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災害管理辦法

四川省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災害管理辦法

四川省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災害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城鄉抗震防災規劃,第三章 工程抗震設防,第四章 工程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第五章 既有建築抗震使用,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抗禦並減輕地震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包括抗震設防區的建設工程以及非抗震設防區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及重要公共建築。
第三條 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抗震設防要求、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和有關專業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的強制性規定進行抗震設防。
第四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水利、能源、農業等部門及鐵路、電力等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監督管理。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及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房屋建築和村民住宅的抗震設防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城鄉抗震防災規劃

第五條 抗震設防區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抗震防災規劃。
抗震設防區的城鎮體系規劃、鎮總體規劃和鄉、村規劃應當包括抗震防災專篇。
第六條 省、市(州)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地震、水利、交通運輸、通信、電力、鐵路部門共同編制省域、市(州)域城鎮體系規劃中的抗震防災專篇。
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當委託具有城鄉規劃編制或建築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具體編制工作。
抗震設防區的大型工礦、電力企業和易產生次生災害的生產、貯存企業應當編制抗震防災規劃。
第七條 城鎮體系規劃中的抗震防災專篇內容應當包括:對區域性的水源地、庫壩、油庫燃氣儲備及調壓站、鐵路、公路、橋樑、電力、電子信息和通信、油氣幹線、輸水幹線等重大工程和生命線工程的抗震性能評價、抗震對策措施,震後地區、城市間的相互協調和支援。
第八條 編制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及公眾意見,符合國家《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並滿足下列要求:
(一)根據規模等級確定城市交通出入口的數量,確定城市生命線工程,並符合發生災害時疏散人群和救災的要求;
(二)確定作為緊急避險、疏散轉移或臨時安置的城市綠地、公共建築和場所;
(三)供水、燃氣、供電、通信、污水處理等重要基礎設施的建設,應當滿足抗震設防等級和震後迅速恢復運營的要求,並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災、水害等次生災害和預防二次污染的要求;
(四)設市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應當確定第二水源和應急氣源,並確定至少兩處道路交通便利的空曠場地或避險綠地,滿足直升機空中運輸與救援的要求。
第九條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中的下列內容應當作為建設用地規劃和建設工程項目選址的控制性條件:
(一)抗震設防標準;
(二)建設用地要求;
(三)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要求;
(四)應急保障必需的供水、排水、供電、消防、通訊、交通基礎設施;
(五)重要建築及建築密集地區的抗震防災措施。
第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設市城市的抗震防災規劃和省域、市(州)域城鎮體系規劃中抗震防災專篇的技術審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州)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縣級政府所在地鎮的抗震防災規劃的技術審查。
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鎮和鄉村規劃中抗震防災專篇的技術審查。
省行業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大型工礦、電力等生產企業和易產生次生災害的生產、貯存企業編制抗震防災規劃。

