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在立項審批、核准檔案及其他檔案規定的有效期內開工建設。有效期內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在有效期屆滿前申請延期。
重點水運工程在條件具備後方可開工建設。項目單位在開工建設前,應當完成規定的各項手續,登錄投資項目線上監管平台填寫項目開工基本信息,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監管。
第十五條 重點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從業資格後,方可從事水運工程建設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依法從事水運工程建設活動。
第十六條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項目單位依照廳信用管理有關規定開展重點水運工程建設信用管理活動。
第十七條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項目單位依照廳招標投標管理有關規定開展重點水運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按規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所屬承擔交通質量監督職責的機構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所屬承擔交通質量監督職責的機構對其質量管理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所屬承擔交通質量監督職責的機構應在監督範圍內出具重點水運工程質量核驗意見。涉及其他行業質量監督的重點水運工程,其工程整體質量核驗意見應由有關各方監督範圍內出具的工程質量核驗意見組成。
鼓勵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所屬承擔交通質量監督職責的機構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等方式加強質量監督力度。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行業機構、執法隊伍應切實履責,加強對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建設過程監督和檢查,依法處理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健康良好的水運建設市場秩序。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設計檔案編制重點水運工程年度投資計畫,組織完成投資任務。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概算和契約約定控制工程造價。
第二十一條 重點水運工程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制定質量管理制度,強化工程質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質量目標保障機制。
項目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管理責任,應當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在契約中明確工程質量目標、質量管理責任和要求,加強對涉及質量的關鍵人員、施工設備等方面的契約履約管理,組織開展質量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質量問題。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參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及契約約定做好工程質量管理,承擔相應質量責任。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的重點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注重防範化解財政金融風險,不得以各種名義開展違法違規舉債融資,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拖欠工程款。
項目單位應當科學決策、合理安排工程進度計畫,按規定編制年度投資建議計畫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投資計畫和預算執行管理,嚴格控制工程投資,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設資金,防止財政資金沉澱,不得轉移、侵占或者挪用財政資金,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建設標準。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加強對政府投資重點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績效評價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及參建單位應依法履行契約,如期完成約定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契約內容,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依法履行手續。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範勞動用工管理,依法保障農民工權益。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依法組織參建單位做好項目建設期安全生產,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落實安全生產措施,防範化解工程建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依法組織參建單位做好項目建設期環境保護,鼓勵採用綠色設計理念及施工工藝,落實生態環保措施,保障工程建設生態環保指標達標。
第二十七條 重點水運工程設計檔案一經批准,應當嚴格遵照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對設計檔案內容進行變更的,應當履行相關手續後方可實施。
項目單位不得擅自越權同意變更設計,除應急搶險等緊急情況外不得先實施後報批。不得以肢解設計變更內容的方式規避設計變更審查。
第二十八條 重點水運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重大設計變更情形見附屬檔案1)和一般設計變更。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重大設計變更以外的變更情形。
重大設計變更由原設計審批部門組織審查,一般設計變更由項目單位按程式審定。
重大設計變更分為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兩個層面。在初步設計檔案層面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變更部分未完成施工圖設計的,只需完成初步設計重大變更審查,後續施工圖按照變更後的初步設計檔案進行同口徑設計;變更部分已完成施工圖設計檔案批覆的,除完成初步設計重大變更審查外,還應對已批覆的施工圖設計部分進行同口徑變更並完成審查。在施工圖設計層面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應完成變更部分的施工圖設計重大變更審查。
第二十九條 重大設計變更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提出設計變更。結合工程建設實際,項目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均可提出設計變更建議;提出設計變更的建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並註明變更理由;
(二)項目單位組織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並邀請有關行業專家、諮詢機構對設計變更必要性進行研判;
(三)項目單位根據研判結果組織原設計單位或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檔案;
(四)項目單位向原設計審批部門提交設計變更申請;
(五)原設計審批部門組織對設計變更檔案進行審查;
(六)審查通過後按規定批准。
一般設計變更程式由項目單位參照上述程式確定。
第三十條 重點水運工程設計變更檔案應當由原設計單位編制。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編制單位對設計變更檔案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申報設計變更審查,應當向原設計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申請。內容應包括擬變更設計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名稱、工程項目的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的類別、變更的主要內容、原設計情況、原設計存在的問題、變更的主要理由等內容;
