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內容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一號
《湘潭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陳 潤 兒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確保建設工程具有抗禦地震災害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湖南省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市)級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計畫、建設、規劃、國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督工作。
第三條 建設工程必須按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
第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以及國家、省規定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他建設工程(見附屬檔案),在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前,建設單位必須委託具有國家或省認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格的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按照前款規定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項目,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報送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審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在7日內確定抗震設防要求。設計和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一般工業和民用建築工程按照《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規定和工程場地地震地質情況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六條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報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必須將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和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作為聯合審批必備檔案。
第七條 對於一般工業和民用建築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必須包含有根據《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內容。對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內容的項目,不予批准。
第八條 計畫、建設、規劃、國土等有關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時,對未經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市、縣(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行政部門加強對建設工程實施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監督,有關部門應予配合、協助,保障建設工程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九條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竣工後,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將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抗震設防要求、抗震設計和施工等資料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檔。
第十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家或省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許可的級別和業務範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對未經資格認證、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範或者超越其許可範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其評價結果無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對一般工業和民用建築項目未按規定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不按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計、施工單位不按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施工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有關審批部門,為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未進行抗震設防的建設工程辦理手續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地震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附屬檔案:
地震安全性評價建設工程目錄
一、重大建設工程
(一)市級以上的電視調頻廣播發射塔、國際電信樓、國際衛星地球站、長途郵電通信樞紐;
(二)研究、中試生產和存儲劇毒生物製品和天然、人工細菌與病毒(如鼠疫、霍亂、傷寒等)的建築;三級甲等醫院的住院部和醫技樓,市醫療中心;
(三)公路、鐵路幹線上的特大型橋樑、300米以上的隧道及立交橋、大型火車站的候車樓,國際、國內主要航空幹線上的航空站樓;
(四)市級以上的電力調度中心,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或者規劃容量100萬千瓦以上的火力發電廠、75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廠、50萬伏及以上的變電站和輸電大跨越塔;
(五)堅硬、中硬場地上80米及以上或者中軟、軟弱場地上60米及以上的高層建築;市級以上(含市級)的各類救災應急指揮機構用房。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一)核電站和核設施工程;
(二)大、中型化工企業大型基本建設項目的生產設施;
(三)貯油3萬立方米以上、貯氣1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設施和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強腐蝕物質的倉儲設施;
(四)庫容在300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庫大壩。
三、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地震與省計畫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他建設工程
(一)具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構築物;
(二)終局容量10萬及以上的程控電話端局、承擔特殊重要任務的本地網匯接局和市話局、應急通訊用房、一級郵件處理中心;
(三)高速公路、捷運、二類以上機場、5000噸及以上碼頭;
(四)市區大型供水、供氣、供油、供熱設施和主管幹線工程;
(五)1200座及以上的大型影劇院、禮堂、娛樂場所;5000座及以上的體育館(中心)和預計年銷售額超一億元的大型商廈;
(六)高60米及以上的煙囪;
(七)日處理能力800噸及以上的尾礦壩;
(八)日處理4萬噸及以上的污水處理工程;
(九)60米及以上的高壩、位於城區上游的1級擋水工程;
(十)防洪大堤壩。