第三章 工程抗震設防

第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水利等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標準的實施。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抗震設防。
第十二條 新建工程抗震設防應當按照特殊設防類、重點設防類、標準設防類、適度設防類的標準要求劃分確定。建設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場址選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竣工、驗收及使用應當執行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和工程建設相關技術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工程抗震設防標準。
第十三條 新建工程應當按照建築抗震設計規範、構築物抗震設計規範、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以及鐵路、公路、水利、電力設施、水運、空運、核電廠、石油化工等專業抗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計。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界定的特殊設防類,屬於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範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照經審
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計。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抗震設防區內的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根據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的重點設防類設防。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當按比 9度更高的要求採取抗震
措施,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
非抗震設防區內的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及重要公共建築的建設工程按抗震設防烈度6度進行設防。
第十五條 對抗震設防區的基礎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項目以及超出工程建設抗震設防標準適用範圍的建設工程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縣級以上交通
運輸、水利、電力、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項目類別組織相關專家對工程選址、選線及設計方案進行抗震設防專項論證。
第十六條 抗震設防區的下列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在初步設計階段中應當編制抗震設防設計專篇;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類別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等主管部門進行抗震設
防專項審查:
(一)超限高層建築工程;
(二)《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特殊設防類(甲類)和中型以上重點設防類(乙類)建設工程;
(三)全新活動斷裂帶附近,跨度超過150m 的特大橋樑和長度大於3000m 的特長隧道、結構或者地基複雜的大型城市橋樑、軌道交通和供電、通風設施,超過1萬平方米的地下公共設施,震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供水、燃氣、供電、通信設施共同敷設的共同溝工程、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
(四)穿越抗震設防區的鐵路、公路和橋樑及客運候車樓、行車調度、監控、運輸、信號、通信、供電、供水建築;
(五)超出工程建設抗震設防標準適用範圍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
按規定應當進行初步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其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應當與初步設計審查合併進行。法律、法規對超限高層建築工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依法應當進行抗震設防專項論證、審查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標準以及抗震設防專項論證、審查意見進行設計。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核查抗震設
防專項論證、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對未通過抗震設防專項論證、審查,或未按專項論證、審查意見進行施工圖設計的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不予通過。
第十八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標準對工程勘察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抗震鑑定報告進行審查,並承擔審查責任。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設計應當作為施工圖審查的內容。
第十九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技術審查中,對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抗震設防分類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更改。未更改的,不得頒發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施工的全過程負責,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降低抗震設防標準的;
(二)在工程設計契約或契約以外,暗示、明示或附加條款限定工程含鋼量的;
(三)因施工圖審查不合格,通過變更施工圖審查機構逃避整改責任的;
(四)擅自更改或者取消抗震設防措施的;
(五)選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
第二十一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對提供的勘察檔案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岩土工程勘察現場工作深度達不到國家標準規定的;
(二)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的;
(三)岩土工程勘察報告中提出的場地抗震有利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險地段的劃分違反國家標準和不符合工程場地實際情況的;
(四)岩土工程勘察報告中提出的抗震場地類別劃分、液化評價等內容違反國家標準和不符合工程場地實際情況的;
(五)岩土工程勘察報告中提出的地基基礎評價及建議違反國家標準和不符合工程場地實際情況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岩土工程勘察的情形。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前,將工程勘察檔案委託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報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鐵路等相關主管部門備案。國家對專業工程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工程設計單位對抗震設計質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準確性負責,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抗震設防要求的;
(二)違反國家標準關於抗震設防類別劃分規定的;
(三)違反國家標準採取抗震設防措施和確定地震作用的;
(四)未執行抗震設防專項論證、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的;
(五)使用失效舊標準、舊規範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鄉村公共建築、基礎設施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的村民住宅,應當依照工程建設標準、基本建設程式進行規劃、設計和施工,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第二十四條 鄉村公共建築和基礎設施設計應當由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不得委託私人設計,並納入建設監督管理範疇。
第二十五條 村民住宅應按照鎮、鄉、村規劃和《四川汶川地震災後農村房屋恢復重建選址技術導則》、《四川省牧民定居點規劃選址技術導則》的規定選址,避讓地震破裂帶、斷裂帶,避讓地質災害隱患點和易發生區域。
村民建造住宅可以選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的農村住宅設計方案通用圖集,並根據《四川省農村居住建築抗震構造圖集》的要求進行施工。村民可委託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進行設
計,也可以委託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等具有工程建設執業資格的人員設計,不得無設計進行施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 村民經批准在宅基地新建、改建住宅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應當委託建築施工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承擔施工,並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納入工程質量監督:
(一)三層及以上的;
(二)300平方米以上的;
(三)30萬元投資以上的;
(四)六米跨度以上的。
鄉村建築工匠按規定承擔兩層及以下住宅建造。嚴禁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承擔村民住宅抗震設計、施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村鎮建設管理人員、鄉村規劃師及建築專業技術人員對村民建房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七條 施工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和建築工匠應當按圖施工,落實抗震設防措施,保證質量,並對承擔的村民住宅抗震設防、施工質量負責。
第二十八條 在鄉村建設、農村居住建築中推廣套用具有民族特色、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形式和建造方式。
第二十九條 鼓勵開展建築抗震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符合本地實際的減震、隔震結構、鋼結構、裝配結構、木結構等建築結構抗震技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進抗震設防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套用。
省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發布建築抗震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科技成果推廣項目、適用範圍和限制、禁止使用的技術。
第三十條 採用減震、隔震新技術的建築工程設計應當由減震、隔震技術研究單位會同具有甲、乙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共同完成,並編制減震、隔震計算書。已有減震、隔震技術設計成果的設計單位可以獨立完成設計。
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抗震新技術、專有技術、特定專利技術的,由建設單位報經發展改革部門核准,可以直接發包。
第三十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鐵路、交通運輸、水利等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抗震新技術的培訓,作為執業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工程施工監理竣工驗收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應當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和工程建設技術標準以及工程質量安全的規定。
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企業,項目管理公司、工程質量監測機構、抗震鑑定及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遵守有關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質量。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偷工減料。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依法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工程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驗收程式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建設單位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對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依法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五章 既有建築抗震使用

第三十七條 已經建成的建設工程,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且未列改造、拆除計畫的,房屋建築的使用者或產權人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相應工程設
計資質的單位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現行抗震鑑定標準和必要的檢測報告進行抗震鑑定、加固。
第三十八條 鑑定結論確認採取加固可以達到抗震設防標準的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按照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改造加固。
第三十九條 工程抗震加固應當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執行工程建設標準;抗震鑑定與加固費用由工程項目使用者或產權人承擔。工程抗震加固應當與城市建設規劃、產權人的房屋維修計畫和企業發展規劃相結合。
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工程的抗震加固,應當注意保持其原有風貌。
第四十條 產權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變動或者破壞建築抗震結構、隔震、減震裝置部件和安全監測系統、觀測系統設施,削弱工程抗震能力。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在合理使用年限內,因各種因素使工程抗震能力受損的,或者因改變原設計使用性質導致荷載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產權人或使用權人應當委託有相應資
質的單位進行抗震驗算、修復或加固。需要進行工程檢測的,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工程設計單位在初步設計階段沒有編制抗震設防設計專篇,由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
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有關規定頒發施工圖審查合格書的,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
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有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無效,有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並由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區,是指地震基本烈度6度及以上的地區(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區)。
本辦法所稱非抗震設防區,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小於6度的地區。
本辦法所稱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是指超出國家現行規範、規程所規定的適用高度和適用結構類型的高層建築工程,體型特別不規則的高層建築工程,以及有關規範、規程規定應當進行抗震專項審查的高層建築工程。
本辦法所稱生命線工程,是指對城鎮功能、生活和生產活動有重大影響的供電、供氣、供水、交通、通訊、醫療衛生、消防等工程系統。
本辦法所稱嚴重次生災害,是指強烈地震破壞引發放射性污染、洪災、火災、爆炸、劇毒或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漏、高危險傳染病、病毒擴散等災難性災害。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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