(二)對設計變更申請的調查核實情況,實施設計變更的合理性、與原設計的技術、經濟及施工可行性的論證比較資料;
(三)原設計單位或經由原設計單位認可的設計單位編制的設計變更檔案 (包括設計變更前後相應的勘察、設計圖紙;工程量、概預算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投資等)以及有關勘察、試驗資料;
(四)原設計審批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因應急搶險等緊急情況引起本辦法規定的設計變更情形的,項目單位可以先行組織實施,但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原設計審批部門,及時履行相應手續。緊急情況主要指可能導致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防洪渡汛、圍堰翻水、滑坡、結構工程嚴重破壞等情形。
第四章 驗收管理
第三十三條 重點水運工程建設應依法開展交工驗收、階段驗收、試運行及竣工驗收等工作(有關要求見附屬檔案2)。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條 具備條件的重點水運工程完工後,由項目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組織交工驗收,並邀請具體負責工程建設監督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質量監督機構參加。
第三十五條 航運(電)樞紐工程在截流前、水庫蓄水前、通航前、機組啟動前等關鍵階段,項目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運行管理等單位進行階段驗收,並邀請具體負責工程建設監督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質量監督機構參加,也可邀請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負有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或機構、專家等參加。
第三十六條 航道工程主體工程建成後,應當通過試運行檢驗工程效果和運行能力。項目單位應當在試運行前將試運行起訖時間、試運行方案、應急預案等報告負責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航道工程試運行期限原則上為1年,對不能按期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向負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試運行延期,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年,對於建設內容複雜的航運(電)樞紐項目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
試運行期滿符合運行要求且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航道工程,應當在試運行期滿後6個月內申請竣工驗收。
第三十七條 竣工驗收按以下情形組織:
(一)港口工程:屬於政府投資的,由項目單位向所在地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屬於企業投資的,由項目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所在地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單位自主竣工驗收的監督核查。
(二)航道工程:根據項目立項核准層級,由項目單位向對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
(三)交通運輸部下放竣工驗收許可權的水運工程,由項目單位向廳申請竣工驗收。
省航務海事中心承擔廳負責的重點水運工程竣工驗收具體組織工作。
第三十八條 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重點水運工程應按照以下程式組織竣工驗收:
(一)項目單位提交竣工驗收申請;
(二)負責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部門按規定成立現場核查組,組織現場核查;
(三)核查組出具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3);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報告明確竣工驗收合格但提出整改要求的,項目單位應進行整改,將整改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存檔;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報告明確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單位整改後應重新申請或組織竣工驗收。
(四)負責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部門根據竣工驗收現場報告結論,並結合問題整改覆核情況,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重點水運工程簽發《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或《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格式見附屬檔案3)。
由項目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的,參照上述程式執行。
第三十九條 項目單位申請竣工驗收,應按規定提交申請檔案及竣工驗收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3)。
第四十條 水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20個工作日內,由項目單位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的,項目單位應將修改完善的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報告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的,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做好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報告存檔。由廳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的,省航務海事中心應將完善後的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報告報廳,經確認後簽發《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或《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
政府投資重點水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並及時按規定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竣工驗收合格後結餘的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按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十一條 航道工程、港口工程可以對其已建成具有獨立使用功能,滿足相應條件的部分工程內容進行分部竣工驗收;項目分部竣工驗收批次不得超過3批;工程實施首次分部竣工驗收後,剩餘未驗收部分最遲應在5年內驗收完畢。
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初步設計批覆中明確上述項目是否可以分部建設;未在初步設計階段明確的,經項目單位申請,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項目單位、參建單位、諮詢機構及行業專家開展分部竣工驗收合理性論證,形成是否可以分部竣工驗收的書面結論並經有關各方簽認。
經論證可以開展分部竣工驗收的水運工程,項目單位應組織參建單位編制分部竣工驗收方案(包括分部驗收內容、時間安排、整體驗收完成計畫等內容)。分部竣工驗收方案作為竣工驗收申請檔案附屬檔案報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其中,企業投資的港口工程的分部竣工驗收方案應當報所在地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項目單位自行組織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依據。
分部竣工驗收內容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其中需依法辦理的各專項驗收或者備案應按照有關行業規定執行。
分部竣工驗收完成後,負責組織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監督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簽發《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或《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並在證書備註欄對驗收部分的內容功能及分部驗收原因進行單獨說明(也可單獨附頁說明)。
未完成全部工程內容竣工驗收的項目,嚴禁發放完整竣工驗收證書;工程全部內容竣工驗收完成後,方可換髮完整竣工驗收證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分部竣工驗收工作的,負責組織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監督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權收回竣工驗收證書。
第四十二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有尾留工程的,項目單位應落實竣工驗收現場驗收核查報告對尾留工程的處理意見。尾留工程完工並符合交工驗收條件後,項目單位應組織尾留工程驗收,驗收通過後將相關資料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運工程包括港口工程和航道工程。港口工程是指在港口規劃範圍內,為實現港口功能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碼頭工程(含舾裝碼頭工程)及其同時立項的配套設施、防波堤、錨地、護岸等工程。航道工程是指新建航道以及為改善航道條件而進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運(電)樞紐、通航建築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設計變更是指項目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至竣工驗收之日止,對已批准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所進行的修改和完善等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行業規章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鼓勵重點水運工程建設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推行施工質量和安全標準化管理,加強安全風險管控和應急能力配備,科學組織建設。
第二章 建設前期管理
第六條 重點水運工程建設應符合有關規劃,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進行。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式。
第七條 政府投資的重點水運工程,應當執行以下建設程式:
(一)開展工程預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准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檔案;
(四)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
(五)辦理施工圖設計審批手續;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辦理開工前相關手續,具備條件後開工建設;
(七)組織工程實施;
(八)開展工程交工驗收、階段驗收、試運行等工作;
(九)工程完工後,編制竣工材料,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十)組織竣工驗收。
第八條 企業投資的重點水運工程,應當執行以下基本建設程式:
(一)根據規劃,編制項目申請書或者填寫備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備案手續;
(二)根據核准的項目申請書或者備案信息,編制初步設計檔案;
(三)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
(四)辦理施工圖設計審批手續;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辦理開工前相關手續,具備開工條件後開工建設;
(六)組織工程實施;
(七)開展工程交工驗收、階段驗收、試運行等工作;
(八)工程建成後,編制竣工資料,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九)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 重點水運工程項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程實施所需前期要件和各項手續。
第十條 重點水運工程應依法完成項目單位組建。項目單位承擔工程建設管理主體責任,依法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的監督。
項目單位可以根據工程建設管理需要依法選擇代建單位。實行代建管理的重點水運工程,項目單位不免除法定主體責任。代建單位根據契約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重點水運工程設計檔案一般採用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兩階段審批,設計檔案經批准後方可使用。
(一)港口工程:廳負責省級審批、核准或備案的港口工程初步設計檔案審批;承接交通運輸部下放的設計審批相關工作。省航務海事中心承擔廳負責審批的港口工程設計檔案(含設計變更)的初步審查。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審批、核准或備案的港口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批;負責其餘港口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批。
(二)航道工程:廳負責省級審批、核准或備案的航道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批;承接交通運輸部下放的設計審批相關工作。省航務海事中心承擔廳負責審批的航道工程設計檔案(含設計變更)的初步審查。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其餘航道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批。
初步設計檔案應1次報審。施工圖設計檔案應集中報審。對於工期長、涉及專業多、確需分期實施的重點水運工程,可以分批報批。項目單位在首次申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批時,應當將分批安排報負責審批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運)電樞紐除外)施工圖設計檔案批次不宜超過3批,航(運)電樞紐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批次不宜超過5批。
施工圖設計應當同口徑覆蓋初步設計批覆的工程建設內容。
第十二條 初步設計檔案報審時,應按規定提交以下材
(一)申請檔案;
(二)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經核准的項目申請書,或者備案證明;
(三)初步設計檔案(含概算及其電子文檔)。
施工圖設計檔案報審時,應按規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
(二)項目初步設計批覆;
(三)施工圖設計檔案(含預算及其電子文檔)。
第十三條 技術複雜、難度較大、風險較大的水運工程,應當開展初步設計檔案技術審查諮詢。受委託的諮詢單位資質等級應當不低於原初步設計檔案編制單位資質等級。
航運樞紐、通航建築物等技術複雜、難度較大、風險較大的航道工程應開展施工圖設計檔案技術審查諮詢;港口工程可以開展施工圖設計檔案技術審查諮詢。受委託的諮詢單位資質等級應當不低於原施工圖設計檔案編制單位資質等級。
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技術審查諮詢應當在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前完成。最終報批的設計檔案中應當包括技術審查諮詢意見回響說明。
第三章 建設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在立項審批、核准檔案及其他檔案規定的有效期內開工建設。有效期內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在有效期屆滿前申請延期。
重點水運工程在條件具備後方可開工建設。項目單位在開工建設前,應當完成規定的各項手續,登錄投資項目線上監管平台填寫項目開工基本信息,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監管。
第十五條 重點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從業資格後,方可從事水運工程建設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依法從事水運工程建設活動。
第十六條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項目單位依照廳信用管理有關規定開展重點水運工程建設信用管理活動。
第十七條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項目單位依照廳招標投標管理有關規定開展重點水運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按規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所屬承擔交通質量監督職責的機構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所屬承擔交通質量監督職責的機構對其質量管理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所屬承擔交通質量監督職責的機構應在監督範圍內出具重點水運工程質量核驗意見。涉及其他行業質量監督的重點水運工程,其工程整體質量核驗意見應由有關各方監督範圍內出具的工程質量核驗意見組成。
鼓勵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所屬承擔交通質量監督職責的機構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等方式加強質量監督力度。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行業機構、執法隊伍應切實履責,加強對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建設過程監督和檢查,依法處理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健康良好的水運建設市場秩序。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設計檔案編制重點水運工程年度投資計畫,組織完成投資任務。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概算和契約約定控制工程造價。
第二十一條 重點水運工程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制定質量管理制度,強化工程質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質量目標保障機制。
項目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管理責任,應當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在契約中明確工程質量目標、質量管理責任和要求,加強對涉及質量的關鍵人員、施工設備等方面的契約履約管理,組織開展質量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質量問題。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參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及契約約定做好工程質量管理,承擔相應質量責任。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的重點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注重防範化解財政金融風險,不得以各種名義開展違法違規舉債融資,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拖欠工程款。
項目單位應當科學決策、合理安排工程進度計畫,按規定編制年度投資建議計畫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投資計畫和預算執行管理,嚴格控制工程投資,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設資金,防止財政資金沉澱,不得轉移、侵占或者挪用財政資金,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建設標準。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加強對政府投資重點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績效評價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及參建單位應依法履行契約,如期完成約定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契約內容,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依法履行手續。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範勞動用工管理,依法保障農民工權益。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依法組織參建單位做好項目建設期安全生產,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落實安全生產措施,防範化解工程建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依法組織參建單位做好項目建設期環境保護,鼓勵採用綠色設計理念及施工工藝,落實生態環保措施,保障工程建設生態環保指標達標。
第二十七條 重點水運工程設計檔案一經批准,應當嚴格遵照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對設計檔案內容進行變更的,應當履行相關手續後方可實施。
項目單位不得擅自越權同意變更設計,除應急搶險等緊急情況外不得先實施後報批。不得以肢解設計變更內容的方式規避設計變更審查。
第二十八條 重點水運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重大設計變更情形見附屬檔案1)和一般設計變更。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重大設計變更以外的變更情形。
重大設計變更由原設計審批部門組織審查,一般設計變更由項目單位按程式審定。
重大設計變更分為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兩個層面。在初步設計檔案層面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變更部分未完成施工圖設計的,只需完成初步設計重大變更審查,後續施工圖按照變更後的初步設計檔案進行同口徑設計;變更部分已完成施工圖設計檔案批覆的,除完成初步設計重大變更審查外,還應對已批覆的施工圖設計部分進行同口徑變更並完成審查。在施工圖設計層面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應完成變更部分的施工圖設計重大變更審查。
第二十九條 重大設計變更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提出設計變更。結合工程建設實際,項目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均可提出設計變更建議;提出設計變更的建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並註明變更理由;
(二)項目單位組織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並邀請有關行業專家、諮詢機構對設計變更必要性進行研判;
(三)項目單位根據研判結果組織原設計單位或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檔案;
(四)項目單位向原設計審批部門提交設計變更申請;
(五)原設計審批部門組織對設計變更檔案進行審查;
(六)審查通過後按規定批准。
一般設計變更程式由項目單位參照上述程式確定。
第三十條 重點水運工程設計變更檔案應當由原設計單位編制。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編制單位對設計變更檔案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申報設計變更審查,應當向原設計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申請。內容應包括擬變更設計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名稱、工程項目的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的類別、變更的主要內容、原設計情況、原設計存在的問題、變更的主要理由等內容;
(二)對設計變更申請的調查核實情況,實施設計變更的合理性、與原設計的技術、經濟及施工可行性的論證比較資料;
(三)原設計單位或經由原設計單位認可的設計單位編制的設計變更檔案 (包括設計變更前後相應的勘察、設計圖紙;工程量、概預算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投資等)以及有關勘察、試驗資料;
(四)原設計審批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因應急搶險等緊急情況引起本辦法規定的設計變更情形的,項目單位可以先行組織實施,但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原設計審批部門,及時履行相應手續。緊急情況主要指可能導致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防洪渡汛、圍堰翻水、滑坡、結構工程嚴重破壞等情形。
第四章 驗收管理
第三十三條 重點水運工程建設應依法開展交工驗收、階段驗收、試運行及竣工驗收等工作(有關要求見附屬檔案2)。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條 具備條件的重點水運工程完工後,由項目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組織交工驗收,並邀請具體負責工程建設監督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質量監督機構參加。
第三十五條 航運(電)樞紐工程在截流前、水庫蓄水前、通航前、機組啟動前等關鍵階段,項目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運行管理等單位進行階段驗收,並邀請具體負責工程建設監督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質量監督機構參加,也可邀請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負有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或機構、專家等參加。
第三十六條 航道工程主體工程建成後,應當通過試運行檢驗工程效果和運行能力。項目單位應當在試運行前將試運行起訖時間、試運行方案、應急預案等報告負責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航道工程試運行期限原則上為1年,對不能按期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向負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試運行延期,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年,對於建設內容複雜的航運(電)樞紐項目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
試運行期滿符合運行要求且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航道工程,應當在試運行期滿後6個月內申請竣工驗收。
第三十七條 竣工驗收按以下情形組織:
(一)港口工程:屬於政府投資的,由項目單位向所在地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屬於企業投資的,由項目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所在地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單位自主竣工驗收的監督核查。
(二)航道工程:根據項目立項核准層級,由項目單位向對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
(三)交通運輸部下放竣工驗收許可權的水運工程,由項目單位向廳申請竣工驗收。
省航務海事中心承擔廳負責的重點水運工程竣工驗收具體組織工作。
第三十八條 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重點水運工程應按照以下程式組織竣工驗收:
(一)項目單位提交竣工驗收申請;
(二)負責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部門按規定成立現場核查組,組織現場核查;
(三)核查組出具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3);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報告明確竣工驗收合格但提出整改要求的,項目單位應進行整改,將整改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存檔;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報告明確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單位整改後應重新申請或組織竣工驗收。
(四)負責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部門根據竣工驗收現場報告結論,並結合問題整改覆核情況,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重點水運工程簽發《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或《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格式見附屬檔案3)。
由項目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的,參照上述程式執行。
第三十九條 項目單位申請竣工驗收,應按規定提交申請檔案及竣工驗收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3)。
第四十條 水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20個工作日內,由項目單位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的,項目單位應將修改完善的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報告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的,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做好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報告存檔。由廳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的,省航務海事中心應將完善後的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驗收現場核查報告報廳,經確認後簽發《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或《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
政府投資重點水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並及時按規定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竣工驗收合格後結餘的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按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十一條 航道工程、港口工程可以對其已建成具有獨立使用功能,滿足相應條件的部分工程內容進行分部竣工驗收;項目分部竣工驗收批次不得超過3批;工程實施首次分部竣工驗收後,剩餘未驗收部分最遲應在5年內驗收完畢。
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初步設計批覆中明確上述項目是否可以分部建設;未在初步設計階段明確的,經項目單位申請,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項目單位、參建單位、諮詢機構及行業專家開展分部竣工驗收合理性論證,形成是否可以分部竣工驗收的書面結論並經有關各方簽認。
經論證可以開展分部竣工驗收的水運工程,項目單位應組織參建單位編制分部竣工驗收方案(包括分部驗收內容、時間安排、整體驗收完成計畫等內容)。分部竣工驗收方案作為竣工驗收申請檔案附屬檔案報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其中,企業投資的港口工程的分部竣工驗收方案應當報所在地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項目單位自行組織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